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條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同居關係指的就是我們常說的「非婚同居」,即男女雙方既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對外也不以夫妻相稱,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除了事實婚姻之外,其它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而同居的單身男女關係均為同居關係。依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以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均按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的處理辦法: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應按事實婚姻處理,對於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的,應當判決離婚,反之,則判決不予離婚。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通常告知雙方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關係的處理辦法:如果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通常這種情況是靠當事人自行協議的辦法予以解決。但是有例外,即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還是普通的非婚同居的,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的訴訟,法院都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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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處理辦法: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應按事實婚姻處理,對於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的,應當判決離婚,反之,則判決不予離婚。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通常告知雙方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關係的處理辦法:如果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通常這種情況是靠當事人自行協議的辦法予以解決。但是有例外,即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還是普通的非婚同居的,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的訴訟,法院都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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