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是某工廠技術員,2000年,他與某學校老師鍾某戀愛結婚,2001年11月,鍾生下一子,由於難產,鍾某的身體變得很不好,後來,在體檢時,醫生說鐘的身體狀況不適合節育建議其丈夫做節育手術,高某一聽,火冒三丈,認為節育從來都是婦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漢做節育手術的,故堅決不做,無奈之下,鍾某來到婦聯求援。高某有沒有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
答:有。《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對於此規定,有以下幾點須注意:(1)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的一項法定義務,違背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2)計劃生育義務的承擔者是夫妻雙方,不允許將這項義務片面地推給女方,而使男方免除應盡的責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鍾因身體不好,根本不適合作節育手術,因而高有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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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計劃生育的義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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