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合作創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時,雙方約定的署名順序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礎上共同修訂準備出第二版。在該書付印之際乙未經與甲協商,即通知出版社調整署名順序,將乙署名為第一作者,甲署名為第二作者。圖書出版後,甲見署名順序被調換,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權。
試問甲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麼?
甲的主張不能成立。(2分)。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決定作者署名順序,並不是該項權利所包含的內容。(3分)。
(2)乙未經與甲協商,擅自調整署名順序,並沒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權。(3分)。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後的署名順序,是甲乙雙方協商的結果。乙未經與甲協商,擅自調整署名順序,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甲可以對乙主張違約責任,但不能主張侵犯署名權的責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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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主張不能成立。(2分)。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決定作者署名順序,並不是該項權利所包含的內容。(3分)。
(2)乙未經與甲協商,擅自調整署名順序,並沒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權。(3分)。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後的署名順序,是甲乙雙方協商的結果。乙未經與甲協商,擅自調整署名順序,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甲可以對乙主張違約責任,但不能主張侵犯署名權的責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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