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智慧財產權案件。長春中法民事審判三庭法官總結,因銷售侵權產品而被訴的案件比重很大,案由涵蓋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在內的多種智慧財產權;銷售者從個體工商戶到大型綜合百貨公司,經營規模差異較大;被控侵權商品包含服飾、五金、電子、日用品等,種類千差萬別。為促進公民增強尊重智慧財產權、維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長春中法選取幾起典型案例,對相關法律知識予以宣傳。
「某飯店」訴張某某不正當競爭。
某飯店在長春市經營多年,後經工商部門核准,更名為「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其發現個體工商戶張某某在其經營的長春某飯店招牌中突出使用 「某飯店」字樣,並在其提供的火柴盒、單據和宣傳材料中使用「某飯店」名稱。某飯店遂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張某某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查:張某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某飯店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務,損害競爭對手,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判決張某某停止侵權、賠償某飯店經濟損失7萬元,並在《長春晚報》上發表賠禮道歉的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隨意售賣「某」鐵鎖被告上法庭。
李某某(化名)是一名個體工商戶,在朝陽區紅旗街開了一家小型超市,經營日用百貨。2013年8月15日,一名顧客從他經營的超市購買了兩把鐵掛鎖。不成想,這兩把小小的鎖頭日後成為法庭上的證據,讓李某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原來,購買鎖具的人是煙台某鎖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某鎖業)委託的代理律師。原告某鎖業訴稱,自己是「某」牌鎖類商標專用權人,持有國家商標局的商標註冊證,該商標處在有效的續展期內。1999年1月,「某」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1年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被告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侵犯了己方的合法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銷售侵權產品致原告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5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到保護,根據庭審中的證據和現場比對情況,能夠認定被告銷售的產品非原告生產也未經原告授權,為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的侵權商品,被告的銷售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mg面膜」外觀設計專利權被侵案件。
「mg面膜」是廣州mg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簡稱「mg公司」)生產的護膚產品,因種類豐富,宣傳廣泛,受到廣大女性消費者的青睞。近年來,不僅在大型的商場、超市,甚至某些批發市場、藥店的櫃面上也出現了「mg面膜」。
2013年,mg公司授權律師在吉林省某藥房購買了標註為mg公司生產的海洋冰泉補水面膜、豆質素控油清脂面膜、牛奶白滑潤顏面膜、紅酒亮膚煥顏面膜、野玫瑰緊膚舒顏面膜、玫瑰純露亮白滋潤面膜各一貼,申請公證封存。隨後,在長春中法提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之訴。
mg公司稱,被告吉林省某藥房未經原告許可,大量銷售侵犯上述專利權商品,mg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主審法官比對了原告提供的自己生產的面膜和在被告處購買的面膜,二者外觀基本相同,僅在個別文字印製上有細微差別,結合產品價格、產品材質、防偽標誌等因素,最終確認被告銷售的產品與原告生產的產品不同,非來源於原告生產。結合本案涉及的專利權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等因素,法院確定了賠償數額。本案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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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飯店」訴張某某不正當競爭。
某飯店在長春市經營多年,後經工商部門核准,更名為「某飯店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其發現個體工商戶張某某在其經營的長春某飯店招牌中突出使用 「某飯店」字樣,並在其提供的火柴盒、單據和宣傳材料中使用「某飯店」名稱。某飯店遂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張某某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查:張某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某飯店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務,損害競爭對手,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判決張某某停止侵權、賠償某飯店經濟損失7萬元,並在《長春晚報》上發表賠禮道歉的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隨意售賣「某」鐵鎖被告上法庭。
李某某(化名)是一名個體工商戶,在朝陽區紅旗街開了一家小型超市,經營日用百貨。2013年8月15日,一名顧客從他經營的超市購買了兩把鐵掛鎖。不成想,這兩把小小的鎖頭日後成為法庭上的證據,讓李某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原來,購買鎖具的人是煙台某鎖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某鎖業)委託的代理律師。原告某鎖業訴稱,自己是「某」牌鎖類商標專用權人,持有國家商標局的商標註冊證,該商標處在有效的續展期內。1999年1月,「某」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1年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被告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侵犯了己方的合法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銷售侵權產品致原告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5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到保護,根據庭審中的證據和現場比對情況,能夠認定被告銷售的產品非原告生產也未經原告授權,為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的侵權商品,被告的銷售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mg面膜」外觀設計專利權被侵案件。
「mg面膜」是廣州mg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簡稱「mg公司」)生產的護膚產品,因種類豐富,宣傳廣泛,受到廣大女性消費者的青睞。近年來,不僅在大型的商場、超市,甚至某些批發市場、藥店的櫃面上也出現了「mg面膜」。
2013年,mg公司授權律師在吉林省某藥房購買了標註為mg公司生產的海洋冰泉補水面膜、豆質素控油清脂面膜、牛奶白滑潤顏面膜、紅酒亮膚煥顏面膜、野玫瑰緊膚舒顏面膜、玫瑰純露亮白滋潤面膜各一貼,申請公證封存。隨後,在長春中法提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之訴。
mg公司稱,被告吉林省某藥房未經原告許可,大量銷售侵犯上述專利權商品,mg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主審法官比對了原告提供的自己生產的面膜和在被告處購買的面膜,二者外觀基本相同,僅在個別文字印製上有細微差別,結合產品價格、產品材質、防偽標誌等因素,最終確認被告銷售的產品與原告生產的產品不同,非來源於原告生產。結合本案涉及的專利權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等因素,法院確定了賠償數額。本案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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