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一項舉世公認的刑事司法準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重要原則。儘管它誕生在西方國家,然而,作為公民憲法性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類刑事訴訟發展的一般規律。隨著人類社會司法制度的文明、民主與進步,無罪推定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普遍尊重和貫徹,成為保障公民基本人權、鑄造法治社會的重要手段。在法學領域,「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一項基本的保障人權的理念和司法觀念,已經日益成為人們的共識,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本文分析了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審判中的意義、實現的障礙以及如何應對的問題,從而在刑事審判中確立保障人權的理念。
一、人權保障與無罪推定。
人權觀念來源於自然法學派的天賦人權的觀念。人權天賦,意味著個人的權利應是自然形成的、人與生俱有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它們是天生地存在於人的特殊本性之中。現代法治的核心是人權保障,尊重人權、保障人權是我們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也是法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
人權保障最基本的是人權的司法保障,而無罪推定原則正是體現了人權的司法保障。換言之,要實現人權的司法保障實行無罪推定原則是重要的途徑之一,無罪推定原則是一條人權保障原則。[①]。
「最終,人權只能在法律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國度里獲得實現的機會。一個法律不再起保護作用的國家,也不再能夠保障人權。」[②]事實上,在法治國家,人權實踐上完全是通過法院得到保障和實施的。法官的任務就是解釋憲法和成文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以便確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效,法官和法院是為憲法和法律確認的權利服務的。所以,如果法官與法院都不能保障人權,那麼,這個國家的人權是不可能得到保障的。
二、無罪推定的涵義及法律價值。
無罪推定這一立法思想最早是由義大利著名學家貝卡里亞於18世紀中葉提出的。他在其經典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除了強權之外,還有什麼樣的權利能使法官在罪與非罪尚有疑問時對公民科處刑罰呢?這裡並未出現什麼新難題,犯罪或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對他只能使用法律所規定的刑罰,而沒有必要去折磨他,因為,他交待與否都已經無所謂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應折磨一個無辜者,因為,在法律看來,他的罪行並沒有得到證實。」[③]貝卡利亞的論述表明,在法官判決之前任何人不能被視為罪犯,被指控犯罪的人應當得到社會的公共保護:法官應當根據證據證實的犯罪定罪處刑,不應當採用殘酷的刑訊方法定罪處刑,定罪存有疑問時,法官不能對被告人定罪處刑。「無罪推定原則基本含義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作出的有罪判決生效之前,應當被確定為無罪的人?
無罪推定原則是專制擅斷走向民主公正、愚昧落後走向科學進步的標誌,是尊重人權、體現社會正義的一個標誌。
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一項舉世公認的刑事司法準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重要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1、無罪推定是刑事審判民主、文明的標誌。任何一個國家刑事審判的目的一般有兩個:一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二是保障人權。如何協調完成這兩項任務就是判斷刑事訴訟制度民主與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實行有罪推定的國家,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項任務,後一項任務僅僅是前者的附屬物,為了最大限度地打擊犯罪,刑事審判人員在審判中寧可採納非法取得的證據,因此,甚至寧可錯判,也不能放過任何一個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被告人。而實行無罪推定的國家,從刑事訴訟的開始就將被告人視為無罪,並要求司法機關始終關注避免無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將兩項任務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只要存在錯捕錯判的可能,就要慎重行事,嚴禁違法取證,杜絕刑迅逼供。不言而喻,無罪推定使訴訟向更民主、更文明的方向發展。
2、無罪推定是人權保障的途徑。依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不得被確定為有罪。因此,審判階段是決定被告人命運的關鍵階段。樹立了無罪推定觀念,這會使得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排除對被告人先入為主的偏見,不以控訴方單獨提供的證據為依據而直接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以確保司法公正。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不僅被告人廣泛地享有一系列訴訟權利,如辯護權、沉默權、權等,以確保其擁有足以與國家追訴機關相抗衡的能力,而且檢察機關還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這就使國家追訴權得到適當的制約。
