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口頭遺囑的危急情況
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由於遺囑繼承是公民依法處理其私有財產的一種重要方式,是一種要式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二、口頭遺囑的是否有效期限制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我國繼承法對口頭遺囑有效期未作時間規定,只是在條件上進行了限制。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口授遺囑的效力時,不必考慮期限問題。這裡所說的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當沒有危急情況發生時,就不具備設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所以,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司法實踐中常遇到農村中一些老人邀請家庭成員和村幹部共同召開家庭會議,以安排其後事的形式所作的口頭陳述。如果當時老人已處在危急時刻,可以認定為口頭遺囑;如果當時老人沒有處在危急時刻,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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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由於遺囑繼承是公民依法處理其私有財產的一種重要方式,是一種要式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於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二、口頭遺囑的是否有效期限制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我國繼承法對口頭遺囑有效期未作時間規定,只是在條件上進行了限制。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口授遺囑的效力時,不必考慮期限問題。這裡所說的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當沒有危急情況發生時,就不具備設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所以,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司法實踐中常遇到農村中一些老人邀請家庭成員和村幹部共同召開家庭會議,以安排其後事的形式所作的口頭陳述。如果當時老人已處在危急時刻,可以認定為口頭遺囑;如果當時老人沒有處在危急時刻,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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