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資金管控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嚴格銀行賬戶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避免多頭開戶,減少閒置賬戶,依照《企業財務通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現行規章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三條 公司財務中心為銀行賬戶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本細則所指銀行賬戶為各企業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嚴格控制開戶數量。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除基本戶等國家規定必須開立的專戶外,嚴格控制新增開戶。
第六條 逐步清理冗餘存量銀行賬戶。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應當進一步優化合作金融機構,對已無實際合作的銀行賬戶予以及時清理。
第七條 逐步實現合作金融機構的相對集中。條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將逐步集中所屬企業合作金融機構,充分利用金融機構資金管理工具,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集團資金整體在線監控運作。
第八條 企業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使用和撤銷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嚴禁企業開立個人賬戶辦理公司業務。嚴禁企業出租和轉讓銀行賬戶,或將規定用途銀行賬戶挪作他用。
第三章 銀行賬戶審批權限。
第九條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開立的銀行賬戶,須以正式文件形式報公司審批;原有銀行賬戶的變更或撤銷,須報公司備案。
公司本級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賬戶,由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審核批准,總經理是職業經理人,需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條 分公司管理企業、子公司所屬企業開立的銀行賬戶,須以正式文件形式報上一級企業審核後統一上報公司審批;有銀行賬戶的變更或撤銷須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統一報公司備案。
第四章 銀行賬戶開立、變更、使用和撤銷。
第十一條 開立銀行賬戶只限於國有商業銀行和公司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同時須滿足公司結算中心和財務公司銀行賬戶體系和資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認可的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銀行賬戶必須由公司財務部門統一開戶,統一管理,嚴禁違反規定多頭開戶,嚴禁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十三條 各公司原則上只可開立兩個賬戶:一個基本賬戶(即支出戶))一個一般賬戶(即收入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特殊規定的可以申請開立專用賬戶。需要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和註冊驗資,可以申請開立臨時賬戶。
第十四條 基本賬戶和一般賬戶均統一納入公司統一管理,設有財務公司的,則由財務中心和財務公司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賬戶核算內容。
(一)基本賬戶用於核算各企業的支出。
(二)一般賬戶(收入賬戶用於核算各企業的銷售收入。
(三)納稅、還貸等專用賬戶用於規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資金。
(四)臨時賬戶只能用於核算臨時機構的支出。
第十六條 銀行賬戶開立程序。
(一)申請開戶。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新成立企業需要提供公司綜合管理部批文。
(二)審批賬戶。公司根據申請進行審批。
(三)開立賬戶。公司分支機構按照批覆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四)辦理網上銀行登記。
第五章 銀行賬戶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明確銀行賬戶管理直接經辦人,直接經辦人須具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正確辦理賬戶開立、變更、銷戶等,建立健全本企業賬戶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公司務必定期與銀行對賬,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確保賬實相符。
月份銀行賬戶對賬單、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需報財務總監審核後,報總經理或董事長閱。
第十九條 公司建立銀行賬戶管理檔案制度,統一管理各企業銀行賬戶開立、變更、銷戶情況,並對各企業銀行賬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公司主要領導、主管財務領導、財務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要對本公司的銀行賬戶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本辦法的規定,作好銀行賬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銀行賬戶餘額日報制度。各公司每天17:30前應將公司所有賬戶餘額編制上報,抄送財務總監、總經理和董事長。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作以下處理:
(一)責令限期糾正錯誤。
(二)給予通報批評,並結合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違紀單位給予經濟考核或行政處分。
(三)有關人員如有循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考核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範文問答
- 答案列表
公司銀行賬戶管理辦法[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