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是保險欺詐行為
保險欺詐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採用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人員或者財產保險事故等欺騙手段,矇騙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是保險欺詐行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財產險後,被盜微波爐一台,價值2000元,在保險公司理賠時,其家中本無電視機,卻謊稱家中有一台價值1萬元的彩色電視機被盜,騙取保險金。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倉庫投保企業財產險後,沒有發生倉庫被盜事件,而故意製造倉庫被盜的假現場,騙取保險金。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購買了一輛價值2萬元的二手車,按4萬元投保損失險後,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將該車翻入山澗,騙取保險金。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其配偶投保長期人身險後,故意將其配偶駕駛的汽車的剎車裝置破壞,造成其配偶車毀人亡,騙取保險金。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了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將住院收據1780元塗改4786元,騙取保險金。
二、保險欺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欺詐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要採取措施防止被欺詐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金融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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