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47歲的張女士和李先生結婚二十年了,2019年,張女士將李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給付其自雙方離婚後的扶養費,每月500元,直至張女士去世時止。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支持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女士和李先生於2017年2月在通州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約定,離婚後男方李先生每月付給女方張女士500元生活費直至終身。但自2017年2月至今,李先生未按離婚協議書約定給付張女士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張女士與李先生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離婚後李先生每月付給張女士500元生活費直至終身,故李先生應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給付張女士費用的義務,而李先生至開庭前未向張女士支付過生活費,故張女士起訴要求李先生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支付2017年2月4日至其去世止的扶養費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李先生質證時辯稱系受張女士脅迫簽訂離婚協議書,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該院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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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依據離婚協議索要離婚後扶養費獲支持[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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