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懷孕期間取保候審是正常現象,但非絕對可以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顧名思義,就是提出保證,不用羈押,等候審理。
不要以為取保候審就啥事兒沒有了,取保候審也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是需要等候法院審判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屬於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如果懷孕了,只要不存在再次違法犯罪等極為特殊情況,原則上都是會被取保候審的。
2.法院判決的時候會綜合考慮懷孕、哺乳的情況。
這是一種沒有法律規定,但是屬於司法實踐的情況了,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
如果犯罪情節相對比較輕,那麼基本上就會考慮判處緩刑。即便判處實刑,也會儘量地縮短刑期,以利於照顧孩子,畢竟孩子是無辜的。
當然,如果犯罪性質比較惡劣,就不會再有過多的考慮了,只不過是懷孕的婦女是不能判處死刑的。
3.懷孕和哺乳期是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事由,但非絕對事由。
如果法院判處實刑的判決生效以後,仍然處於懷孕或者哺乳期內,那麼法院一般情況下會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指的是針對一些被判處實刑的罪犯(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由於不適合收監執行,而做出的一種變通的方式。
暫予監外執行,重點在於兩個:一是暫時給予,二是在監管場所之外(看守所和監獄)執行。
需要特別指出的有兩點:一是與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不同,暫予監外執行可以計算刑期。二是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需要進行社區矯正。這個類似於緩刑和管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規定,對於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這裡的規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也就是說是否暫予監外執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的。
如果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還有可能重新犯罪,那麼是屬於對社會有危害性的,當然不適宜了。
如果為了逃避服刑,而連續的惡意懷孕、生孩子,在司法實踐中也一般不會再給暫予監外執行了。
4.哺乳期滿或者有流產等情況後,刑期未滿的還要繼續收監執行。
如果懷孕的過程中不幸流產了,那麼在適當地給予一段時間的休息後,肯定是會收監執行的。
如果孩子順利地生下來了,在哺乳期內(一般是一年)也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但是如果懷孕和哺乳期的暫予監外執行期滿以後,刑期還沒有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也是應當及時收監執行的。
只不過這些收監執行,需要扣除之前暫予監外執行的刑期。比如判決了有期徒刑兩年,在懷孕期間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做出以後兩個月生下孩子,再加上一年的哺乳期,剩餘刑期為10個月,也就是繼續收監執行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