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是一種很複雜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它既涉及保護我國公民在國外的財產權益,也涉及保護外國人在我國的財產權益。閃此,處理好涉外繼承關係,對於保護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財產權益至關重要,也有利於促進我國外交關係的正常發展。
關於我國涉外繼承的準據法問題,我國的立法機關制定了許多確定涉外繼承準據法的法律規範,司法機關也作出了許多確定涉外繼承準據法的司法解釋。我國涉外繼承的準據法原則上採取區別制,即動產繼承依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繼承依被繼承人的遺產所在地法。這種區別制既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
1、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關於被繼承人的屬人法,我國採取的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的主張,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指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法。關於住所,各國法的規定並不一致,但住所不同於居所。一般來說,居住只是公民暫時屜住的地方,一個人可有多處居所,但不能有多個住所。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2、不動產繼承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國關於不動產繼承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遺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3、我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對涉外繼承的準據法有不同規定的,按條約、協定辦理。這是對兩條適用原則的例外。如果在我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協定中關於繼承準據法的確定原則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則按條約或協定的規定辦理,而不是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4、涉外無人承受遺產的處理。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我國涉外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以外,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就是說,如果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無人承受的遺產是不動產,則應當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如果外閏人遺留的遺產是動產,則應當依該外國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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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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