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男)和陳某(女)是吉林省蛟河市某鎮人,兩人於2016年10月中旬舉辦了婚禮宴席,但是一直未領取結婚證。同居近一年後,張某逐漸發現其與陳某在生活方式及性格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難以繼續生活,導致感情破裂。因為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只需自行達成協議就可結束同居關係。陳某提出,辦婚禮宴席時認識她的人的禮金要歸她所有;籌備婚禮過程中她花費的部分、買的東西要給予補償;現在居住的房子要有自己一半份額,可以摺合成現金;要給付1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張某認為陳某提出的前兩項都可以滿足,但後兩項不行,因房子是張某父母出資購買,陳某提出索要一半不合理;另外精神損失費也不合理。針對以上情況,雙方僵持不下,來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希望能幫助解決糾紛。
【調解過程】。
調解員詳細聽取了張某和陳某的陳述,並沒有急於進行調解,而是先進行耐心細緻的勸說,希望能夠進一步挽回這段感情。調解員指出,從相遇相知的緣分,到相愛相親情感升華,居家過日子避免不了柴米油鹽的瑣碎,鍋碗瓢盆的碰撞以及醬醋茶的糾纏,日常生活不會一帆風順,都要經歷一個磨合期,希望兩人可以先冷靜下來,不要衝動做決定。經一番勸解,陳某表示想挽回這段感情,但是張某的態度很堅決,表示這段感情自己也很珍惜,當初在一起的時候也很開心,但在日常生活中發現,自己和陳某的分歧真的很大,尤其看到陳某在這次分手過程中的表現,真的不想再和她繼續生活在一起。到此,調解員認識到,這段感情挽回的可能性已經沒有了。
在確定兩人感情不能挽回的情況下,調解員針對陳某提出的要求,逐條進行核查落實。第一條辦婚禮宴席時女方親朋的禮金要歸她所有,這一點張某同意,並表示可以根據辦婚禮宴席時的禮賬,進行核實,對於雙方都認識的人,張某也表示,可以給陳某。第二條籌備婚禮過程中女方的支出要給予補償,針對這一點,調解員讓陳某列舉都有哪些東西是自己花費的。同時調解員也勸陳某,畢竟夫妻一場,有些事情也不用算得過於清晰。陳某聽後也同意不斤斤計較,同時張某表示對於零碎的東西一起補給陳某5000元,調解員看兩人的態度都很誠懇,強調「一日夫妻百日恩」就應該這樣。但針對陳某提出的第三條、第四條要求,張某表示堅決不同意,認為不合理,嚴重損害了他的個人利益。
調解員通過與雙方當事人交談,對事情進行了細緻的了解,明白問題的關鍵在陳某這裡,於是,和陳某進行了單獨的談話。調解員耐心的告訴陳某,她和張某雖然辦理了婚禮宴席,但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所以二人並不是婚姻關係,只能算同居關係。同時向她講解了《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情形的具體規定。中華人民調解共和國《婚姻法》中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人現在居住的房子是張某父母出錢購買的,而且是在二人同居之前就已經買了的,所以這個是張某的婚前財產、個人財產,陳某無權索要。再就是精神損失這方面說,似乎也有些不合理。從張某能主動提出給5000元看,張某對陳某也是有一定感情的。在調解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說下,陳某也說出了自己真實的想法,主要就是放不下,氣不過,不想分開。調解員又進行了一番勸解,告訴她,有的時候放下,才能開始,現在還都年輕,還會有許多美好的事物等著她,一段感情,在充滿祝福的時候開始,就不要在憎恨中結束了,給彼此都留下一段美好的記憶。最終,陳某終於釋懷,也放棄了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要求。張某得知後,主動表示給陳某5萬元補償費。
【調解結果】。
最終,在調解員的主持下,張某和陳某就結束同居關係,達成如下協議:
1、辦婚禮宴席時陳某的親朋以及雙方共同的朋友的禮金歸陳某所有。根據辦婚禮宴席時登記的禮賬,進行挑選,對於挑選出的人,張某、陳某均沒異議。
2、籌備婚禮過程中,由陳某購買的沙發、支付的婚紗照等費用,按照當時實際支付額,張某給予陳某,同時張某主動給陳某5000元,補償陳某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的瑣碎支出。
3、張某額外再支付5萬元給陳某作為補償費。
經統計,張某一共需要支付陳某89000元,張某主動表示一次性給付9萬元。兩人對此表示沒有異議,握手言和。
【案例點評】。
本案中,人民調解員雖然沒能使破鏡重圓,但儘量勸導雙方當事人不要激化矛盾,在解決矛盾中多為對方著想,促使糾紛妥善解決。調解前,調解員注重傾聽當事人的心聲,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同時,通過講解《婚姻法》,使女方當事人認識到了自己的一些不合理要求,為進一步的調解工作打好堅實的基礎。調解中,調解員找準時機促成雙方理性的對話、談判,讓雙方當事人先後聽取對方的陳訴和苦惱,怨氣適當緩和後,再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想想自己的錯誤和不足之處,同時也體諒對方的難處,有效的增進當事雙方心理上的溝通,讓雙方能夠互相諒解、轉變態度,不僅使女方及時撤消了自己的無理要求,還使男方主動提出多給5萬元的補償,促使雙方在互諒互讓、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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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男)和陳某(女)是吉林省蛟河市某鎮人,兩人於2016年10月中旬舉辦了婚禮宴席,但是一直未領取結婚證。