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是一家公司的員工。該公司規定,所有員工每天提前半小時下班,折抵當年年休假。陳某心中很是疑惑:公司將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時是否合法。
毫無疑問,陳某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見,年休假是按天計算的。職工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連續休息24小時。
如果可以允許用人單位每次安排半個小時休假,那麼每次安排五分鐘休假可不可以?其實,不要說公司每次安排半個小時休假,即便每次安排半天休假,也會給員工休假造成不便。別的不說,員工休假半天,一樣要花費上下班路途時間。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也是可以的,有的員工本人願意半天一休,這個也是可以的。但規定每天提前半小時下班,折抵當年年休假,對於員工很不公平,也不合法,員工完全可以拒絕。
其實,年休假規定中的「年、月、日」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年休假規定中的「年度」指的是「公曆年度」,用於對於新進員工和當年離職員工,在確定其全年應休假天數後,折算當年休假天數,以及員工的放假安排;年休假規定中的「1年」指的是滿12個月,其中連續工作滿12個月用於確定職工休假資格,累計工作滿12個月用於確定職工休假天數;年休假規定中的「1月」可以指自然月或20.83天,用於計算請病假的期限。年休假規定中的「1天」指的是連續休息24小時,用於安排休假時間。
【爭議焦點】
關注一:年休假中的「年度」。
有公司規定,職工在本公司實際做滿幾年,享受多少天年休假。這樣規定可以嗎?不可以。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請注意,以上規定中的「年度」是指公曆年度。在折算當年休假天數時,是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折算確定的,而不能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或農曆年度、企業財政年度等折算確定。
另外,對於職工放假安排,也是根據公曆年度統計的。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這裡的「年度」,也是指公曆年度。
關注一:年休假中的「1年」。
雖然在折算當年休假天數時,是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折算確定的,但計算職工有無休假資格,以及全年應休多少天,則是根據職工的連續或累計工齡確定的,而這個工齡滿「1年」,指的是滿12個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裡的「連續工作1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資格,即職工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至於「連續工作滿12個月」是否指在現單位要干滿1年?人保部復函明確,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但現實中仍然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二是職工不間斷地從其他單位到本單位單位工作且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滿12個月以上,如某職工曾在a單位工作過13個月,然後跳槽到b單位工作,在這當中除了雙休日外,基本沒有中斷過工作。三是職工曾經在其他單位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如某職工曾在a單位工作過13個月,然後失業了3個月,再跳槽到b單位。
以上三種情形是否都屬於「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目前各地口徑解釋不一,有的地方對於以上三種情形都予以認可。如北京高院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也有的地方只認可第一、第二種情形,如深圳中院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這實際上是從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後開始算是否「連續工作滿12個月」。上海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更多傾向於深圳規定。至於確定休假天數的「1年」,也是指滿12個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需注意,雖然確定休假資格的滿12個月是指連續工齡,確定休假天數的滿12個月是指累計工齡,但這裡的「1年」都是指滿12個月,都是按實計算的,可以跨公曆年度計算。但對於新進員工和當年離職員工,在確定其全年應休假天數後,還要折算當年休假天數,而這時就要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確定了。
所以說,年休假規定中的「1年」和「年度」含義是不同的,各有各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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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是一家公司的員工。該公司規定,所有員工每天提前半小時下班,折抵當年年休假。陳某心中很是疑惑:公司將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時是否合法。
毫無疑問,陳某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見,年休假是按天計算的。職工享受年休假1天是指連續休息24小時。
如果可以允許用人單位每次安排半個小時休假,那麼每次安排五分鐘休假可不可以?其實,不要說公司每次安排半個小時休假,即便每次安排半天休假,也會給員工休假造成不便。別的不說,員工休假半天,一樣要花費上下班路途時間。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也是可以的,有的員工本人願意半天一休,這個也是可以的。但規定每天提前半小時下班,折抵當年年休假,對於員工很不公平,也不合法,員工完全可以拒絕。
其實,年休假規定中的「年、月、日」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年休假規定中的「年度」指的是「公曆年度」,用於對於新進員工和當年離職員工,在確定其全年應休假天數後,折算當年休假天數,以及員工的放假安排;年休假規定中的「1年」指的是滿12個月,其中連續工作滿12個月用於確定職工休假資格,累計工作滿12個月用於確定職工休假天數;年休假規定中的「1月」可以指自然月或20.83天,用於計算請病假的期限。年休假規定中的「1天」指的是連續休息24小時,用於安排休假時間。
【爭議焦點】
關注一:年休假中的「年度」。
有公司規定,職工在本公司實際做滿幾年,享受多少天年休假。這樣規定可以嗎?不可以。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請注意,以上規定中的「年度」是指公曆年度。在折算當年休假天數時,是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折算確定的,而不能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或農曆年度、企業財政年度等折算確定。
另外,對於職工放假安排,也是根據公曆年度統計的。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這裡的「年度」,也是指公曆年度。
關注一:年休假中的「1年」。
雖然在折算當年休假天數時,是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折算確定的,但計算職工有無休假資格,以及全年應休多少天,則是根據職工的連續或累計工齡確定的,而這個工齡滿「1年」,指的是滿12個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裡的「連續工作1年以上」,指的是享受年休假的資格,即職工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明確,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至於「連續工作滿12個月」是否指在現單位要干滿1年?人保部復函明確,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但現實中仍然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二是職工不間斷地從其他單位到本單位單位工作且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滿12個月以上,如某職工曾在a單位工作過13個月,然後跳槽到b單位工作,在這當中除了雙休日外,基本沒有中斷過工作。三是職工曾經在其他單位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如某職工曾在a單位工作過13個月,然後失業了3個月,再跳槽到b單位。
以上三種情形是否都屬於「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目前各地口徑解釋不一,有的地方對於以上三種情形都予以認可。如北京高院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也有的地方只認可第一、第二種情形,如深圳中院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這實際上是從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後開始算是否「連續工作滿12個月」。上海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更多傾向於深圳規定。至於確定休假天數的「1年」,也是指滿12個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需注意,雖然確定休假資格的滿12個月是指連續工齡,確定休假天數的滿12個月是指累計工齡,但這裡的「1年」都是指滿12個月,都是按實計算的,可以跨公曆年度計算。但對於新進員工和當年離職員工,在確定其全年應休假天數後,還要折算當年休假天數,而這時就要根據當年公曆年度的日曆天數確定了。
所以說,年休假規定中的「1年」和「年度」含義是不同的,各有各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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