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判決被告張某承擔65%的責任賠償218036.65元。
2013年左右,被告戴某、鍾某五人租賃會昌縣筠門嶺鎮長嶺村山梓腦小組土地合夥建設鋼棚結構的廠房,共計2100餘㎡。廠房建成後,未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手續,也未通過消防驗收,陸續將未裝修的廠房租給別人,其中租給原告泰平紡織公司,租給被告張某開舊料加工廠。2017年8月21日,被告張某的木板加工廠突然發生火災,火勢迅速蔓延,將全部廠房燒毀殆盡。會昌縣公安消防大隊趕到現場救火,並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張某租賃的木材加工廠廠內電閘區域,排除人為放火、遺留火種、生活用火不慎和雷擊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法院認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的管理人,應對房屋盡合理消防安全責任,否則導致房屋失火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張某的作為涉案線路的所有人和實際管理人,未能管理好著線路,導致起火,且未及時發現和撲滅,致使火勢擴大並蔓延,最終釀成本案事故,具有較大過錯,是造成本案火災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根據其自身陳述,事發時處於停產,但未安排人員值守,確定被告張某承擔65%的責任。
內容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2013年左右,被告戴某、鍾某五人租賃會昌縣筠門嶺鎮長嶺村山梓腦小組土地合夥建設鋼棚結構的廠房,共計2100餘㎡。廠房建成後,未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手續,也未通過消防驗收,陸續將未裝修的廠房租給別人,其中租給原告泰平紡織公司,租給被告張某開舊料加工廠。2017年8月21日,被告張某的木板加工廠突然發生火災,火勢迅速蔓延,將全部廠房燒毀殆盡。會昌縣公安消防大隊趕到現場救火,並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於張某租賃的木材加工廠廠內電閘區域,排除人為放火、遺留火種、生活用火不慎和雷擊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法院認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的管理人,應對房屋盡合理消防安全責任,否則導致房屋失火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張某的作為涉案線路的所有人和實際管理人,未能管理好著線路,導致起火,且未及時發現和撲滅,致使火勢擴大並蔓延,最終釀成本案事故,具有較大過錯,是造成本案火災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根據其自身陳述,事發時處於停產,但未安排人員值守,確定被告張某承擔65%的責任。
內容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