【案情簡介】。
曾某甲家住自貢市貢井區貢井街老街子社區,家有兒女曾某乙和曾某丙。為討生計,曾某乙與曾某丙兩家人均外出務工,獨留曾某甲一人在家。近些年,曾某甲年事漸高,生活自理能力越來越差,曾某丙便回到老宅中照顧父親曾某甲的飲食起居。曾某乙則每季度給付曾某甲一定數額的贍養費用。曾某丙回到老家後,便沒有了收入,家中經常是捉襟見肘,希望曾某乙能多給付一些生活費以滿足家中的日常開銷。然而曾某乙認為,由於曾某丙主動提出要回家照顧家中的父親,因此照顧父親的事就應當由曾某丙全權負責,至於贍養費用問題則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不應該由自己一個人出。
本著互愛互助、尊老敬老的原則,同時為了解決好曾家家庭矛盾以及曾某甲老人的贍養問題,2018年2月7日,自貢市貢井區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解員在徵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對雙方糾紛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委會在認真核實、仔細梳理、綜合研判之後,及時組織曾某乙和曾某丙進行調解,以妥善化解曾家各成員之間的家庭矛盾及曾某甲老人的贍養問題。經過調解員的實地走訪和調查核實,發現曾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兩點:
一是贍養費的問題。曾某乙主張權利,要求贍養費用兩兄妹平分。理由是曾某乙和曾某丙均已成家,雙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因此父親曾某甲的贍養費用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而不應該由自己一人支付。曾某丙則主張自己應當少付一定比例的贍養費用。理由是目前自己獨自照顧老父親曾某甲的飲食起居,盡了主要的看護和贍養義務,哥哥曾某乙僅僅是給付了贍養費用而未實際對父親進行日常看護。
二是如何看護父親的問題。曾某丙主張父親曾某甲應當由曾某乙和自己輪流照看,曾某甲是雙方的父親,曾某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照看父親的職責。
調解員討論分析後認為:
第一,曾某乙的部分主張可以得到支持。曾某乙和曾某丙兩人均為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兩人應當履行對曾某甲的贍養義務,並同等承擔父親的贍養費用。按照《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二,曾某丙要求雙方輪流對父親進行日常看護的要求應當支持。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在本案中曾某丙盡了看護父親的義務,而曾某乙未盡到看護父親的義務,因此曾某丙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調委會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對曾家親屬進行走訪和勸說,並組織了二次調解。
第一次調解圍繞輪流照顧曾某甲這一矛盾焦點展開。曾某丙一方要求按照《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曾某丙和曾某乙應當輪流承擔曾某甲的日常看護義務。而如果曾某乙也回老家來照顧父親曾某甲的話,曾某乙也將失去收入來源,曾某甲的贍養費用就更沒有著落。針對這一矛盾,調解員根據法律規定明確了曾某丙主張的合法性,並提出曾某甲屬於生活無法自理的孤寡老人,但為了履行對老人的看護義務,而使得曾某乙和曾某丙兩家都失去生活來源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希望曾某丙能夠做出適當的讓步。雙方爭執許久未達成一致,第一次調解結束。隨後,調解員邀請社區支書以及熟悉曾家情況的鄰居好友幫忙做雙方的工作,希望雙方能相互體諒,做出讓步。
第二次調解主要圍繞曾某甲的贍養費用分攤問題展開。在第一次調解基礎上,曾某乙做出了讓步。曾某乙與曾某丙兩家的收入來源都是通過外出打工所得,只能由兩家輪流看護曾某甲,在距離家較近的自貢城區打工,以解決實際照顧曾某甲的問題。針對曾某乙主張贍養費用平均分攤的問題,調解員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相關解釋說明,肯定了曾某乙的主張,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出資50%的贍養費用。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溝通與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以下協議:
1.曾某乙和曾某丙各自承擔父親曾某甲贍養費用的50%,若曾某甲生病住院,則由曾某乙和曾某丙共同承擔曾某甲的住院醫療費用。
2.兩家人輪流照顧曾某甲的飲食起居。
3.雙方不得因此事再起爭執,和睦相處。
【案例點評】。
本案能夠成功調解得益於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調委會通過前期走訪和調查核實,全面了解曾家家庭矛盾和各自的主張,並對其進行了梳理和分類。二是調委會找准了整個案件的主要矛盾並以此為突破口,即曾某丙主張輪流照顧老人日常生活和曾某乙主張雙方當事人共同均攤曾某甲的贍養費用問題。三是調委會在調解過程中既理清了基本法律關係,又綜合考慮了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使得矛盾糾紛能夠順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調解,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弘揚了愛老、敬老、孝老的優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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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家住自貢市貢井區貢井街老街子社區,家有兒女曾某乙和曾某丙。為討生計,曾某乙與曾某丙兩家人均外出務工,獨留曾某甲一人在家。近些年,曾某甲年事漸高,生活自理能力越來越差,曾某丙便回到老宅中照顧父親曾某甲的飲食起居。曾某乙則每季度給付曾某甲一定數額的贍養費用。曾某丙回到老家後,便沒有了收入,家中經常是捉襟見肘,希望曾某乙能多給付一些生活費以滿足家中的日常開銷。然而曾某乙認為,由於曾某丙主動提出要回家照顧家中的父親,因此照顧父親的事就應當由曾某丙全權負責,至於贍養費用問題則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不應該由自己一個人出。
