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食品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吳某訴某副食品商店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吳某在某購物平台向某副食品商店購買鹿筋產品。吳某收到貨物後發現商品沒有標識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要求某副食品商店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某副食品商店不能提交鹿筋的檢疫合格證明,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某副食品公司承擔十倍貨款的賠償責任。
3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食品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檢疫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吳某訴某副食品商店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吳某在某購物平台向某副食品商店購買鹿筋產品。吳某收到貨物後發現商品沒有標識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要求某副食品商店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某副食品商店不能提交鹿筋的檢疫合格證明,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國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某副食品公司承擔十倍貨款的賠償責任。
3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食品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檢疫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