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廠委託乙研究所研製一種水稻收穫機,研究經費由甲廠負擔,雙方末就技術成果權的歸屬作出約定。乙按期完成研製任務,並交付甲廠使用,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就該技術申請並取得專利。甲廠為滿足市場需要,許可丙廠使用該技術生產水稻收穫機。吳某從丙廠處購進該專利產品,並轉手銷售。乙發現後向甲、吳某提出交涉,甲認為該技術屬於自己所有,並認為乙將自己出資委託其開發的技術申請專利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吳某認為是從丙廠處購進的產品,自己沒有侵權。從而引起訴訟。
問題:(1)專利權的歸屬?屬於甲還是乙?為什麼?
(2)乙是否侵權?甲是否有權許可丙廠使用技術生產。
(3)丙廠使用該技術生產是否侵權?吳某銷售該專利產品是否侵權?為什麼?(4)侵權者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乙,因合同未約定成果權的歸屬,依法屬於開發人,所以專利權屬於乙,乙依法有權申請專利。
(2)否,甲不是專利權人無權許可丙廠生產該專利產品,甲的許可行為屬於侵權。
(3)丙廠生產製造和吳某銷售產品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屬於侵權,但由於其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屬於善意侵權。
(4)甲應當停止侵權,賠償乙的損失或讓甲向乙返還不正當得利,或者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吳某有合法來源,根據善意侵權原則,應當停止侵權,禁止繼續銷售,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丙雖也屬於善意侵權,但善意侵權不涉及製造,所以丙廠應該停止侵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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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案例4[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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