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刑事審判中的庭審,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和關鍵所在。因此,在審判中應避免庭審只了解一般情況的走過場或者只依賴控辯雙方的虛化現象,解決好不會審、審不到關鍵點等問題,充分利用庭審查明案件事實、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防範冤假錯案發生。總結以下幾點體會與同行們進行交流:
一是擺正庭審的中心位置。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強調「明確庭審的中心位置,並在證據認定、訴訟保障以及公正裁判方面能夠起到決定性的影響」。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特徵之一。但在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個別法官仍然存在「以案卷為中心」的不正確思想,將主要力量投入到審查案卷上,對庭審重視不夠、投入精力不夠,有庭審形式化的傾向,沒有將庭審擺正到中心的位置上,導致不能通過庭審發現證據疑點,排除非法證據、虛假證據,影響了案件質量,甚至產生了冤假錯案。當然,「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強調庭審的中心位置,並不排斥庭審前法官詳細查閱案卷材料。特別是面對疑難複雜、多被告人、多起犯罪事實、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法律適用難度大以及大案要案等,一定要事先進行充分準備,做到心中有數、手上有術。
二是努力克服有限理性限制。司法的本質是判斷,司法權的本質是判決權,司法的過程是一個以法官為主體,運用理性進行事實判斷、價值判斷和法律適用的認識過程。而知識的局限性決定了在不同人中知識的分散性和不同等性。因為每個人的知識都是有限的,在有限知識條件的約束下,即使一個人能時時理性的思考,仍然不可避免地有可能犯錯誤。法官裁判案件的過程亦是如此。因學習經歷和從事職業等原因,法官相較普通社會公眾而言,法律專業知識和素養比較豐厚。但術業有專攻,隔行如隔山。正因如此,法官對其他行業的常識常理的了解相對匱乏。而這些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的常識常理,有時正是判斷各種證據真偽的關鍵。作為法官只有將自身對具體案件事實證據的認知與判斷,建立在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連的常識常理之上,才能夠正確採信證據、準確確定案件事實、精準適用法律,防止司法裁判的恣意、專橫和武斷。
三是善於邏輯分析推理。邏輯是司法領域中的一個重要工具,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證據,得出判決結論,依賴於刑事審判法官對案件證據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分析推理和論證。而這一過程就是運用邏輯的過程,是審理每一個案件都不能缺少的過程。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一定要發揮邏輯分析的重要作用,認真學習、理解、掌握各種不同推理和論證的基本要領,充分運用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分析每個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分析法律的適用,發現疑點、問題和矛盾之處,合理採信,公正裁判。
四是注重法律後果釋明。趨利避害是人性的選擇。法官事先明確案件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言行的法律後果,就能促使他們清晰預測其行為的結果,明智地在自由和守法之間衡量、在誠實與欺騙中選擇,盡力克服僥倖心理,對自己的言行負責,避免因為他們無知而增加審判難度,並使自己付出代價。所以,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不僅要告知證人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在必要情況下,訊問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問時以及參與訴訟時,也應該明示其言行的法律後果,充分發揮警示威懾作用,促進查明案件事實。
(作者系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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