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保險金額如何確定
房屋保險的保險金額,也就是該保險標的的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它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當事人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房屋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是通過對房屋財產的估價確定的,作為保險標的的房屋財產在投保當時的實際價值就是保險價值。
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價值內,根據投保人對該標的物存在的利益程度和保障願望,確定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因為房屋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房屋保險金額一般不得高於保險的房屋財產的實際價值。我國《保險法》第39條第2款也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但是,由於房屋財產數量大、價格變動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可能將財產在投保時逐一正確估價,也不可能隨時將財產變動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關係,一般可將保險金額分為三種情況:
1、足額保險。
又稱全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相當於房屋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在足額保險中,市場價格如有變動,應隨時注意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使之與市場價格相符。足額保險是一種比較理想的保險,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標的價值,可得到完全的保護,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能夠按實際損失得到十足的賠償。
2、不足額保險。
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保險,其不足部分應看作是被保險人的自保,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後只能從保險人那裡獲得比例賠償。《保險法》第39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額保險可能於保險合同訂立時發生,也可能在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某種特定因素的出現而產生,通常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情形:
(1)被保險人企圖節約保險費支出,自願承擔部分風險。
(2)由於房屋財產價格上漲,未及時調整保險金額,使原來的足額保險變成不足額保險。
(3)保險人為了促使被保險人注意保險財產的防災防損工作,硬性規定投保金額必須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如果財產發生損失,被保險人自己須承擔部分損失。
3、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大於房屋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稱為超額保險。導致超額保險的原因也有三種:
(1)由於投保人希望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獲得多於實際損失的補償,即因投保人的惡意所致。
(2)由於投保人不了解市場行情,過高地估計了財產的價值,即因投保人的善意所致。
(3)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如市場價格的浮動等所致。對於超額保險,如前文所述,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
由於確定的保險金額不同,所能獲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因此準確估計房屋財產價值,合理確定保險金額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家庭房屋財產的保險金額一般是由投保人根據實際價值,自行估價確定。當房屋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而發生全部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付;如果保險金額大於實際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若保險房屋遭受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組成部分的市場價格和損失程度計算賠付;損失金額50元以下的免賠。保險房屋發生部分損失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有效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餘額。
二、房屋保險賠償如何處理
所謂房屋保險賠償的處理,實際上就是被保險人的索賠和保險人的理賠。
當保險標的物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發生損失或損毀時,被保險人可要求保險人按保險單的規定給予賠償,這種要求對被保險人來講就叫做索賠。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目的無非就是在損失發生後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因而索賠是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被保險人索賠的程序是:
1、發出出險通知。在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方式通知保險人,以便其查勘。即被保險人有通知的義務。
2、被保險人應設法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保險法規定,保險的房屋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即被保險人有施救的義務。
3、等待接受檢驗。被保險人應保持損失現場的完整,以等待接受保險人的檢驗。損失現場是否完整,將影響損失金額的理算和保險人責任的確認。
4、提供必要的索賠文件。不同的險種所要求的索賠文件有所不同。索賠文件一般包括:保險單、原始單據。如企業帳冊、房屋產權證等。保險事故情況報告書、出險證明書及損失鑑定證明等。
5、領取賠償金。保險賠償金一經雙方確認,被保險人即可領取賠償金。但當賠償涉及第三者責任時,被保險人還應該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向第三者追償責任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合同對保險的索賠時效也有一定的規定。房屋保險的被保險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索賠權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或不提供有關單證,或者從保險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為自動放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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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險的保險金額,也就是該保險標的的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它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當事人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房屋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是通過對房屋財產的估價確定的,作為保險標的的房屋財產在投保當時的實際價值就是保險價值。
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價值內,根據投保人對該標的物存在的利益程度和保障願望,確定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因為房屋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房屋保險金額一般不得高於保險的房屋財產的實際價值。我國《保險法》第39條第2款也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但是,由於房屋財產數量大、價格變動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可能將財產在投保時逐一正確估價,也不可能隨時將財產變動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關係,一般可將保險金額分為三種情況:
1、足額保險。
又稱全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相當於房屋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在足額保險中,市場價格如有變動,應隨時注意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使之與市場價格相符。足額保險是一種比較理想的保險,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標的價值,可得到完全的保護,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能夠按實際損失得到十足的賠償。
2、不足額保險。
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保險,其不足部分應看作是被保險人的自保,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後只能從保險人那裡獲得比例賠償。《保險法》第39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額保險可能於保險合同訂立時發生,也可能在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某種特定因素的出現而產生,通常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情形:
(1)被保險人企圖節約保險費支出,自願承擔部分風險。
(2)由於房屋財產價格上漲,未及時調整保險金額,使原來的足額保險變成不足額保險。
(3)保險人為了促使被保險人注意保險財產的防災防損工作,硬性規定投保金額必須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如果財產發生損失,被保險人自己須承擔部分損失。
3、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大於房屋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稱為超額保險。導致超額保險的原因也有三種:
(1)由於投保人希望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獲得多於實際損失的補償,即因投保人的惡意所致。
(2)由於投保人不了解市場行情,過高地估計了財產的價值,即因投保人的善意所致。
(3)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如市場價格的浮動等所致。對於超額保險,如前文所述,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
由於確定的保險金額不同,所能獲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因此準確估計房屋財產價值,合理確定保險金額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家庭房屋財產的保險金額一般是由投保人根據實際價值,自行估價確定。當房屋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而發生全部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付;如果保險金額大於實際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若保險房屋遭受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組成部分的市場價格和損失程度計算賠付;損失金額50元以下的免賠。保險房屋發生部分損失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有效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餘額。
二、房屋保險賠償如何處理
所謂房屋保險賠償的處理,實際上就是被保險人的索賠和保險人的理賠。
當保險標的物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發生損失或損毀時,被保險人可要求保險人按保險單的規定給予賠償,這種要求對被保險人來講就叫做索賠。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目的無非就是在損失發生後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因而索賠是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被保險人索賠的程序是:
1、發出出險通知。在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方式通知保險人,以便其查勘。即被保險人有通知的義務。
2、被保險人應設法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保險法規定,保險的房屋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即被保險人有施救的義務。
3、等待接受檢驗。被保險人應保持損失現場的完整,以等待接受保險人的檢驗。損失現場是否完整,將影響損失金額的理算和保險人責任的確認。
4、提供必要的索賠文件。不同的險種所要求的索賠文件有所不同。索賠文件一般包括:保險單、原始單據。如企業帳冊、房屋產權證等。保險事故情況報告書、出險證明書及損失鑑定證明等。
5、領取賠償金。保險賠償金一經雙方確認,被保險人即可領取賠償金。但當賠償涉及第三者責任時,被保險人還應該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向第三者追償責任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合同對保險的索賠時效也有一定的規定。房屋保險的被保險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索賠權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或不提供有關單證,或者從保險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為自動放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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