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底,莆田市秀嶼區莊某與郭某經媒人介紹相識,並協商訂婚後共同生活,但因雙方性格不合,且莊某多次對郭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郭某要求解除婚約關係。2018年10月18日,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了郭某提出的人民調解申請。
【調解過程】。
調解員首先對案情事由進行了詳細了解。莊某與郭某雙方並未辦理婚姻登記,且未生育子女,但莊某拒絕與郭某解除未婚夫妻關係。而郭某與莊某分手的心意已決,稱受不了他每次的家庭暴力,趁現在還未生育孩子,好聚好散,這樣也不會牽連到下一代。莊某看郭某態度堅決,就對郭某說:「既然你覺得我們不合適再在一起,想分手也可以,要把聘金全部退還給我。」郭某說道:「你向我父親借的錢都沒有還,我為什麼要退你聘金?」調解員向郭某父親了解到,莊某曾多次找郭某父親借錢,累計借款約人民幣2萬元左右?
弄清事由後,調解員明確表示,導致雙方分手的最主要原因在於莊某的家庭暴力行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六條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莊某應該為此承擔主要責任,郭某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另外,莊某欠郭某父親的錢款可以從返還的聘金中予以扣除。郭某表示,其與莊某共同生活期間,屢次遭受家庭暴力,給自己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要求莊某給予適當補償。莊某卻認為,返還聘金與其家庭暴力行為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調解員認為郭某的要求合情合理,對莊某進行了耐心勸導,指出2年多來,郭某遭受其家庭暴力多達20餘次,對郭某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給予補償合情合理,也是必要的。經過調解員的多次勸導,莊某逐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對自己的家暴行為後悔不已,表示願意給郭某適當經濟補償;同時,郭某也表示賠償後不再就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調解員多次耐心協調,雙方終於達成解除婚約的條款。
【調解結果】。
經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1、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未辦理婚姻登記且無生育子女)。
2、雙方訂婚時,莊某向郭某家庭支付5萬元禮金,自雙方同居起至2018年10月底,莊某多次向郭某父親借款合計人民幣2萬元(貳萬元)整。現雙方同意由郭某退回莊某禮金人民幣2萬元(貳萬元)整,協議簽訂之日起拾日內轉賬支付,款項到賬後雙方及各自父母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清零。
3、郭某不再就莊某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雙方無共同財產,各自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雙方無共同債權及債務,各自名下債務由其自行承擔。
5、本協議簽訂後,雙方無任何關係,從此互不干涉私生活,互不騷擾,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需支付對方違約金人民幣伍萬元整。違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情形:電話或微信騷擾;辱罵或威脅對方;限制對方人身自由;其他任何影響對方、對方父母及親友正常生活的情景。
6、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若因本協議產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向女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點評】。
本案具有比較典型的社會現實意義。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且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本案郭某就是家暴的受害方。本案中,調解員準確把脈糾紛爭議癥結所在,態度鮮明地指出家暴方的錯誤行為,並通過不斷耐心勸導教育,久久為功,最終促使其認錯、悔錯。同時,調解員從法理情角度出發,有力維護了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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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嶼區莊某與郭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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