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主要有企業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信息;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等等。
《企業信息公布暫行條例》2014年10月1日實施,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條例規定了企業應當公示的信息類別,部分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或者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條例指出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結果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示企業信息適用條例中關於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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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布暫行條例》2014年10月1日實施,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條例規定了企業應當公示的信息類別,部分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或者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條例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條例指出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結果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示企業信息適用條例中關於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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