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市政府重點工作和民生十件實事責任分工安排,為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工作,確保項目如期建成投產,特制定本工作:
一、工作目標
通過強化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方法、加強統籌協調、提高服務質量,確保項目快建設、早投產,***局設立項目建設服務工作小組:
1、組長:***。
2、成員:***。
二、主要任務
協調各部門加強聯動,主動服務,提前介入,及時解決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著力推進項目前期籌建、開工建設、竣工投產等關鍵節點實施進度,確保項目如期投產。
三、工作內容和責任分工
(一)土地出讓。加強與國土部門聯繫,及時掌握一期用地中暫未落實的***畝用地批覆情況,協助企業開展摘牌、簽署成交確認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及辦理國土證等相關工作。
(二)征地拆遷、場地平整。及時掌握項目用地的征地拆遷、土地清表、場地平整工作情況,協助企業做好地塊整體利用。
(三)基礎配套。協調相關部門加快完善項目用地周邊道路、供水、供電、排水、排污、燃氣、通迅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為項目建設投產提供硬體保障。
(四)規劃管理。協調規劃部門指導項目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規審批、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驗收等規劃管理工作。
(五)環保審批。協調環保部門指導項目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評審批、環保驗收。
(六)消防審批。協調消防部門對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消防驗收。
(七)防雷審批。協調氣象部門出具項目防雷審查意見、防雷設施驗收。
(八)節能審批。協調開展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審查。
(九)安全評價。負責指導企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有關、法規做好安全生產「三同時」和安全評價工作,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十)建設管理。協調建設主管部門加快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核准,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施工許可審批以及工程監理、造價管理、質量安全監督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十一)主體建設。督促項目方制訂詳細的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履行項目建設程序,規範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確保項目於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產。
(十二)永久用電。協調供電部門加快項目永久用電報裝審批、供配電設施建設和驗收通電。
(十三)驗收投產。協調國土、規劃、建設、環保、消防、氣象、市政、供電、安監等部門對項目各項驗收進行輔導,完善綜合驗收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優化審批服務。
開闢綠色通道,按「要件把關,容缺受理,平行推進,補齊發證,剛性審批,彈性流程,特事特辦,急事先辦」的原則提供審批服務。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完善立項、土地、規劃、環評、建設等前期審批工作,加快工程建設推進,對項目工程綜合驗收進行輔導,採取技術審查先行,行政審批關口後移的工作方式,促進企業早投產。
(二)加強現場服務。
深入現場,掌握項目進度情況,了解企業訴求,及時解決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征地拆遷、場地、水、電、路、氣等基礎配套問題,加強部門聯動,對於關鍵性環節要重點攻關,專人盯住落實,具體跑、具體抓,通過「多了解、多溝通、多服務」,為項目建設和投產創造良好條件。
(三)強化建設管理。
對項目建設實施全過程管理:
1、前期階段:引導企業詳細編制項目規劃和工程設計。
避免後續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更,規範承包合同的簽定,避免發生因約定不詳而造成經濟糾紛。
2、實施階段:督促企業按計劃推進工程建設,加強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並完善各項隱蔽工程記錄和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採集。
3、驗收階段:督促企業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審計、建設檔案整理及歸檔等工作,協調各審批部門提前介入,做好驗收輔導和審批服務,採取聯合驗收的方式,實現項目竣工與投產無縫對接。
(四)完善信息報送。
及時掌握項目建設動態信息,確保每周一巡查一記錄,按照「每月一報」的要求定期進行督查通報。於每月25日前將項目建設推進情況報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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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三年行動2021年重點任務推進工作方案[朗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廳字〔2016〕4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員會、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魯發〔2016〕11號)的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的長期機制,進一步加強我省河湖管理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在全省全面實施河長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整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位一體戰略布局,堅定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雙手發力,保護水資源、防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全省全面落實河道長制,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的河道,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定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加強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以黨政領導責任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的責任,加強工作措施,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一級抓住一級、一級抓住實行的工作結構。
-堅持科學管理、系統整備。以流域為單元,統一自然生態各種因素,科學規劃,有機結合治水和環境整備、生態修復等,綜合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解決水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土地條件。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協調上下游、左右岸,落實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突出問題。
-堅持統一兼顧、管理和重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重點工程建設進度,創新管理保護機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取得長期效益。
-堅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統一標準,規範審查,建立河湖管理保護監督審查和責任追究制度,擴大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到2017年底,全面實施河長制,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督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其中,截至2017年4月底,建立全省各級河長體系的6月底,發布省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7月底,負責領導的省有關部門就領導事項制定了特別實施方案,截至8月底,設立區市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市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10月底,縣(市、區)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縣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
到今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5%,省控制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0%以上,設置區市建設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98%以上,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70%。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9%的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5%以上的城市建設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除地質原因外,設立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水質優於iii類的比例達到100%的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以上的城鄉重要河道基本保持生態基流。
通過不斷努力,從根本上改善水環境,有力保障水安全,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全省河湖水清、岸綠、景美,最終實現建設秀美河湖、生態山東的總目標。
(四)工作構想。根據當地責任、分類管理、統一評價、實效工作要求,實施全面調查、系統整備、鞏固提高三步戰略。第一步是全面調查。也就是說,開展河湖問題的調查,明確問題,明確底數。第二步是系統的整備。也就是說,對各河湖有問題制定綜合整備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標準,確定三年行動計劃,分解任務指標,抓住監督檢查,嚴格按照部門分項責任、河長事務統一審查原則進行審查,確保各工作任務落實。第三步,鞏固提高。也就是說,河湖水事秩序正軌,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後,建立章制,規範河湖管理和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永久利用。
二、組織體系。
(一)河流的長度設置。
1.組織形式。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全省設立總河長,由省委書記、總督負責,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總督、農業農村工作副總督為副總河長。黃河、大汶河等省級重要河湖分別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領導負責,明確部門、部門為聯繫部門,負責執行河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省級重要河湖由市、縣(市、區)、鄉鎮(街)領導分別擔任河湖河長。
各市、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在本行政區域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鄉鎮(街)均分級設立河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制延伸至村莊。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長。
