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條件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的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身體殘疾、支付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它至少包含三個條件:
一是有客觀的事故發生,而且是不可預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願的。
二是被保險人身體或生命所遭受的傷害是客觀的、看得見的。
三是意外事故屬於保險合同範圍內的,是傷害被保險人身體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說是近因。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
二、人身意外險的保障項目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保障項目有:
1、基本保障項目:
①死亡給付。死亡是指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當意外事故發生致使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②殘疾給付。這裡的殘疾也包括兩種意思:一是人體組織的永久性殘缺(或稱缺損)。鈿肢體斷離等;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如喪失視覺、聽覺、嗅覺、語言機能,運動障礙等。當意外事故發生致使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的,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
2、附加保障項目:喪葬給付和遺囑生活費給付等,這是由死亡給付派生而來;醫療費給付和誤工給付等,這是由殘疾給付派生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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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條件,人身意外險的保障項目[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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