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可往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所需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須提供如下證件:
(1)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失業者還須持失業證)。
(3)雙方離婚介紹信。離婚介紹信應由: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應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4) 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各自陳述離婚意願及原因。
(5)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作出的文字協議。
(6)雙方的《結婚證》(二份)。如《結婚證》遺失,需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補辦手續詳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書)須知》。
辦理流程:
辦理程序:
(1)雙方帶齊證件,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離婚人士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天,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申請給予答覆並預約領證日期。
(3)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書的法律公證,見證)出示戶口本、身份證、證件相領取離婚證。
想要辦理離婚手續時 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況,適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離婚手續如下。
1. 協議離婚在雙方同意離婚後,「協議離婚」即成立。到夫婦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離婚申請書,此時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國人登錄完畢證明書。離婚申請書上還需要2位證人的署名、蓋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滿20歲)的情況,必需明確孩子的親權歸屬離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則離婚申請不予受理。
2. 離婚申請不予受理申請自己沒有同意離婚,對方有可能獨自提交離婚申請的情況,另外由於一時的口角,在離婚申請上衝動地簽名蓋章了的情況,想要撤回該申請時,只要提交「離婚申請不予受理申請」,該離婚申請就不會被受理。申請提出後6個月之內有效。在此期間內也沒能解決的話,可以再次提出申請書延長不予受理期間。
3. 關於離婚調停的申請有關財產分割、慰謝費、孩子的親權以及撫育費等商談不定,通過談話不能達成離婚的情況,夫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到家庭裁判所要求調停。到對方的住處的家庭裁判所去辦理。法院有申請表格,但需要印紙費900元和郵寄用郵票費。
4.審判離婚在調停沒能成立時,可以向地方裁判所起訴,判決後「審判離婚」即成立。
5. 托律師如要委託律師辦理離婚,到律師會要求介紹律師,然後委託。這種情況需要支付律師報酬。
對於沒有能力支付審判費用以及律師費用的委託人,法律協助協會可以代付審判費用(包括律師費),外國人也適用該制度,所以不要因為沒有經濟能力就放棄審判,首先去諮詢。
6. 在留資格在留資格如是「日本人配偶者等」,離婚成立之時其資格就喪失了,必須申請變更為其他的在留資格,或做「在留資格特別許可申請」,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資格,否則將不被允許繼續在日本逗留。
雙方均為外國人的夫婦在日本離婚時,以「家族滯在」資格在日本的一方就有可能喪失該資格。因此,也需申請變更至其他在留資格。
另外,即使在日本法律上被認定為離婚,由於自己國家法律的不同,也有在該國不被承認的情況。請向各自國家的駐日本大使館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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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須提供如下證件:
(1)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失業者還須持失業證)。
(3)雙方離婚介紹信。離婚介紹信應由: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應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4) 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各自陳述離婚意願及原因。
(5)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作出的文字協議。
(6)雙方的《結婚證》(二份)。如《結婚證》遺失,需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補辦手續詳見《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書)須知》。
辦理流程:
辦理程序:
(1)雙方帶齊證件,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離婚人士的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天,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申請給予答覆並預約領證日期。
(3)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書的法律公證,見證)出示戶口本、身份證、證件相領取離婚證。
想要辦理離婚手續時 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況,適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離婚手續如下。
1. 協議離婚在雙方同意離婚後,「協議離婚」即成立。到夫婦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離婚申請書,此時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國人登錄完畢證明書。離婚申請書上還需要2位證人的署名、蓋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滿20歲)的情況,必需明確孩子的親權歸屬離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則離婚申請不予受理。
2. 離婚申請不予受理申請自己沒有同意離婚,對方有可能獨自提交離婚申請的情況,另外由於一時的口角,在離婚申請上衝動地簽名蓋章了的情況,想要撤回該申請時,只要提交「離婚申請不予受理申請」,該離婚申請就不會被受理。申請提出後6個月之內有效。在此期間內也沒能解決的話,可以再次提出申請書延長不予受理期間。
3. 關於離婚調停的申請有關財產分割、慰謝費、孩子的親權以及撫育費等商談不定,通過談話不能達成離婚的情況,夫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到家庭裁判所要求調停。到對方的住處的家庭裁判所去辦理。法院有申請表格,但需要印紙費900元和郵寄用郵票費。
4.審判離婚在調停沒能成立時,可以向地方裁判所起訴,判決後「審判離婚」即成立。
5. 托律師如要委託律師辦理離婚,到律師會要求介紹律師,然後委託。這種情況需要支付律師報酬。
對於沒有能力支付審判費用以及律師費用的委託人,法律協助協會可以代付審判費用(包括律師費),外國人也適用該制度,所以不要因為沒有經濟能力就放棄審判,首先去諮詢。
6. 在留資格在留資格如是「日本人配偶者等」,離婚成立之時其資格就喪失了,必須申請變更為其他的在留資格,或做「在留資格特別許可申請」,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資格,否則將不被允許繼續在日本逗留。
雙方均為外國人的夫婦在日本離婚時,以「家族滯在」資格在日本的一方就有可能喪失該資格。因此,也需申請變更至其他在留資格。
另外,即使在日本法律上被認定為離婚,由於自己國家法律的不同,也有在該國不被承認的情況。請向各自國家的駐日本大使館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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