2.工作責任。省級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省級副社長河長負責協助總河長組織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責任,研究解決河長制工作中面臨的重點問題。省級河長分別負責組織領導對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管理、水生態修復、河湖執法監督等,領導組織依法整理突出問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跨行政區域河湖明確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施聯防聯合管理根據河道管理權屬,市、縣(市、區)、鄉鎮(街)級河長的具體責任由各地明確。
(二)河長制辦公室設置。
1.設置方式。縣級以上設河長制辦公室。鄉鎮應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省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省環境保護廳、省住宅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市、縣(市、區)級河長制辦公室的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情況決定。
2.工作責任。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事項。負責河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調度監督、檢查評價等具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部門按責任分工執行責任,監督指導下級河長制事務機構完成任務,整體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3.成員單位。省河長制辦公室。
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委農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法制辦、省畜牧獸醫局、山東黃河河務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衛南運河管理局。各成員單位分別確定1名處級幹部為聯絡員。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明確當地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具體工作職責。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
1.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進一步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四項制度,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健全省、市、縣三級控制指標體系,著力加強監督考核。(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統計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山東省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施方案,嚴控用水總量,嚴管用水強度,嚴格節水標準,嚴控高耗水項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推進區域經濟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相協調。堅持節水優先方針,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加強海水、再生水、礦井水、微鹹水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力度,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不斷改善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強化河湖綜合管理,統籌規劃防洪、除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配置、水生態保護、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強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生態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閘壩調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維持骨幹河道、重要湖泊和重點大型水庫生態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1.堅持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根據河湖功能定位,將生態理念融入城鄉建設、河湖整治、旅遊休閒、環境治理、產業發展等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全過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對水流、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組織開展河道(含水庫)及湖泊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工作,落實河湖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埋設界碑界樁。(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組織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類水庫)和常年水面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編制工作。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根據規劃確定的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落實分區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岸線功能區要求的開發利用項目,提出調整意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維護河湖管理,保護良好秩序,努力恢復河湖水域岸線良好的生態功能。(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在適宜地區沿河、沿湖一定範圍內規劃建設綠化帶,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省林業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補償制度,按照消除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占用補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強化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履行建設方案審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8.充分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制,科學修編河道采砂規劃,嚴格采砂審批,強化河湖采砂監管。(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
1.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入河湖污染綜合防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控制工礦企業污染。修訂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環境准入,結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落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積極推進河湖底泥重金屬污染治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在河湖保護範圍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引導和鼓勵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減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因地制宜建設小濕地群凈化農田排水。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引導和鼓勵農民減少農作物種植,改種經濟林。(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防治漁業養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庫)中設置人工投餌網箱或圍網養殖,重點湖泊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標準化養殖魚塘建設改造,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鼓勵各地政府科學組織實施「測水配方、放魚養水」工程,探索建立「魚塘+濕地」模式,通過人工濕地凈化魚塘退水,削減入河湖污染負荷;建立漁業污染防控長效機制,引導湖區漁民轉產轉業。規範漁業捕撈行為,嚴厲查處非法捕魚(電魚、炸魚、毒魚)等行為。(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各地政府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向社會公布。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配套建設糞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推行農牧結合循環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養殖等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收集、轉化、應用三級網絡社會化運營機制。到今年,全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和污水處理利用率分別達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加強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按照「城邊接管、就近聯建、鼓勵獨建」原則,合理布局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各地政府制定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難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達標準的嚴禁進入航道。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增強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較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進一步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定期開展突出環境問題大排查和涉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演練,提高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河湖水質監管,進一步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安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各設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以解決城市建成區污水直排環境和垃圾沿河堆放問題為重點,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和工藝,採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制定實施方案和整治計劃。