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湖東軟體開發公司與王成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間,該公司選派王成去英國學習相關技術,期限一年,共花費人民幣12萬元。在選派之前,公司與王成約定,王成與公司原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為公司服務3年,提前解約王成應返還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2001年5月,某合資企業以高薪聘請王成,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王成離去後,由於其他人員尚未掌握關鍵技術,已開發產品的售後服務無法跟上,產品造成積壓,正在進行的新產品開發也已停頓。直接損失200萬元。合資企業因王成的加盟,利用其技術,開發出與湖東軟體公司類似產品,利潤大增。湖東軟體公司為此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試分析:
(1)該公司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答:(1)湖東軟體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本案中軟體公司與王成約定的培訓服務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補充,是整個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王成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即與合資企業簽訂了合同,並以其掌握的技術服務於該企業,與軟體公司形成了同業競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資企業明知王成與軟體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仍與王簽訂合同,對軟體公司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責任。
(2)仲裁裁決應由王成賠償軟體公司的培訓費用,由合資企業賠償軟體公司因同業競爭造成的直接損失,王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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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公司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麼?
答:(1)湖東軟體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本案中軟體公司與王成約定的培訓服務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補充,是整個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王成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即與合資企業簽訂了合同,並以其掌握的技術服務於該企業,與軟體公司形成了同業競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資企業明知王成與軟體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仍與王簽訂合同,對軟體公司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責任。
(2)仲裁裁決應由王成賠償軟體公司的培訓費用,由合資企業賠償軟體公司因同業競爭造成的直接損失,王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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