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須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如所有權人、共有權人,案外人的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亦可。)。
被告:申請執行人/當被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標的物主張的實體權利時,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二、事由。
對標的有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司法實務中提出異議的情形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等。
三、起訴期限。
提起異議之訴的期限: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案外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四、範圍。
僅限於對財產權的執行。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要件
一、管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為執行法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二、起訴。
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應有撤銷對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內容。
三、審理。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按照普通訴訟審理,不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若案外人提供擔保,可以裁定停止執行;若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則裁定不停止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四、裁判。
裁判的效力,理由成立,作出相應判決;理由不成立,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文章來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一、主體。
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須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足以阻止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如所有權人、共有權人,案外人的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亦可。)。
被告:申請執行人/當被申請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標的物主張的實體權利時,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二、事由。
對標的有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司法實務中提出異議的情形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等。
三、起訴期限。
提起異議之訴的期限: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案外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四、範圍。
僅限於對財產權的執行。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要件
一、管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為執行法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二、起訴。
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應有撤銷對標的物的強制執行的內容。
三、審理。
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按照普通訴訟審理,不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若案外人提供擔保,可以裁定停止執行;若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則裁定不停止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四、裁判。
裁判的效力,理由成立,作出相應判決;理由不成立,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文章來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