2017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城市建成區基本完成黑臭水體治理任務,其他市城市建成區今年年底前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實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將城鎮周邊村莊、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處置體系,遠離城鎮的社區、集中連片村莊因地制宜建設環境基礎設施,探索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社會化機制,確保農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處理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深化以獎促治,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今年,新完成1.2萬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實施河道綜合治理,對河道進行清淤疏浚。(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退化濕地修復,大力建設人工濕地,恢複流域原有生態功能,到今年,退耕還濕面積達到50萬畝。開展河岸修復整治,推廣生態護坡建設。實施重要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工程,修復受損河口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實施濱海濕地綠化美化工程,提高濕地綠化覆蓋率和物種保護能力。(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維護河湖生態環境。(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執法監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護和監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將河湖動態監管落到實處。(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積極組織開展執法巡查、專項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採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對構成犯罪的涉河湖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建立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河湖管理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河湖管理保護行政執法職能,實施聯合執法。(省水利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法制辦、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全面實行河長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創新河湖管理保護體制機制。各級河長是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要樹立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切實擔負起河湖管理保護的主體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系。(各級黨委、政府牽頭並負責落實,有關部門參與)。
2.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明確工作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定期組織督導檢查,確保將河長確定事項真正落到實處。(省編辦、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部署,主動落實工作職責,對承擔任務事項要逐一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牽頭部門制定的專項實施方案,要明確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設置關鍵指標、控制時間節點。(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牽頭或委託有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河長制工作會議,擬定和審議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協調解決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河長制工作進行總結考核,並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建立部門聯動制度。加強溝通聯繫,形成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間的河長制聯席協調機制,密切配合,強化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級要動態跟蹤全面實行河長制工作進展,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各市黨委、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辦制度。各級河長負責牽頭組織督察工作,督察對象為下一級河長和同級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充分運用地方立法權,修改、完善河湖管理法規制度。健全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補償和岸線有償使用等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技術標準,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水利廳牽頭,省法制辦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三)強化管理。
1.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逐條逐段落實河湖管理主體和維護主體,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配備河管員,落實管護經費,構建主體明確、職能清晰、體制順暢、責任明確、經費落實、運行規範的河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創新河湖管護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閘管理養護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凡是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工程維護、河道疏浚、水域保潔、岸線綠化、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管護任務,均可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推動實現河湖管理保護的專業化、社會化。建立實時、公開、高效的信息平台,將日常巡查、問題督辦、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一體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會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堅持科技先導,綠色發展理念,強化科技治污,變廢為寶。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保護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河湖管理保護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省科技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充分發揮民間河長對河長制的監督作用,通過招募、聘用等多種方式,擇優選拔民間河長,建立志願者服務隊和義務護河隊,對河湖開展巡視、保護工作,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四)落實資金。
各級要加大投入,積極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經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立長效、穩定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為實行河長制提供資金保障。(省財政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五)嚴格考核。
1.建立考核問責與激勵機制,制定考核辦法,根據河長制實施的不同階段進行考核,以水質水量監測、河湖生態環境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工程運行管理等為主要考核指標,明確考核目標、主體、範圍和程序。對河長制開展情況進行及時督導,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落實。(省水利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把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充分結合,嚴格考核問責。縣級以上河長負責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落實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作為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湖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8月底前組織對建立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年底前組織對全面實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宣傳。
1.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河湖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邊顯要位置樹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有效發揮媒體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面向全社會組織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著力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防污治污,大力發展綠色循環經濟。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河湖保護意識,引導其自覺履行河湖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
一、整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整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位一體戰略布局,堅定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雙手發力,保護水資源、防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全省全面落實河道長制,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的河道,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保護河道生態。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定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加強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以黨政領導責任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的責任,加強工作措施,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一級抓住一級、一級抓住實行的工作結構。
-堅持科學管理、系統整備。以流域為單元,統一自然生態各種因素,科學規劃,有機結合治水和環境整備、生態修復等,綜合利用現代科學技術解決水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土地條件。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協調上下游、左右岸,落實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突出問題。
