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楠30歲那年與賀敏結了婚。不料,在單位組織的一次體檢中,李楠被檢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萬分,離家出走。在他出走4年多後,賀敏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李楠死亡。其實,李楠並沒死,他到了上海,一邊做生意一邊求醫治病。在求醫問藥的過程中,護士白雪給予他無微不至的關懷,兩人在教堂舉行了婚禮,結合在一起。不過,李楠還是英年早逝。在彌留之際,他立了份遺囑,將外地那個家財產(一處房產,一部車子)的一半留給了白雪。當白雪照著遺囑找到賀敏,主張房產和車子的一半價款時,遭到了賀敏的堅決反對。賀敏認為,當年她申請宣告李楠死亡,並沒有解除與李楠的婚姻關係,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這份協議也是無效的。白雪對此很不服氣,無論他們的婚姻是何種性質,遺囑是李楠真實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為合法的受遺贈人要求繼承財產,完全合法。李楠的遺贈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答: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法律上的一種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於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宣告死亡後的法律後果是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與他人結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其遺產可以被繼承人繼承。在案例中,李楠與賀敏的婚姻關係,自法院判決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問題的關鍵在於法院宣告李楠死亡的時間和李楠在外和白雪。
結婚的時間是之前,還是之後。如果是之前則構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實婚姻的情況(看法院怎樣去認定)。白雪可以接受李楠和賀敏各一半財產的那份。也就是4分子一。如果是之後,就是合法婚姻,則,白雪完全可以繼承李楠和前期那一半的財產。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消死亡宣告之誒起自行恢復;如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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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法律上的一種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於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宣告死亡後的法律後果是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與他人結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其遺產可以被繼承人繼承。在案例中,李楠與賀敏的婚姻關係,自法院判決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問題的關鍵在於法院宣告李楠死亡的時間和李楠在外和白雪。
結婚的時間是之前,還是之後。如果是之前則構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實婚姻的情況(看法院怎樣去認定)。白雪可以接受李楠和賀敏各一半財產的那份。也就是4分子一。如果是之後,就是合法婚姻,則,白雪完全可以繼承李楠和前期那一半的財產。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消死亡宣告之誒起自行恢復;如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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