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日趨複雜的經濟交往中,夫妻債務關係也越發複雜。如果,夫妻一方恰巧在離婚當天,以個人名義向他人打下借條,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亦或一方個人債務?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認定該借款系一方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經審理查明,2009年,劉某與李某登記結婚。2013年10月8日,侯某向劉某轉賬支付借款10萬元。同日,劉某向侯某出具《借條》。同日,劉某與李某在民政局離婚。2014年3月,劉某再次向侯某借款10萬元,約定2015年4月前償還。借款期限屆滿後,劉某未向侯某償還上述借款,故侯某將劉某和李某共同起訴到法院,請求二人償還借款。另,被告劉某未出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與劉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係,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侯某向劉某轉賬支付了20萬元,履行了出借義務,劉某應按約定歸還借款,其逾期未還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侯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2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2014年3月的借款發生在二被告李某和劉某解除婚姻關係之後,顯然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針對2013年10月8日的這筆借款,借款時間與解除婚姻關係時間為同一天,雖然李某和侯某都無法證明借款與解除婚姻關係的先後順序,但李某表示對該筆借款並不知情且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侯某也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發生在李某與劉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在劉某與李某的《申請離婚協議書》上也並沒有債權債務分配情況的相關記載,故認為該筆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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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9年,劉某與李某登記結婚。2013年10月8日,侯某向劉某轉賬支付借款10萬元。同日,劉某向侯某出具《借條》。同日,劉某與李某在民政局離婚。2014年3月,劉某再次向侯某借款10萬元,約定2015年4月前償還。借款期限屆滿後,劉某未向侯某償還上述借款,故侯某將劉某和李某共同起訴到法院,請求二人償還借款。另,被告劉某未出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與劉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貸關係,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侯某向劉某轉賬支付了20萬元,履行了出借義務,劉某應按約定歸還借款,其逾期未還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侯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2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2014年3月的借款發生在二被告李某和劉某解除婚姻關係之後,顯然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針對2013年10月8日的這筆借款,借款時間與解除婚姻關係時間為同一天,雖然李某和侯某都無法證明借款與解除婚姻關係的先後順序,但李某表示對該筆借款並不知情且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侯某也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發生在李某與劉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在劉某與李某的《申請離婚協議書》上也並沒有債權債務分配情況的相關記載,故認為該筆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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