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在整個犯罪活動中的行為方式不盡相同,行為人之間的主觀惡性也有所區別,但在普通共同犯罪(除犯罪集團和聚眾型犯罪)中通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各階段的行為表現的「組合結構」的分析,可以幫助我們正確認識行為人主觀惡性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大小,從而正確認定主從犯,為正確適用法律定罪量刑打下基礎。
【案情】。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淳某某邀約梁某某、胡某某、許某某某某等人,以「索債」為名到某縣虎鄉雨村七社周某1家中,在被告人淳某某的示意下,四被告人以周某2欠錢為由,強行翻窗進入周某1家,對周某1及其父親、妻子實施語言威脅和毆打。四被告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實。
【審理】。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淳某某、梁某某、胡某某、許某某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相應的刑罰。宣判後,被告人許某某提起上訴,認為其系受邀約參與犯罪,系從犯。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犯意雖然是淳某某提起,但許某某等人均是積極參與,未經被害人周某某的同意,共同侵入其住宅,故不宜劃分主從犯。
【評析】。
本案系一起普通共同犯罪案件,案情簡單,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但在是否劃分主從犯問題上,被告人許某某以其非犯意的提起者,是受邀約參加而提出了異議。現就結合本案和司法實踐,對普通共同犯罪中,認定主從犯的標準作如下粗淺的分析。
共同犯罪中,對主從犯的正確認定既是刑法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要求,也是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區別對待」刑事政策的直接體現。因此,如何正確認定主從犯顯得十分必要。
由於共同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其犯罪行為大都有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因此可將共同犯罪的過程分為犯罪實行前階段、犯罪實行階段和犯罪實行後階段。通過階段性的劃分,然後分析行為人在各階段的行為表現,最後進行行為表現的「組合結構」分析,從而可以幫助我們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關於主從犯的規定。
首先,根據刑法第26條的規定,主犯包括三種人: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即組織犯罪集團,領導、策劃、指揮犯罪成員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2)在共同犯罪中出謀劃策起主要作用的人。
(3)在共同犯罪中在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人。
其次,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也有三種人:
(1)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處於從屬於主犯的地位,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2)在共同犯罪活動的具體實施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次要作用的人。
(3)在共同犯罪中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質或者精神幫助的作用的人。
綜合以上分析,共同犯罪之主從犯的劃分標準是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即其行為是否是犯罪結果產生的主要原因。在實務中,我們可以首先對於共同犯罪的階段性進行以下幾方面的分解:
(1)犯罪實行前階段的表現,即行為人在著手共同犯罪之前的表現。這些表現主要有:犯意是自發產生的還是在別人的唆使下產生的;是主動邀約他人犯罪還是被動接受他人的邀約參加犯罪:是否為犯罪的著手實施出謀劃策(非僅僅參與共謀)等。
(2)犯罪實行階段的表現,即行為人在犯罪著手之後犯罪完成之前的表現。這裡的表現主要有:行為人是積極主動參與實施犯罪還是消極被動地參與實施犯罪,行為人實施的是犯罪的實行行為還是犯罪的幫助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是犯罪完成的主要原因還是犯罪完成的次要原因等。
(3)犯罪實行後階段的表現。這個階段的主要表現有:對贓物的掌管情況,對髒物的分配情況,是否採取了措施對付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等。
然後,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的階段性中的表現進行「組合結構」分析,即綜合認定。筆者認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主犯:
(1)提出犯意或(且)邀約他人或(且)出謀劃策--→實施犯罪。
(2)提出犯意或(且)邀約他人或(且)出謀劃策--→掌控贓物或(且)積極採取措施對付偵查。
(3)實施犯罪或參與犯罪--→犯罪完成的主要原因。
對於其它根據行為人在各階段的表現得出的「組合結構」,一般來說可以考慮認定為從犯。
通過對共同犯罪人在上述各個階段中的表現及其表現的 「組合結構」,一般能夠正確認定其作用的大小,從而正確分清主、從犯。但在各犯罪人均有實行行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原因難分主次的情況下,不必要勉強劃分,可以根據他們各自所犯的具體罪行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個人的具體情況,依法判處適當的刑法。
就本案而言,犯意雖然是淳某某提起,但許某某等人均是積極參與,未經被害人周某某的同意,共同侵入其住宅,其行為均直接侵犯了刑法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故不宜劃分主從犯,但在具體量刑時可結合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所區別。
