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未經許可不得將其掌握的消費者信息用於商業宣傳
——鄭某訴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鄭某與其配偶在某公司開設的照相館拍攝了一組親密照。訂立合同時,鄭某並未同意拍攝作品可由照相館作商業宣傳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經營所用的兩個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鄭某與其配偶的親密照宣傳業務。鄭某認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72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公司未經鄭某同意,在其經營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鄭某肖像用於商業宣傳,構成利用網絡侵害鄭某的肖像權。案涉照片屬於鄭某及其配偶的親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鄭某的隱私權。結合鄭某的合理維權開支、某公司主觀過錯程度等情況,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鄭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5000元。
典型意義。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務內容等,涉及到消費者的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對經營者而言,消費者信息具有經濟價值,為經營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驅動。經營者在業務活動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費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本案明確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宣傳,有利於指引經營者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
——鄭某訴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鄭某與其配偶在某公司開設的照相館拍攝了一組親密照。訂立合同時,鄭某並未同意拍攝作品可由照相館作商業宣傳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經營所用的兩個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鄭某與其配偶的親密照宣傳業務。鄭某認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72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公司未經鄭某同意,在其經營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鄭某肖像用於商業宣傳,構成利用網絡侵害鄭某的肖像權。案涉照片屬於鄭某及其配偶的親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鄭某的隱私權。結合鄭某的合理維權開支、某公司主觀過錯程度等情況,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鄭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5000元。
典型意義。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務內容等,涉及到消費者的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對經營者而言,消費者信息具有經濟價值,為經營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驅動。經營者在業務活動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費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本案明確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宣傳,有利於指引經營者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