3、無罪推定原則有助於實現刑事審判程序內在價值——程序的公正性。訴訟程序具有獨立於實體法之外的自身價值,審判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有權予以定罪。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是國家對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律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反映,因此司法程序的公正就尤為重要。沒有良好的程序規則,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程序公正的實現主要通過以下途徑:(1)禁止法官在審判開始前和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罪行產生任何形式的預斷、偏見、猜測;(2)要求法官在法庭審判過程結束後才形成裁判結果,並對被告方提出的證據和辯護意見予以充分的關注和考慮,在其判決中進行分析、加以認定或批駁。這樣即使被告人被判有罪,他也會由於追訴程序給予其充分尊重而心服口服,進而喚起社會公眾對國家司法的認同感,促使他們自覺承認和法院的裁判、服從國家司法制度的權威,從而形成一個良好的法治秩序。
三、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審判中的不足。
無罪推定原則與人權保障有著密切的關係,是實現人權保障的一個途徑,但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刑事審判中未能得到很好的實施,這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觀念上的原因。
首先,受「犯罪控制」觀念的影響。我國長期在刑事審判領域奉行「犯罪控制」至上的觀念,這種觀念的必然結果是在審判領域的有罪推定,於是,有罪推定成為刑事審判人員的一種潛在的意識。刑事審判人員是在被告人很有可能有罪的觀念下進行審判,將被告人視為犯罪人,在這種心理的指引下,審判人員會傾向於檢察院提供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不論這種證據是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樣,使本來檢察院承擔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轉嫁給了被告人,讓被告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被告人往往被剝奪了一般公民所能享有的權利,以防止其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抵禦司法追究、逃避懲罰,司法人員出於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職業責任感,在嚴厲打擊犯罪的思想指導下,對一些證據不足,本應當做出不或無罪判決的案件遲遲下不了決心,惟恐放縱了犯罪,使得為法律所正式確認的疑罪從無規則的貫徹遠遠不能到位。從而侵犯個體權利的現象便「水到渠成」。而無罪推定原則的價值正是在於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這必然會導致與犯罪控制至上的價值觀念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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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權保障與無罪推定。
人權觀念來源於自然法學派的天賦人權的觀念。人權天賦,意味著個人的權利應是自然形成的、人與生俱有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它們是天生地存在於人的特殊本性之中。現代法治的核心是人權保障,尊重人權、保障人權是我們制定法律的目的之一,也是法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
人權保障最基本的是人權的司法保障,而無罪推定原則正是體現了人權的司法保障。換言之,要實現人權的司法保障實行無罪推定原則是重要的途徑之一,無罪推定原則是一條人權保障原則。[①]。
「最終,人權只能在法律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國度里獲得實現的機會。一個法律不再起保護作用的國家,也不再能夠保障人權。」[②]事實上,在法治國家,人權實踐上完全是通過法院得到保障和實施的。法官的任務就是解釋憲法和成文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以便確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效,法官和法院是為憲法和法律確認的權利服務的。所以,如果法官與法院都不能保障人權,那麼,這個國家的人權是不可能得到保障的。
二、無罪推定的涵義及法律價值。
無罪推定這一立法思想最早是由義大利著名學家貝卡里亞於18世紀中葉提出的。他在其經典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除了強權之外,還有什麼樣的權利能使法官在罪與非罪尚有疑問時對公民科處刑罰呢?這裡並未出現什麼新難題,犯罪或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對他只能使用法律所規定的刑罰,而沒有必要去折磨他,因為,他交待與否都已經無所謂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應折磨一個無辜者,因為,在法律看來,他的罪行並沒有得到證實。」[③]貝卡利亞的論述表明,在法官判決之前任何人不能被視為罪犯,被指控犯罪的人應當得到社會的公共保護:法官應當根據證據證實的犯罪定罪處刑,不應當採用殘酷的刑訊方法定罪處刑,定罪存有疑問時,法官不能對被告人定罪處刑。「無罪推定原則基本含義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作出的有罪判決生效之前,應當被確定為無罪的人?
