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是對於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即以裁定實現申請人的權利。由於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是人民法院對該案的最終判決,所以,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先予執行裁定的內容與將來的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後,被申請人在訴訟終結時反而勝訴的情況也 時有出現。為了既能夠達到解決申請人生活或者生產急需的目的,又能保證被申請人的合法正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 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後,經過法庭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不僅應當將因先予執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被申請人,而且對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要予以賠償。
所以,在先予執行中,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先予執行本來就是申請人的生活 或者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的緊急情況下採取的一種措施,如果還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往往難以辦到,等於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請人的困難,尤其對那些追索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以及勞動報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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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後,經過法庭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不僅應當將因先予執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被申請人,而且對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要予以賠償。
所以,在先予執行中,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先予執行本來就是申請人的生活 或者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的緊急情況下採取的一種措施,如果還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往往難以辦到,等於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請人的困難,尤其對那些追索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以及勞動報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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