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自身損害又稱為「產品傷害自己」、「純經濟損失」。產品自身損害,除包括產品毀損滅失外,還包括產品本身價值的減少,不堪使用,必須修繕或喪失營業利益等。對於產品自身損害的賠償,海牙公約做出明確規定,有限制地允許其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美國有關立法也有所涉及,而其他國家的立法或公約則基本上無規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明確排除了產品自損的侵權責任。根據該法規定,產品自損,按產品的瑕疵擔保的契約責任處理。可見,我國產品質量法採取了區別制:對他損按侵權責任處理,對自損按契約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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