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某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系兩自然人甲某和乙某投資設立,業務範圍為燈箱廣告的設計、製作和安裝。平時,投資人甲某負責拉訂單和設計燈箱,燈箱的製作委託一些從事鋁合金加工的小作坊完成,懸掛燈箱由公司的投資人乙某的表弟王某完成,安裝工具由飛某廣告公司提供,按件計價,每月結算一次。王某系無業人員,其妻子李某也無業,在安裝難度較大時,其妻子李某也隨王某同去,幫忙扶梯子、遞工具等。王某無其他職業,其在廣告公司安裝所得基本能維持全家生活。某日,王某在安裝過程中,不慎從梯子上摔下,造成重傷,成了殘疾,對於是否為工傷的問題與廣告公司發生了爭議。
在王某和廣告公司之間的關係上,有兩種意見,主要原因是對王某是否是廣告公司的內部成員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不是廣告公司的內部成員,雙方是勞務關係,應按照一般民事關係對待;另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是勞動關係,應按照工傷處理。
請結合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談談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在主體上的不同(2分)、在主體之間的地位上的不同(2分)、在勞動內容上的不同(2分)、在生產資料的使用上的不同(2分)、在費用計算上的不同(2分)、在適用法律上的不同(2分)。
2、王某是廣告公司的內部成員,王某和廣告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對其應按照工傷處理。(2分)理由為:第一,王某所從事的是廣告公司的正常崗位勞動,從事的工作是廣告公司業務範圍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僱傭關係穩定。(2分)第二,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王某應按照公司的指令和標準完成工作,只不過實行的是計件勞動。(2分)第三,王某的工作實質是其個人勞動力和廣告公司生產資料的結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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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6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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