無罪推定原則是專制擅斷走向民主公正、愚昧落後走向科學進步的標誌,是尊重人權、體現社會正義的一個標誌。
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一項舉世公認的刑事司法準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重要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1、無罪推定是刑事審判民主、文明的標誌。任何一個國家刑事審判的目的一般有兩個:一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二是保障人權。如何協調完成這兩項任務就是判斷刑事訴訟制度民主與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實行有罪推定的國家,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項任務,後一項任務僅僅是前者的附屬物,為了最大限度地打擊犯罪,刑事審判人員在審判中寧可採納非法取得的證據,因此,甚至寧可錯判,也不能放過任何一個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被告人。而實行無罪推定的國家,從刑事訴訟的開始就將被告人視為無罪,並要求司法機關始終關注避免無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將兩項任務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只要存在錯捕錯判的可能,就要慎重行事,嚴禁違法取證,杜絕刑迅逼供。不言而喻,無罪推定使訴訟向更民主、更文明的方向發展。
2、無罪推定是人權保障的途徑。依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不得被確定為有罪。因此,審判階段是決定被告人命運的關鍵階段。樹立了無罪推定觀念,這會使得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排除對被告人先入為主的偏見,不以控訴方單獨提供的證據為依據而直接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以確保司法公正。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不僅被告人廣泛地享有一系列訴訟權利,如辯護權、沉默權、權等,以確保其擁有足以與國家追訴機關相抗衡的能力,而且檢察機關還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罪。這就使國家追訴權得到適當的制約。
3、無罪推定原則有助於實現刑事審判程序內在價值——程序的公正性。訴訟程序具有獨立於實體法之外的自身價值,審判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有權予以定罪。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是國家對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律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反映,因此司法程序的公正就尤為重要。沒有良好的程序規則,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程序公正的實現主要通過以下途徑:(1)禁止法官在審判開始前和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罪行產生任何形式的預斷、偏見、猜測;(2)要求法官在法庭審判過程結束後才形成裁判結果,並對被告方提出的證據和辯護意見予以充分的關注和考慮,在其判決中進行分析、加以認定或批駁。這樣即使被告人被判有罪,他也會由於追訴程序給予其充分尊重而心服口服,進而喚起社會公眾對國家司法的認同感,促使他們自覺承認和法院的裁判、服從國家司法制度的權威,從而形成一個良好的法治秩序。
三、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審判中的不足。
無罪推定原則與人權保障有著密切的關係,是實現人權保障的一個途徑,但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刑事審判中未能得到很好的實施,這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觀念上的原因。
首先,受「犯罪控制」觀念的影響。我國長期在刑事審判領域奉行「犯罪控制」至上的觀念,這種觀念的必然結果是在審判領域的有罪推定,於是,有罪推定成為刑事審判人員的一種潛在的意識。刑事審判人員是在被告人很有可能有罪的觀念下進行審判,將被告人視為犯罪人,在這種心理的指引下,審判人員會傾向於檢察院提供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不論這種證據是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樣,使本來檢察院承擔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轉嫁給了被告人,讓被告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被告人往往被剝奪了一般公民所能享有的權利,以防止其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抵禦司法追究、逃避懲罰,司法人員出於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職業責任感,在嚴厲打擊犯罪的思想指導下,對一些證據不足,本應當做出不或無罪判決的案件遲遲下不了決心,惟恐放縱了犯罪,使得為法律所正式確認的疑罪從無規則的貫徹遠遠不能到位。從而侵犯個體權利的現象便「水到渠成」。而無罪推定原則的價值正是在於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這必然會導致與犯罪控制至上的價值觀念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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