同居近一年後,張某逐漸發現其與陳某在生活方式及性格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難以繼續生活,導致感情破裂。因為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只需自行達成協議就可結束同居關係。陳某提出,辦婚禮宴席時認識她的人的禮金要歸她所有;籌備婚禮過程中她花費的部分、買的東西要給予補償;現在居住的房子要有自己一半份額,可以摺合成現金;要給付1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張某認為陳某提出的前兩項都可以滿足,但後兩項不行,因房子是張某父母出資購買,陳某提出索要一半不合理;另外精神損失費也不合理。針對以上情況,雙方僵持不下,來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希望能幫助解決糾紛。
【調解過程】。
調解員詳細聽取了張某和陳某的陳述,並沒有急於進行調解,而是先進行耐心細緻的勸說,希望能夠進一步挽回這段感情。調解員指出,從相遇相知的緣分,到相愛相親情感升華,居家過日子避免不了柴米油鹽的瑣碎,鍋碗瓢盆的碰撞以及醬醋茶的糾纏,日常生活不會一帆風順,都要經歷一個磨合期,希望兩人可以先冷靜下來,不要衝動做決定。經一番勸解,陳某表示想挽回這段感情,但是張某的態度很堅決,表示這段感情自己也很珍惜,當初在一起的時候也很開心,但在日常生活中發現,自己和陳某的分歧真的很大,尤其看到陳某在這次分手過程中的表現,真的不想再和她繼續生活在一起。到此,調解員認識到,這段感情挽回的可能性已經沒有了。
在確定兩人感情不能挽回的情況下,調解員針對陳某提出的要求,逐條進行核查落實。第一條辦婚禮宴席時女方親朋的禮金要歸她所有,這一點張某同意,並表示可以根據辦婚禮宴席時的禮賬,進行核實,對於雙方都認識的人,張某也表示,可以給陳某。第二條籌備婚禮過程中女方的支出要給予補償,針對這一點,調解員讓陳某列舉都有哪些東西是自己花費的。同時調解員也勸陳某,畢竟夫妻一場,有些事情也不用算得過於清晰。陳某聽後也同意不斤斤計較,同時張某表示對於零碎的東西一起補給陳某5000元,調解員看兩人的態度都很誠懇,強調「一日夫妻百日恩」就應該這樣。但針對陳某提出的第三條、第四條要求,張某表示堅決不同意,認為不合理,嚴重損害了他的個人利益。
調解員通過與雙方當事人交談,對事情進行了細緻的了解,明白問題的關鍵在陳某這裡,於是,和陳某進行了單獨的談話。調解員耐心的告訴陳某,她和張某雖然辦理了婚禮宴席,但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所以二人並不是婚姻關係,只能算同居關係。同時向她講解了《婚姻法》中對夫妻財產情形的具體規定。中華人民調解共和國《婚姻法》中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人現在居住的房子是張某父母出錢購買的,而且是在二人同居之前就已經買了的,所以這個是張某的婚前財產、個人財產,陳某無權索要。再就是精神損失這方面說,似乎也有些不合理。從張某能主動提出給5000元看,張某對陳某也是有一定感情的。在調解員「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說下,陳某也說出了自己真實的想法,主要就是放不下,氣不過,不想分開。調解員又進行了一番勸解,告訴她,有的時候放下,才能開始,現在還都年輕,還會有許多美好的事物等著她,一段感情,在充滿祝福的時候開始,就不要在憎恨中結束了,給彼此都留下一段美好的記憶。最終,陳某終於釋懷,也放棄了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要求。張某得知後,主動表示給陳某5萬元補償費。
【調解結果】。
最終,在調解員的主持下,張某和陳某就結束同居關係,達成如下協議:
1、辦婚禮宴席時陳某的親朋以及雙方共同的朋友的禮金歸陳某所有。根據辦婚禮宴席時登記的禮賬,進行挑選,對於挑選出的人,張某、陳某均沒異議。
2、籌備婚禮過程中,由陳某購買的沙發、支付的婚紗照等費用,按照當時實際支付額,張某給予陳某,同時張某主動給陳某5000元,補償陳某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的瑣碎支出。
3、張某額外再支付5萬元給陳某作為補償費。
經統計,張某一共需要支付陳某89000元,張某主動表示一次性給付9萬元。兩人對此表示沒有異議,握手言和。
【案例點評】。
本案中,人民調解員雖然沒能使破鏡重圓,但儘量勸導雙方當事人不要激化矛盾,在解決矛盾中多為對方著想,促使糾紛妥善解決。調解前,調解員注重傾聽當事人的心聲,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同時,通過講解《婚姻法》,使女方當事人認識到了自己的一些不合理要求,為進一步的調解工作打好堅實的基礎。調解中,調解員找準時機促成雙方理性的對話、談判,讓雙方當事人先後聽取對方的陳訴和苦惱,怨氣適當緩和後,再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想想自己的錯誤和不足之處,同時也體諒對方的難處,有效的增進當事雙方心理上的溝通,讓雙方能夠互相諒解、轉變態度,不僅使女方及時撤消了自己的無理要求,還使男方主動提出多給5萬元的補償,促使雙方在互諒互讓、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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