-堅持統一兼顧、管理和重量。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重點工程建設進度,創新管理保護機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取得長期效益。
-堅持加強監督,嚴格審查。統一標準,規範審查,建立河湖管理保護監督審查和責任追究制度,擴大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到2017年底,全面實施河長制,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督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其中,截至2017年4月底,建立全省各級河長體系的6月底,發布省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7月底,負責領導的省有關部門就領導事項制定了特別實施方案,截至8月底,設立區市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市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的10月底,縣(市、區)黨委、政府發布了實施方案和縣級相關制度和審查方法。
到今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5%,省控制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0%以上,設置區市建設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98%以上,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70%。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9%的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iii類)的比例總體達到65%以上的城市建設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除地質原因外,設立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水質優於iii類的比例達到100%的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以上的城鄉重要河道基本保持生態基流。
通過不斷努力,從根本上改善水環境,有力保障水安全,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全省河湖水清、岸綠、景美,最終實現建設秀美河湖、生態山東的總目標。
(四)工作構想。根據當地責任、分類管理、統一評價、實效工作要求,實施全面調查、系統整備、鞏固提高三步戰略。第一步是全面調查。也就是說,開展河湖問題的調查,明確問題,明確底數。第二步是系統的整備。也就是說,對各河湖有問題制定綜合整備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標準,確定三年行動計劃,分解任務指標,抓住監督檢查,嚴格按照部門分項責任、河長事務統一審查原則進行審查,確保各工作任務落實。第三步,鞏固提高。也就是說,河湖水事秩序正軌,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後,建立章制,規範河湖管理和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永久利用。
二、組織體系。
(一)河流的長度設置。
1.組織形式。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全省設立總河長,由省委書記、總督負責,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總督、農業農村工作副總督為副總河長。黃河、大汶河等省級重要河湖分別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領導負責,明確部門、部門為聯繫部門,負責執行河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省級重要河湖由市、縣(市、區)、鄉鎮(街)領導分別擔任河湖河長。
各市、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在本行政區域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鄉鎮(街)均分級設立河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制延伸至村莊。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長。
2.工作責任。省級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省級副社長河長負責協助總河長組織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責任,研究解決河長制工作中面臨的重點問題。省級河長分別負責組織領導對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管理、水生態修復、河湖執法監督等,領導組織依法整理突出問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跨行政區域河湖明確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施聯防聯合管理根據河道管理權屬,市、縣(市、區)、鄉鎮(街)級河長的具體責任由各地明確。
(二)河長制辦公室設置。
1.設置方式。縣級以上設河長制辦公室。鄉鎮應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省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省環境保護廳、省住宅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市、縣(市、區)級河長制辦公室的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情況決定。
2.工作責任。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事項。負責河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調度監督、檢查評價等具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部門按責任分工執行責任,監督指導下級河長制事務機構完成任務,整體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3.成員單位。省河長制辦公室。
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委農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法制辦、省畜牧獸醫局、山東黃河河務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衛南運河管理局。各成員單位分別確定1名處級幹部為聯絡員。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明確當地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具體工作職責。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
1.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進一步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四項制度,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健全省、市、縣三級控制指標體系,著力加強監督考核。(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統計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山東省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施方案,嚴控用水總量,嚴管用水強度,嚴格節水標準,嚴控高耗水項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推進區域經濟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相協調。堅持節水優先方針,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加快實施農業、工業和城鄉節水技術改造,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加強海水、再生水、礦井水、微鹹水開發利用,將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嚴格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力度,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不斷改善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強化河湖綜合管理,統籌規劃防洪、除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配置、水生態保護、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建設。(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強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生態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閘壩調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維持骨幹河道、重要湖泊和重點大型水庫生態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
1.堅持嚴格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根據河湖功能定位,將生態理念融入城鄉建設、河湖整治、旅遊休閒、環境治理、產業發展等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全過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對水流、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組織開展河道(含水庫)及湖泊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工作,落實河湖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埋設界碑界樁。(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組織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類水庫)和常年水面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編制工作。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根據規劃確定的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落實分區管理要求。對不符合岸線功能區要求的開發利用項目,提出調整意見。(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線亂占濫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問題,維護河湖管理,保護良好秩序,努力恢復河湖水域岸線良好的生態功能。(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在適宜地區沿河、沿湖一定範圍內規劃建設綠化帶,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省林業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補償制度,按照消除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占用補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強化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履行建設方案審查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8.充分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制,科學修編河道采砂規劃,嚴格采砂審批,強化河湖采砂監管。(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