本著互愛互助、尊老敬老的原則,同時為了解決好曾家家庭矛盾以及曾某甲老人的贍養問題,2018年2月7日,自貢市貢井區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調解員在徵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對雙方糾紛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調委會在認真核實、仔細梳理、綜合研判之後,及時組織曾某乙和曾某丙進行調解,以妥善化解曾家各成員之間的家庭矛盾及曾某甲老人的贍養問題。經過調解員的實地走訪和調查核實,發現曾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兩點:
一是贍養費的問題。曾某乙主張權利,要求贍養費用兩兄妹平分。理由是曾某乙和曾某丙均已成家,雙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因此父親曾某甲的贍養費用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而不應該由自己一人支付。曾某丙則主張自己應當少付一定比例的贍養費用。理由是目前自己獨自照顧老父親曾某甲的飲食起居,盡了主要的看護和贍養義務,哥哥曾某乙僅僅是給付了贍養費用而未實際對父親進行日常看護。
二是如何看護父親的問題。曾某丙主張父親曾某甲應當由曾某乙和自己輪流照看,曾某甲是雙方的父親,曾某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照看父親的職責。
調解員討論分析後認為:
第一,曾某乙的部分主張可以得到支持。曾某乙和曾某丙兩人均為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兩人應當履行對曾某甲的贍養義務,並同等承擔父親的贍養費用。按照《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二,曾某丙要求雙方輪流對父親進行日常看護的要求應當支持。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在本案中曾某丙盡了看護父親的義務,而曾某乙未盡到看護父親的義務,因此曾某丙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調委會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對曾家親屬進行走訪和勸說,並組織了二次調解。
第一次調解圍繞輪流照顧曾某甲這一矛盾焦點展開。曾某丙一方要求按照《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曾某丙和曾某乙應當輪流承擔曾某甲的日常看護義務。而如果曾某乙也回老家來照顧父親曾某甲的話,曾某乙也將失去收入來源,曾某甲的贍養費用就更沒有著落。針對這一矛盾,調解員根據法律規定明確了曾某丙主張的合法性,並提出曾某甲屬於生活無法自理的孤寡老人,但為了履行對老人的看護義務,而使得曾某乙和曾某丙兩家都失去生活來源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希望曾某丙能夠做出適當的讓步。雙方爭執許久未達成一致,第一次調解結束。隨後,調解員邀請社區支書以及熟悉曾家情況的鄰居好友幫忙做雙方的工作,希望雙方能相互體諒,做出讓步。
第二次調解主要圍繞曾某甲的贍養費用分攤問題展開。在第一次調解基礎上,曾某乙做出了讓步。曾某乙與曾某丙兩家的收入來源都是通過外出打工所得,只能由兩家輪流看護曾某甲,在距離家較近的自貢城區打工,以解決實際照顧曾某甲的問題。針對曾某乙主張贍養費用平均分攤的問題,調解員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相關解釋說明,肯定了曾某乙的主張,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出資50%的贍養費用。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溝通與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以下協議:
1.曾某乙和曾某丙各自承擔父親曾某甲贍養費用的50%,若曾某甲生病住院,則由曾某乙和曾某丙共同承擔曾某甲的住院醫療費用。
2.兩家人輪流照顧曾某甲的飲食起居。
3.雙方不得因此事再起爭執,和睦相處。
【案例點評】。
本案能夠成功調解得益於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調委會通過前期走訪和調查核實,全面了解曾家家庭矛盾和各自的主張,並對其進行了梳理和分類。二是調委會找准了整個案件的主要矛盾並以此為突破口,即曾某丙主張輪流照顧老人日常生活和曾某乙主張雙方當事人共同均攤曾某甲的贍養費用問題。三是調委會在調解過程中既理清了基本法律關係,又綜合考慮了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使得矛盾糾紛能夠順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調解,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弘揚了愛老、敬老、孝老的優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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