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絡已經被樂清滴滴出行司機殺人行為給霸了屏,全網都是在討論這個事件的文章和帖子,可是且沒有討論清楚滴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要承擔責任,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本文則將從這兩個方面進行法律層面的分析,試著為網約車行業發展提供監管的途徑。
一、滴滴出行在此事件肯定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滴滴出行平台既然是商業平台,那麼就有對平台管理的責任,另平台還對註冊司機進行服務費的收取,這說明平台還是對註冊司機有管理,只不過是這樣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所以如果沒有盡到管理責任,那麼產生損害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如何承擔責任呢?
二、滴滴出行肯定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1.滴滴出行是一個平台,類似商品交易平台如京東,商家可以在平台上進行註冊,平台只是對註冊商家提供的資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不會進行實質審查,只要商家提交的資質證件符合法律法規且為有效,那麼就可以通過這個審核,而成為該平台的註冊商家。同理,滴滴出行也是如此,只要擁有小車的司機提供合法有效資質證件,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平台註冊的司機,享受平台的一些服務,並繳納一定的服務費(就是司機們常說的平台提點),從這可以看出,滴滴出行平台並沒有對註冊司機進行實質的監管,只是提供創業平台孵化,為註冊司機提供謀生途徑,這就和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註冊司機的個人行為觸犯刑法,這個責任是沒辦法轉移至滴滴出行平台的。
2.退一萬步來說,就算註冊司機是滴滴出行平台的員工,然而他的犯罪行為也不會被吸收,除非註冊司機受到平台指令,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註冊司機殺人行為的刑事責任肯定不會被轉嫁給滴滴出行平台。這這是註冊司機的個人行為,而且註冊司機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著理性的判斷,殺人可定是犯罪,該殺人司機並沒有什麼精神上的疾病,故而對殺人是犯罪有著明確的認識,既然從主觀和客觀上都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但還是實施了殺人行為,故該殺人犯罪的責任應該由司機個人承擔?
三、滴滴出行對此事件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平台對註冊司機所提資料的核實應該更加詳實。因為在樂清事件以前就已經發生過這樣的事件,而平台整改卻未見到實際的效果,那麼就是未做到實際有效整改,那麼就存在法律上的管理漏洞,那麼對此事件就存在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法條之規定,已經構成侵權(侵犯的生命健康權),既然有侵權行為和過錯,且產生了損害結果,依法肯定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在事件發生後,接到投訴電話,處理不及時,拖沓,導致警方不能第一時間獲得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信息和行車路徑,導致錯失最佳救援時間。從這裡說明一個問題,平台管理散漫,對生命的漠視,更應該承擔高額的侵權賠償,或者直接查封該平台都是可以的,在行政執法上是可以辦得到的。
四、對滴滴出行平台與註冊司機之間的關係試定性。
1.網約車屬於新興事務,先是從國外興起,引入中國後,得到快速發展,並有著吞併之勢,國內的滴滴出行已經收購了國外uber網約車,在國內那是屬於一家獨大,獲得大量資本投資,市值估值也屬於獨角獸級別,該平台的註冊司機也是最多的,平台最初為獲得線上流量,大肆推出燒錢補貼營銷策略,並取得巨大成功,後來隨著網約車的發展,逐步取消燒錢補貼策略,並在註冊司機每單成交後提取點扣,這和線下計程車營業模式相類似,計程車屬於計程車管理公司,而網約車屬於平台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無論收取的點扣屬於什麼性質,也改變不了二者之間的關係?
2.只不過這層關係的強度上有待考證,如果能夠實現嚴格的管理,那麼就可以從理論上得出是否屬於勞動、勞務或其他較強的人身依附關係。如不能實現嚴格管理,就沒辦法定性為勞動、勞務或其他較強的人身依附關係,究竟管理程度有多強,外界暫時無法明確,但是從平台運營模式和註冊司機交流來看,管理的強度還是比較大,這是從接單和效益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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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是否需要對死者承擔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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