1.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入河湖污染綜合防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控制工礦企業污染。修訂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環境准入,結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落實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積極推進河湖底泥重金屬污染治理。(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在河湖保護範圍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引導和鼓勵農民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減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因地制宜建設小濕地群凈化農田排水。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引導和鼓勵農民減少農作物種植,改種經濟林。(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防治漁業養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庫)中設置人工投餌網箱或圍網養殖,重點湖泊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標準化養殖魚塘建設改造,推廣生態養殖模式。鼓勵各地政府科學組織實施「測水配方、放魚養水」工程,探索建立「魚塘+濕地」模式,通過人工濕地凈化魚塘退水,削減入河湖污染負荷;建立漁業污染防控長效機制,引導湖區漁民轉產轉業。規範漁業捕撈行為,嚴厲查處非法捕魚(電魚、炸魚、毒魚)等行為。(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各地政府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向社會公布。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配套建設糞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貯存、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推行農牧結合循環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養殖等有機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收集、轉化、應用三級網絡社會化運營機制。到今年,全省規模化養殖場畜禽糞便和污水處理利用率分別達到90%和60%以上。(省畜牧獸醫局、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加強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按照「城邊接管、就近聯建、鼓勵獨建」原則,合理布局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各地政府制定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排水系統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應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7.加強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現有非標準船舶、老舊船舶的環保設施更新改造,難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達標準的嚴禁進入航道。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強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增強污水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依法搬遷、改造、拆除一批規模較小、污染重的碼頭作業點。(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
1.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進一步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定期開展突出環境問題大排查和涉水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演練,提高環境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河湖水質監管,進一步推進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省環保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安監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各設市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區黑臭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以解決城市建成區污水直排環境和垃圾沿河堆放問題為重點,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和工藝,採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技術,制定實施方案和整治計劃。2017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城市建成區基本完成黑臭水體治理任務,其他市城市建成區今年年底前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實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將城鎮周邊村莊、農村新型社區納入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處置體系,遠離城鎮的社區、集中連片村莊因地制宜建設環境基礎設施,探索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社會化機制,確保農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處理處置。(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深化以獎促治,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今年,新完成1.2萬個建制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委農工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6.實施河道綜合治理,對河道進行清淤疏浚。(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
1.推進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規劃的基礎上穩步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河湖健康評估,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牽頭,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開展退化濕地修復,大力建設人工濕地,恢複流域原有生態功能,到今年,退耕還濕面積達到50萬畝。開展河岸修復整治,推廣生態護坡建設。實施重要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工程,修復受損河口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實施濱海濕地綠化美化工程,提高濕地綠化覆蓋率和物種保護能力。(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維護河湖生態環境。(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省物價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5.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省海洋與漁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執法監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護和監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將河湖動態監管落到實處。(省水利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2.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責任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積極組織開展執法巡查、專項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堅決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采砂、採礦、圍墾、侵占水域岸線等活動。(省水利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對構成犯罪的涉河湖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牽頭,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建立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河湖管理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河湖管理保護行政執法職能,實施聯合執法。(省水利廳牽頭,省編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法制辦、濟南鐵路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
1.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全面實行河長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創新河湖管理保護體制機制。各級河長是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直接責任人,要樹立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切實擔負起河湖管理保護的主體責任,確保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系。(各級黨委、政府牽頭並負責落實,有關部門參與)。
2.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明確工作機構,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定期組織督導檢查,確保將河長確定事項真正落到實處。(省編辦、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按照統一部署,主動落實工作職責,對承擔任務事項要逐一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牽頭部門制定的專項實施方案,要明確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設置關鍵指標、控制時間節點。(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建立河長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牽頭或委託有關負責人組織召開河長制工作會議,擬定和審議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協調解決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河長制工作進行總結考核,並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建立部門聯動制度。加強溝通聯繫,形成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間的河長制聯席協調機制,密切配合,強化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級要動態跟蹤全面實行河長制工作進展,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各市黨委、政府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工作落實情況報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建立工作督察督辦制度。各級河長負責牽頭組織督察工作,督察對象為下一級河長和同級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充分運用地方立法權,修改、完善河湖管理法規制度。健全涉河湖建設項目管理、水域和岸線保護、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補償和岸線有償使用等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技術標準,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水利廳牽頭,省法制辦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三)強化管理。
