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被告在法院達成離婚調解書
原告程泰遠與被告向麗於2012年5月28日登記結婚;2015年11月11日,原告程泰遠與被告向麗簽訂一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婚後一套房產歸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和裝修費二十六萬元。因被告不履行雙方協議書內容,產生合同糾紛,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辯稱,雙方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未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離婚,該協議是無效協議,我認為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十六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在2015年11月11日簽訂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後,於2016年1月14日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自願離婚。同時,本案系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並非離婚訴訟。因此,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的情形並不適用於被告所依據的法律解釋的規定。故本院對於被告此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也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真實合法有效,在原告與被告離婚後,即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雙方應當遵守履行。
律師說法:法院的離婚民事調解書與離婚證效力一樣
很多當事人由於不了解關於離婚訴訟的內容,認為只有辦理了離婚證才是真正的離了婚,因此,很多當事人會在取得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後,再次到婚姻登記部門領取離婚證。
其實,這是沒什麼必要的?
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只是分屬二個系統,但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離婚證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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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泰遠與被告向麗於2012年5月28日登記結婚;2015年11月11日,原告程泰遠與被告向麗簽訂一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婚後一套房產歸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和裝修費二十六萬元。因被告不履行雙方協議書內容,產生合同糾紛,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辯稱,雙方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未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離婚,該協議是無效協議,我認為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十六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在2015年11月11日簽訂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後,於2016年1月14日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自願離婚。同時,本案系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並非離婚訴訟。因此,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的情形並不適用於被告所依據的法律解釋的規定。故本院對於被告此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也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真實合法有效,在原告與被告離婚後,即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雙方應當遵守履行。
律師說法:法院的離婚民事調解書與離婚證效力一樣
很多當事人由於不了解關於離婚訴訟的內容,認為只有辦理了離婚證才是真正的離了婚,因此,很多當事人會在取得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後,再次到婚姻登記部門領取離婚證。
其實,這是沒什麼必要的?
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只是分屬二個系統,但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離婚證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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