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勞動關係。
1)下崗的人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下崗是指企業迫於生產經營需要,在保留勞動關係的基礎上採取的使一部分職工暫時脫離工作崗位的內部措施。下崗職工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
下崗不等於失業,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關係仍在原企業。
2)內退的人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修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內退,即內部退養,嚴格來說並不是真正的辦理了退休手續,只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且其社會保險並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到達退休年齡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所以,這實際上是一種保留勞動關係但又無須在崗的情形,主要是對一些無法安排合適崗位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員工的過渡性辦法。內退人員與普通員工的主要在於是否在單位實際工作,辦理內退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不發生任何變化。
3)下崗、內退的人與新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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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崗的人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下崗是指企業迫於生產經營需要,在保留勞動關係的基礎上採取的使一部分職工暫時脫離工作崗位的內部措施。下崗職工是指在原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有就業要求,尚未就業的人員。
下崗不等於失業,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已轉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關係仍在原企業。
2)內退的人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修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內退,即內部退養,嚴格來說並不是真正的辦理了退休手續,只是在單位內部的一種近似退休待遇的辦法,辦理內退的人員可不在單位工作,但每月可從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內退費,且其社會保險並沒有終止,而是由單位繼續在社保中心繳納,一直到到達退休年齡條件後正式辦理退休。所以,這實際上是一種保留勞動關係但又無須在崗的情形,主要是對一些無法安排合適崗位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員工的過渡性辦法。內退人員與普通員工的主要在於是否在單位實際工作,辦理內退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不發生任何變化。
3)下崗、內退的人與新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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