1.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逐條逐段落實河湖管理主體和維護主體,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配備河管員,落實管護經費,構建主體明確、職能清晰、體制順暢、責任明確、經費落實、運行規範的河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創新河湖管護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閘管理養護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凡是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工程維護、河道疏浚、水域保潔、岸線綠化、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管護任務,均可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推動實現河湖管理保護的專業化、社會化。建立實時、公開、高效的信息平台,將日常巡查、問題督辦、情況通報、責任落實等納入信息化、一體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會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3.堅持科技先導,綠色發展理念,強化科技治污,變廢為寶。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保護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提高河湖管理保護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省科技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政府負責落實)。
4.充分發揮民間河長對河長制的監督作用,通過招募、聘用等多種方式,擇優選拔民間河長,建立志願者服務隊和義務護河隊,對河湖開展巡視、保護工作,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四)落實資金。
各級要加大投入,積極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經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立長效、穩定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為實行河長制提供資金保障。(省財政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五)嚴格考核。
1.建立考核問責與激勵機制,制定考核辦法,根據河長制實施的不同階段進行考核,以水質水量監測、河湖生態環境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工程運行管理等為主要考核指標,明確考核目標、主體、範圍和程序。對河長制開展情況進行及時督導,對督導中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整改落實。(省水利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把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充分結合,嚴格考核問責。縣級以上河長負責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3.落實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作為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河湖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2017年8月底前組織對建立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年底前組織對全面實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省水利廳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六)加強宣傳。
1.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河湖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邊顯要位置樹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參與,各地黨委、政府負責落實)。
2.有效發揮媒體輿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面向全社會組織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著力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防污治污,大力發展綠色循環經濟。不斷增強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河湖保護意識,引導其自覺履行河湖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和監督河湖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
為進一步發揮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切實放大財政支農政策效應,引導更多金融資本投入農業農村,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現代農業發展和產業扶貧,2019年8月7日,賀州市出台了《加快推進全市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助推鄉村振興的工作方案》(賀政辦發〔2019〕44號)。
一、明確具體工作目標。一是力爭今年前實現全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檔立卡」工作縣(區)、鄉鎮全覆蓋;實現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點縣域全覆蓋;實現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全市重點農業領域全覆蓋。二是力爭2022年全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檔立卡」1800戶以上,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累計擔保規模達5億元以上。
二、推進四項主要工作。一是按構建「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信息共享、風險共管、責任共擔」的新型「政銀擔」合作模式。二是加快完善全市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基層服務網絡建設。三是全面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檔立卡」工作。四是結合縣(區)農業產業特點,創新農業信貸擔保服務,加快擴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規模。
三、提升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財政投入獎補力度,每年安排一定金額財政專項資金,對積極參與轄區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銀行業機構和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推進情況的縣(區)給予獎勵。二是建立財政、擔保協同支農機制,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與廣西農擔公司賀州辦事處溝通合作,積極支持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開展工作,提高財政資金支農精準性和使用效益。三是落實全市農業信貸擔保相關配套政策,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四、切實落實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建立相應工作機制與方案,建立推進賀州市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助推鄉村振興聯席會議制度。二是落實工作職責,明確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涉農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協同推進各項工作,確保出實效。三是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將具體工作納入績效考核中,提高各級各部門工作積極性。四是加大宣傳發展力度,積極開展農擔政策正面宣傳推介活動,提高公眾對農擔政策的認知度。
一、明確具體工作目標。一是力爭今年前實現全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檔立卡」工作縣(區)、鄉鎮全覆蓋;實現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點縣域全覆蓋;實現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全市重點農業領域全覆蓋。二是力爭2022年全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檔立卡」1800戶以上,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累計擔保規模達5億元以上。
二、推進四項主要工作。一是按構建「優勢互補、合作共贏、信息共享、風險共管、責任共擔」的新型「政銀擔」合作模式。二是加快完善全市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基層服務網絡建設。三是全面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檔立卡」工作。四是結合縣(區)農業產業特點,創新農業信貸擔保服務,加快擴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規模。
三、提升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財政投入獎補力度,每年安排一定金額財政專項資金,對積極參與轄區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銀行業機構和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推進情況的縣(區)給予獎勵。二是建立財政、擔保協同支農機制,各級相關部門要加強與廣西農擔公司賀州辦事處溝通合作,積極支持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開展工作,提高財政資金支農精準性和使用效益。三是落實全市農業信貸擔保相關配套政策,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四、切實落實保障措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建立相應工作機制與方案,建立推進賀州市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助推鄉村振興聯席會議制度。二是落實工作職責,明確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涉農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協同推進各項工作,確保出實效。三是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將具體工作納入績效考核中,提高各級各部門工作積極性。四是加大宣傳發展力度,積極開展農擔政策正面宣傳推介活動,提高公眾對農擔政策的認知度。
