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鴻利公司來華投資後,在其經營的餐廳上一直使用在中國北京消費者中有相當知名度的「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名稱,在北京設立20餘家連鎖店。該公司的「紅藍白」裝飾牌幅1993年獲中國外觀設什專利,公司子1993年向商標局申請「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服務商標,至1995年5月仍未獲准。某快餐店子1993年4月:日開業,自開業以來在其橫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名稱,其橫幅牌匾的顏色依次為紅自藍,其霓虹燈招牌上亦標有「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字樣。1993年經鴻利公司請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責令快餐廳將其橫幅牌匾上的「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以及霓虹燈上的「國」,「州」兩字去掉。快餐店則僅將其橫幅牌匾及霓虹燈上的「國」、「州」兩字去掉,將字樣改為「美加牛肉麵大王」,「國」、「州」兩字在橫幅牌匾及霓虹燈上的空缺處仍能模糊辨認。於是鴻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某快餐店侵權。
本案應如何審理。
(1)被告之橫幅牌匾與原告的「紅藍白」外觀設計專利在色彩的排列順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費者在視覺上與原告「紅藍白」外觀設計專利產生混淆,被告行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同獲得的專利權;(2分)。
(2)原告在京設立「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連鎖店,這些連鎖店的牛肉而在消費者中有一定知名度,應認定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裝磺,依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其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3分)。
(3)因此,法院應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紅藍白」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停止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名稱,賠償原告有關商譽損失並消除影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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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如何審理。
(1)被告之橫幅牌匾與原告的「紅藍白」外觀設計專利在色彩的排列順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費者在視覺上與原告「紅藍白」外觀設計專利產生混淆,被告行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同獲得的專利權;(2分)。
(2)原告在京設立「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連鎖店,這些連鎖店的牛肉而在消費者中有一定知名度,應認定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裝磺,依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其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3分)。
(3)因此,法院應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紅藍白」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停止使用「美國加州牛肉麵大王」名稱,賠償原告有關商譽損失並消除影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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