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明訴何艷梅婚姻糾紛一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後,何艷梅不服,上訴至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雙方離婚,婚生子郭廣遠隨郭志明生活,何艷梅婚前個人財產由其本人帶走,廈華彩電一台歸其子郭廣遠所有,共有財產vcd一部歸郭志明所有。之後,何艷梅與多人到郭志明住處用車拉其自己的財物。據郭志明稱:何艷梅在拉自己的財物時,將應歸其子和自己所有的廈華彩電和vcd各一部帶走,遂後,郭志明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法院將廈華彩電和vcd各一部執行回還。
該案從主體和客體上乍一看與原離婚糾紛中的一致,但從內容上看則應屬另一法律關係。其理由如下:
一、何艷梅在本案審理中不具有給付義務(內容)。
郭志明訴何艷梅婚姻糾紛一案在二審時協議vcd歸郭志明所有,廈華彩電歸郭廣遠所有,郭廣遠隨郭志明生活,因郭廣遠系未成年人,所以其財產由郭志明代管合情合法,既然vcd和彩電已由郭志明所有和代管,且據郭志明稱訴財產在自己住處,所以,在案件審理中,何艷梅並不具有給付義務。
二、郭志明申請執行系另一法律關係。
因郭志明申請執行的標的物已在其控制之下,按郭志明稱:標的物已由何艷梅強行帶走,即使屬實也是另一事實,屬侵權行為,形成另一法律關係,郭志明可另行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本案申請執行本質上是缺乏法律依據。
依上所述,郭志明只有在另行起訴,待新的法律文書確認彩電和vcd確係已由何艷梅帶走應予返還時,再申請執行,否則,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執行依據的申請執行是不成立的,屬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故本案應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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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從主體和客體上乍一看與原離婚糾紛中的一致,但從內容上看則應屬另一法律關係。其理由如下:
一、何艷梅在本案審理中不具有給付義務(內容)。
郭志明訴何艷梅婚姻糾紛一案在二審時協議vcd歸郭志明所有,廈華彩電歸郭廣遠所有,郭廣遠隨郭志明生活,因郭廣遠系未成年人,所以其財產由郭志明代管合情合法,既然vcd和彩電已由郭志明所有和代管,且據郭志明稱訴財產在自己住處,所以,在案件審理中,何艷梅並不具有給付義務。
二、郭志明申請執行系另一法律關係。
因郭志明申請執行的標的物已在其控制之下,按郭志明稱:標的物已由何艷梅強行帶走,即使屬實也是另一事實,屬侵權行為,形成另一法律關係,郭志明可另行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本案申請執行本質上是缺乏法律依據。
依上所述,郭志明只有在另行起訴,待新的法律文書確認彩電和vcd確係已由何艷梅帶走應予返還時,再申請執行,否則,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執行依據的申請執行是不成立的,屬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故本案應終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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