為加快全縣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和開工建設步伐,縣委、縣政府決定在全縣開展重點項目建設攻堅行動,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縣為統攬,聚焦重點項目,全力展開攻堅,動員全縣上下進一步解放思想,集中力量,加大力度,打一場重點項目建設攻堅戰,加快重點項目建設進度,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攻堅行動採取縣領導分包、相關鎮和縣直部門協調推進、項目業主單位具體實施的形式,對29個項目進行重點推進。到今年底,爭取18個重點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或完工投產,5個重點項目開工建設,具備落地條件,6個重點前期(謀劃)項目取得實質性進展。
三、攻堅內容
這次攻堅行動重點推進的29個項目,不僅投資規模大,而且關係到我縣未來發展,對全縣生產力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圍繞加快推進這些重點項目的實施,「攻堅行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一是前期攻堅。前期攻堅是行動的重點。圍繞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進度,要突出抓好在談項目和達成投資意向項目的推進工作。利用我縣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以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延伸產業鏈條為重點,謀劃一批強縣、立縣的大項目,加強項目信息溝通對接,建立和完善充實項目庫。對在談項目,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投資項目評估機制,積極引進國內外大公司、大集團,提高項目檔次和質量;加大協調和盯辦力度,積極配合投資方做好項目前期調研、選址等基礎性工作,為項目及早達成投資意向創造條件。對達成投資意向的項目,要圍繞項目備案(核准)、規劃、環評、用地等前期工作,加大跑辦力度,加強協調督導,儘快完善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促進重點前期(謀劃)項目儘快具備落地條件。
二是開工攻堅。開工攻堅是行動的難點。圍繞促進項目開工建設,要突出抓好項目建設內、外部配套條件的落實工作。加強對項目業主單位的督導,促其儘快完善項目開工前各項審批手續,加快落實資金、物料、人力等建設要素,為項目的開工建設奠定堅實基礎。對項目建設所需的供電、供水、道路、規劃許可、土地占用等建設條件,明確責任,採用「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等辦法重點加以解決,確保年內實現開工建設。加快嘴東工業園區建設步伐,儘快完善各項基礎設施,滿足項目入園條件。
三是進度攻堅。進度攻堅是行動的關鍵。圍繞加快項目建設進度,要突出抓好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各類問題的協調和解決。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對項目建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採取積極應對措施,督導項目業主單位強化時間、任務觀念,做好工程施工節點銜接。要不斷優化建設環境,切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取得實質性進展,推動在建重點項目早日完工投產。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為確保攻堅行動取得實效,縣委、縣政府成立「重點項目建設攻堅行動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任組長,縣四大班子有關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我縣「攻堅行動」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攻堅行動採取縣領導分包責任制,縣四大班子領導作為分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分包項目負總責,一包到底;相關鎮、縣直部門作為項目的承辦單位,要迅速摸清重點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結合自身職能,責成專人協調盯辦,確保儘快辦結;項目業主單位作為項目的具體責任人,要主動與分包領導、承辦單位搞好銜接,對照「攻堅行動」的工作任務,制訂詳細的工作計劃,倒排時間表,細化、量化目標任務,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
(二)突出重點,加強調度。為全面掌握攻堅行動工作進展,及時協調解決攻堅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領導小組將實行月調度制度,每月進行一次集中調度。前期(謀劃)項目要重點協調調度項目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工作時限及節點等內容是否清晰和明確,工作步驟和方法是否紮實和有效,規劃、選址、環評、備案(核准)等前期手續是否辦理等工作情況;已開工項目重點協調調度水、電、地、資金等建設條件是否落實,項目建設的內外部環境是否優良,項目建設工期和進度是否達到要求等工作情況。
(三)強化督查,嚴格考核。各鎮、各部門、各項目業主單位要按照各自製定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表,結合開展的「效率年」活動,全面推進「攻堅行動」的實施。要強化工作督導和檢查,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層級檢查、考核制度,確保任務到人、責任到人、獎懲到人。同時,縣攻堅行動領導小組將組成「攻堅行動」專項督查組,定期對各單位進行專項督查,並發布督查通報。年終,要將重點項目建設攻堅行動完成情況納入領導班子考核內容。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縣為統攬,聚焦重點項目,全力展開攻堅,動員全縣上下進一步解放思想,集中力量,加大力度,打一場重點項目建設攻堅戰,加快重點項目建設進度,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攻堅行動採取縣領導分包、相關鎮和縣直部門協調推進、項目業主單位具體實施的形式,對29個項目進行重點推進。到今年底,爭取18個重點項目取得突破性進展或完工投產,5個重點項目開工建設,具備落地條件,6個重點前期(謀劃)項目取得實質性進展。
三、攻堅內容
這次攻堅行動重點推進的29個項目,不僅投資規模大,而且關係到我縣未來發展,對全縣生產力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圍繞加快推進這些重點項目的實施,「攻堅行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一是前期攻堅。前期攻堅是行動的重點。圍繞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進度,要突出抓好在談項目和達成投資意向項目的推進工作。利用我縣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以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延伸產業鏈條為重點,謀劃一批強縣、立縣的大項目,加強項目信息溝通對接,建立和完善充實項目庫。對在談項目,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投資項目評估機制,積極引進國內外大公司、大集團,提高項目檔次和質量;加大協調和盯辦力度,積極配合投資方做好項目前期調研、選址等基礎性工作,為項目及早達成投資意向創造條件。對達成投資意向的項目,要圍繞項目備案(核准)、規劃、環評、用地等前期工作,加大跑辦力度,加強協調督導,儘快完善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促進重點前期(謀劃)項目儘快具備落地條件。
二是開工攻堅。開工攻堅是行動的難點。圍繞促進項目開工建設,要突出抓好項目建設內、外部配套條件的落實工作。加強對項目業主單位的督導,促其儘快完善項目開工前各項審批手續,加快落實資金、物料、人力等建設要素,為項目的開工建設奠定堅實基礎。對項目建設所需的供電、供水、道路、規劃許可、土地占用等建設條件,明確責任,採用「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等辦法重點加以解決,確保年內實現開工建設。加快嘴東工業園區建設步伐,儘快完善各項基礎設施,滿足項目入園條件。
三是進度攻堅。進度攻堅是行動的關鍵。圍繞加快項目建設進度,要突出抓好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各類問題的協調和解決。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對項目建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採取積極應對措施,督導項目業主單位強化時間、任務觀念,做好工程施工節點銜接。要不斷優化建設環境,切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取得實質性進展,推動在建重點項目早日完工投產。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為確保攻堅行動取得實效,縣委、縣政府成立「重點項目建設攻堅行動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任組長,縣四大班子有關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我縣「攻堅行動」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攻堅行動採取縣領導分包責任制,縣四大班子領導作為分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分包項目負總責,一包到底;相關鎮、縣直部門作為項目的承辦單位,要迅速摸清重點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結合自身職能,責成專人協調盯辦,確保儘快辦結;項目業主單位作為項目的具體責任人,要主動與分包領導、承辦單位搞好銜接,對照「攻堅行動」的工作任務,制訂詳細的工作計劃,倒排時間表,細化、量化目標任務,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
(二)突出重點,加強調度。為全面掌握攻堅行動工作進展,及時協調解決攻堅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領導小組將實行月調度制度,每月進行一次集中調度。前期(謀劃)項目要重點協調調度項目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工作時限及節點等內容是否清晰和明確,工作步驟和方法是否紮實和有效,規劃、選址、環評、備案(核准)等前期手續是否辦理等工作情況;已開工項目重點協調調度水、電、地、資金等建設條件是否落實,項目建設的內外部環境是否優良,項目建設工期和進度是否達到要求等工作情況。
(三)強化督查,嚴格考核。各鎮、各部門、各項目業主單位要按照各自製定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表,結合開展的「效率年」活動,全面推進「攻堅行動」的實施。要強化工作督導和檢查,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層級檢查、考核制度,確保任務到人、責任到人、獎懲到人。同時,縣攻堅行動領導小組將組成「攻堅行動」專項督查組,定期對各單位進行專項督查,並發布督查通報。年終,要將重點項目建設攻堅行動完成情況納入領導班子考核內容。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市委基層工作會議精神,增強我市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領導幹部抓基層治理的責任感,明確市委基層治理領導小組及其5個專項責任小組成員單位責任,紮實推進我市基層治理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貫徹全國農村基層黨建工作座談會、全省基層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治市、改革創新的原則,以創建幸福村居為抓手,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大抓基層的部署,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基層的不穩定因素,解決基層矛盾問題,完成涉農土地問題整治、農村土地確權,完善農村「三資」管理,建成統一規範的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強化農村(社區)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為推動「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珠海的實踐提供堅強保證。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推進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基層和諧穩定。
