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張某作為農民工與一家印刷廠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中一條規定是「若發生死傷事故,企業概不負責。」簽合同時由於張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這份收入較高的工作,考慮到自己年輕力壯,只要謹慎小心就不會出事,所以便懷著僥倖心理在合同上籤了字。2003年12月,張某在操作切割設備時,左手的四個手指不慎被切斷。事故發生後,張某先後住院治療60多天,花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6700多元。傷愈出院後,張某所在的印刷廠表示「企業只負擔其住院期間的工資,醫療費用由職工自付」。對此,張某及其親屬多次找印刷廠要求支付醫療費,該廠則勞動合同中約定「發生死傷事故,企業概不負責」的條款為由拒絕支付。
請就下列問題進行討論:
1請根據所學知識和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印刷廠與張某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關係?這種關係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
2、請根據所學知識和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張某與印刷廠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為什麼?
3、請根據所學知識和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張某能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1、印刷廠與張某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是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受我國《勞動法》的調整。
2、張某與印刷廠簽訂的勞動合同部分有效。其中一條「若發生死傷事故,企業概不負責。」條款無效。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一條同時也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勞動法的原則和宗旨之一。而本案中,印刷廠在與張某簽訂合同中,都利用本身優勢,將此條款強加予勞動者,這很明顯是違法的,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於無效。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勞動合同中其它條款的效力,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3、張某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這符合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後,應先行調解,對企業的負責人進行法制教育,說服其依法給予張某工傷保險待遇,如調解不成,應裁決印刷廠向張某支付其花去的6700多元在內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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