(作者單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刪除。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在整個犯罪活動中的行為方式不盡相同,行為人之間的主觀惡性也有所區別,但在普通共同犯罪(除犯罪集團和聚眾型犯罪)中通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各階段的行為表現的「組合結構」的分析,可以幫助我們正確認識行為人主觀惡性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的大小,從而正確認定主從犯,為正確適用法律定罪量刑打下基礎。
【案情】。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淳某某邀約梁某某、胡某某、許某某某某等人,以「索債」為名到某縣虎鄉雨村七社周某1家中,在被告人淳某某的示意下,四被告人以周某2欠錢為由,強行翻窗進入周某1家,對周某1及其父親、妻子實施語言威脅和毆打。四被告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實。
【審理】。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淳某某、梁某某、胡某某、許某某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相應的刑罰。宣判後,被告人許某某提起上訴,認為其系受邀約參與犯罪,系從犯。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犯意雖然是淳某某提起,但許某某等人均是積極參與,未經被害人周某某的同意,共同侵入其住宅,故不宜劃分主從犯。
【評析】。
本案系一起普通共同犯罪案件,案情簡單,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但在是否劃分主從犯問題上,被告人許某某以其非犯意的提起者,是受邀約參加而提出了異議。現就結合本案和司法實踐,對普通共同犯罪中,認定主從犯的標準作如下粗淺的分析。
共同犯罪中,對主從犯的正確認定既是刑法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要求,也是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區別對待」刑事政策的直接體現。因此,如何正確認定主從犯顯得十分必要。
由於共同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其犯罪行為大都有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因此可將共同犯罪的過程分為犯罪實行前階段、犯罪實行階段和犯罪實行後階段。通過階段性的劃分,然後分析行為人在各階段的行為表現,最後進行行為表現的「組合結構」分析,從而可以幫助我們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關於主從犯的規定。
首先,根據刑法第26條的規定,主犯包括三種人: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即組織犯罪集團,領導、策劃、指揮犯罪成員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2)在共同犯罪中出謀劃策起主要作用的人。
(3)在共同犯罪中在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人。
其次,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也有三種人:
(1)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處於從屬於主犯的地位,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2)在共同犯罪活動的具體實施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次要作用的人。
(3)在共同犯罪中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質或者精神幫助的作用的人。
綜合以上分析,共同犯罪之主從犯的劃分標準是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即其行為是否是犯罪結果產生的主要原因。在實務中,我們可以首先對於共同犯罪的階段性進行以下幾方面的分解:
(1)犯罪實行前階段的表現,即行為人在著手共同犯罪之前的表現。這些表現主要有:犯意是自發產生的還是在別人的唆使下產生的;是主動邀約他人犯罪還是被動接受他人的邀約參加犯罪:是否為犯罪的著手實施出謀劃策(非僅僅參與共謀)等。
(2)犯罪實行階段的表現,即行為人在犯罪著手之後犯罪完成之前的表現。這裡的表現主要有:行為人是積極主動參與實施犯罪還是消極被動地參與實施犯罪,行為人實施的是犯罪的實行行為還是犯罪的幫助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是犯罪完成的主要原因還是犯罪完成的次要原因等。
(3)犯罪實行後階段的表現。這個階段的主要表現有:對贓物的掌管情況,對髒物的分配情況,是否採取了措施對付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等。
然後,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的階段性中的表現進行「組合結構」分析,即綜合認定。筆者認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主犯:
(1)提出犯意或(且)邀約他人或(且)出謀劃策--→實施犯罪。
(2)提出犯意或(且)邀約他人或(且)出謀劃策--→掌控贓物或(且)積極採取措施對付偵查。
(3)實施犯罪或參與犯罪--→犯罪完成的主要原因。
對於其它根據行為人在各階段的表現得出的「組合結構」,一般來說可以考慮認定為從犯。
通過對共同犯罪人在上述各個階段中的表現及其表現的 「組合結構」,一般能夠正確認定其作用的大小,從而正確分清主、從犯。但在各犯罪人均有實行行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原因難分主次的情況下,不必要勉強劃分,可以根據他們各自所犯的具體罪行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個人的具體情況,依法判處適當的刑法。
就本案而言,犯意雖然是淳某某提起,但許某某等人均是積極參與,未經被害人周某某的同意,共同侵入其住宅,其行為均直接侵犯了刑法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故不宜劃分主從犯,但在具體量刑時可結合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所區別。
(作者單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