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贈與有哪些條件?遺產贈與要手續費嗎?
法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1)公民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才有效。
(2)遺贈人已為缺乏勞功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3)受遺贈人是在遺贈人死亡時生存著的人。
(4)受遺贈人並未喪失受遺贈權。因為受遺贈人有可能因為實施了侵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行為而喪失受遺贈權。
(5)遺囑的財產屬於遺產的範圍,遺贈人遺贈的財產應當是為自己所有的財產權益,這些財產權益在遺贈人死後即轉化為遺產。
(6)遺贈人所立遺囑應符合法定形式。遺贈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該遺贈即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1、贈與人及受贈人到房屋所在公證處對贈與事實進行公證,贈與人與受贈人簽署贈與合同,公證處將會按照房產估價的2%收取公證費;
2、向房管局申請估價,估價後向房屋所在地稅局申請(免的是營業稅等),另外由受贈方繳納房屋估價3%的契稅,雙方繳納0.05%的印花稅;
3、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後,憑過戶申請書、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贈與公證書、有關稅費的收據向房管局遞件,繳納相關的交易費、登記費及印花費用後,受贈人一般當天或者第二天即可領到房產證。
一般來講,非親屬間的房產贈與情況比較少見,辦理房產贈與的一般是親屬的關係,直系親屬為常見,是父母對子女的房屋贈與情況居多。這其中的原因想必大家也都了解,畢竟在中國,父母們還是很照顧子女的,為了子女的結婚或者是老人們為了避免日後引發財產的繼承糾紛。
贈與雖然是無償的財產轉讓,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這類的贈與還是需要交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夫妻婚姻關係內相互贈與除外),其中契稅根據不同情況稅率不同,低為1%。
新政策出台前,當事人辦理房產過戶時需要提交贈與公證書或接受贈與公證書。而辦理這項贈與公證要根據實際受益額,也就是房價,按階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這對北京動輒數百萬的房價著實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但是,隨著新政策的實施,改贈與公證為親屬關係公證,後者的公證費僅為每件80元。
另外,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時,當事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當事人親屬關係證明,必要時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
二、遺產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物權法》/《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屋贈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並交納相應的契稅(契稅稅率為3—5%)費用。參見。
(1)《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2)《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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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1)公民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才有效。
(2)遺贈人已為缺乏勞功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3)受遺贈人是在遺贈人死亡時生存著的人。
(4)受遺贈人並未喪失受遺贈權。因為受遺贈人有可能因為實施了侵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行為而喪失受遺贈權。
(5)遺囑的財產屬於遺產的範圍,遺贈人遺贈的財產應當是為自己所有的財產權益,這些財產權益在遺贈人死後即轉化為遺產。
(6)遺贈人所立遺囑應符合法定形式。遺贈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該遺贈即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1、贈與人及受贈人到房屋所在公證處對贈與事實進行公證,贈與人與受贈人簽署贈與合同,公證處將會按照房產估價的2%收取公證費;
2、向房管局申請估價,估價後向房屋所在地稅局申請(免的是營業稅等),另外由受贈方繳納房屋估價3%的契稅,雙方繳納0.05%的印花稅;
3、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後,憑過戶申請書、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贈與公證書、有關稅費的收據向房管局遞件,繳納相關的交易費、登記費及印花費用後,受贈人一般當天或者第二天即可領到房產證。
一般來講,非親屬間的房產贈與情況比較少見,辦理房產贈與的一般是親屬的關係,直系親屬為常見,是父母對子女的房屋贈與情況居多。這其中的原因想必大家也都了解,畢竟在中國,父母們還是很照顧子女的,為了子女的結婚或者是老人們為了避免日後引發財產的繼承糾紛。
贈與雖然是無償的財產轉讓,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這類的贈與還是需要交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夫妻婚姻關係內相互贈與除外),其中契稅根據不同情況稅率不同,低為1%。
新政策出台前,當事人辦理房產過戶時需要提交贈與公證書或接受贈與公證書。而辦理這項贈與公證要根據實際受益額,也就是房價,按階梯比例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這對北京動輒數百萬的房價著實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但是,隨著新政策的實施,改贈與公證為親屬關係公證,後者的公證費僅為每件80元。
另外,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時,當事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當事人親屬關係證明,必要時還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
二、遺產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物權法》/《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屋贈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並交納相應的契稅(契稅稅率為3—5%)費用。參見。
(1)《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2)《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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