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為一位書法家。1990年3月,乙先生經甲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紹找甲先生求一幅書法字。甲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給乙先生寫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驚世人」。乙先生對甲先生深表感謝。1993年5月,在沒有徵得甲先生同意的情況下,乙先生將甲先生的題字給了a旅行社,讓a旅行社印製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廣告用語,乙先生獲得了3000元的報酬。a旅行社共印製了這種帶有「交天下友,做驚世人」題字的手提袋5萬個。1994年8月10日,甲先生從一位朋友處看見了帶有自己手跡題字的a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氣,立刻與乙先生聯繫,要求乙先生和a旅行社給個說法。但a旅行社認為,本旅行社是花3000元錢從乙先生那裡買來的,已經獲得了乙先生的授權,所以本旅行社的使用行為是合法的,不構成侵權。乙先生則認為,甲先生的題字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無著作權,而且該題字的物權是自己的,自己有權同意a旅行社使用,並獲得收益,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在協商無望的情況下,甲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權侵權訴訟。
問:1甲先生的題字是否為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為什麼?
2.乙先生與旅行社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麼?
1、是。甲的題字符合著作權的客體的全部三個構成要件。即作品必須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具有可複製性。
2、乙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作品。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旅行社不構成侵權,因其不知乙未獲得甲的授權,屬於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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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甲的題字符合著作權的客體的全部三個構成要件。即作品必須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具有可複製性。
2、乙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作品。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旅行社不構成侵權,因其不知乙未獲得甲的授權,屬於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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