責任小組:涉農維穩及社會矛盾化解責任小組。
1.深化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開展涉農不穩定問題、勞資。
糾紛、涉環保不穩定問題、涉眾型金融不穩定問題、房地產領域不穩定問題等5個專項治理活動,堅持和完善每月滾動排查機制,做實工作檯賬,落實到人,限期化解。
2.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土地管理、環境保護、。
農村黑惡勢力抬頭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打擊基層涉黑犯罪。查處基層黨員幹部失職瀆職、涉農領域違法違紀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3.加強維穩分析研判。落實和加強對基層維穩形勢的分析。
研判機制,推動維穩工作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4.切實解決歷史積案。按照事要解決的原則,清理積案。
解決好歷史問題。對「釘子案」、「骨頭案」,實行一案一策,落實包案領導和責任人,限期解決。認真總結髮現共性問題,推動面上問題的解決,依法推進信訪積案化解。
(二)深入推進涉農土地問題整治,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責任小組:涉農土地治理責任小組。
5.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款。積極推進土地徵收制度改革,2015年9月底前開展自查自清,年底前制定處置方案,逐項落實整改,2016年6月前全面完成清理任務。
6.落實農村留用地。2015年9月底前建立歷史留用地台賬,年底前出台指導意見,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解決全市留用地歷史欠賬。
7.集中開展農村土地「三亂」問題專項治理。對2014年1月1日以來農村亂占、亂賣、亂租土地問題進行摸底排查,2015年底前完成打擊整治農村土地「三亂」任務,堅決遏制農村土地「三亂」現象。在此時間範圍之外發生的其他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經舉報查實的,一併納入專項治理範圍。
8.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工作。2015年底前制定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辦法,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滯留問題。2015年9月底,完成資金分配任務20%;2015年12月底,完成資金分配任務50%;2016年3月底,完成資金分配任務75%;2016年6月底,完成資金分配任務100%。
(三)深入推進農村土地確權,規範農村「三資」管理。
責任小組:農村土地確權及「三資」管理責任小組。
9.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繼續推進試點區、鎮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試點工作,認真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尊重農民意願,因地制宜做好確權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10.加強農村「三資」管理。抓好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建設,加快完善平台體系的應用開發、監督管理,規範化運用。落實區、鎮一級專責人員。2015年底前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核對,完成數據錄入,建立資源登記、資產台賬和合同管理電子台賬。
(四)深入推進農村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統一規範公共服務運行。
責任小組單位:農村(社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責任小組。
11.加快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統籌整合服務資源,建設多功能綜合服務中心,實現機構人員、場所掛牌、流程內容、信息系統、經費保障五個統一。2015年底前,選擇一個區開展整合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試點,爭取到2016年底,全市所有農村(社區)建成集文化體育、衛生計生、就業保障、食藥安全、警務治安、人口黨建、法律服務等於一體的多功能公共服務平台,全面實現「有機構、有牌子、有辦公場所、有辦公設備、有制度、有人員、有台賬、有經費」。
12.推進基層民主和法制建設。完善「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
(五)深入推進基層黨組織建設,強化黨的領導核心地位。
責任小組:農村(社區)黨建責任小組。
13.強化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明確基層黨組織的職責,突出黨組織的人事安排權、重要事項決定權、領導保障權和管理監督權,實現基層黨組織對農村(社區)各項工作和其他基層組織的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基層治理的各方面。繼續堅持「一肩挑」和「交叉任職」。在推行「政經分離」的農村(社區),由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經濟組織負責人,既要加強黨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又要保持對集體經濟運營的有效監督。
14.規範村級組織運作。全面實行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和黨群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操作規程。
15.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組織。制定《關於全市軟弱渙散農村(社區)黨組織持續整頓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年)》,每年按照10%的比例排查整頓,形成常態化機制。年底對整頓情況進行考核驗收,每年整頓轉化率要達到90%以上。對重點村、老大難村,對多年整頓沒有明顯成效的農村(社區),區委書記、鎮(街道)黨(工)委書記和班子成員要直接包、重點抓,限期解決問題。
16.創新完善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對於行政村黨員人數較多、下設黨組織較多的,村黨支部可根據有關規定改建為黨總支或黨委。探索黨組織、自治組織、公共服務組織下移到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在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民工聚居地建立黨組織,實行屬地管理,「兩新」組織的書記和優秀黨員可選配為農村(社區)黨工委副書記和專(兼職)委員,比例要逐步提高。2015年8月底前確定1個有代表性的鎮作為黨組織設置試點單位,2015年底前推進農村(社區)黨組織設置取得成效。
17.加強農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隊伍建設。選好、培養好、管理好支部書記,把黨性強、作風好放在首位,注重從村裡的致富帶頭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大學生村官、在外工作的退休幹部、鄉村醫生、鄉村教師和其他鄉賢中選拔黨組織書記。完成對軟弱渙散和貧困村(社區)選派「第一書記」。抓好支部書記培養,市、區每年分期分批對現任書記進行集中培訓,全市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大專以上學歷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2015年8月底前確定全市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後備幹部,加強跟蹤培養、考核和管理。加大從優秀村幹部中選拔、考錄鎮(街道)公務員和鎮(街道)領導幹部力度。落實村黨組織書記基本報酬,並建立正常增長機制。
18.加強農村黨員隊伍建設。制定和落實農村發展黨員計劃,注重在農村現有優秀人員中培養和發展黨員,加強對基層幹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
19.加強村級組織陣地建設。市、區組織部門推動各有關部門,重點解決村(社區)辦公場所問題,支持村(社區)黨群活動陣地建設,配套完善設施設備,發揮辦公議事、黨團員和婦女青年活動、教育培訓、便民服務等多種綜合功能。
20.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2015年底前,制定《珠海市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劃(試行)》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範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定位、工作職責,完善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機制。
21.切實減輕基層負擔。規範委託基層代辦事項和各類檢查考核、評比達標,減少會議、台賬、報表等。
22.建立健全基層治理工作機構。成立市、區基層治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統一領導。鎮(街道)設置基層治理辦公室,選配好黨委組織委員專職抓黨務,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黨務工作者。
四、組織領導
(一)建立基層治理領導機構工作機制。市委基層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牽頭抓總,每季度召集各專項責任小組牽頭單位和相關單位召開一次專題研究會議,每半年向市委常委會作一次專題彙報。各專項責任小組要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建立工作檯賬,每個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推動基層治理各項任務落實。市直各相關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發揮職能優勢,配合牽頭單位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發揮區委「一線指揮部」的作用。各區黨委要把抓好基層治理作為分內職責,統籌謀劃,給予有力指導,定期研究有關重點問題,切實發揮一線指揮部作用,抓好有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區委書記要把基層治理工作抓在手上,切實履行好「一把手」的主體責任。
(三)強化鎮(街道)抓村(社區)作用。鎮(街道)黨(工)委是農村(社區)基層組織建設的「龍頭」,要強化鎮(街道)抓村(社區)的直接責任,樹立崗位在村(社區)、陣地在村(社區)的意識,促使鎮(街道)黨(工)委、黨(工)委書記和班子成員把工作重心放在抓村(社區)上。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貫徹全國農村基層黨建工作座談會、全省基層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治市、改革創新的原則,以創建幸福村居為抓手,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大抓基層的部署,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基層的不穩定因素,解決基層矛盾問題,完成涉農土地問題整治、農村土地確權,完善農村「三資」管理,建成統一規範的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強化農村(社區)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為推動「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珠海的實踐提供堅強保證。
三、主要任務
(一)深入推進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基層和諧穩定。
責任小組:涉農維穩及社會矛盾化解責任小組。
1.深化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開展涉農不穩定問題、勞資。
糾紛、涉環保不穩定問題、涉眾型金融不穩定問題、房地產領域不穩定問題等5個專項治理活動,堅持和完善每月滾動排查機制,做實工作檯賬,落實到人,限期化解。
2.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土地管理、環境保護、。
農村黑惡勢力抬頭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打擊基層涉黑犯罪。查處基層黨員幹部失職瀆職、涉農領域違法違紀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3.加強維穩分析研判。落實和加強對基層維穩形勢的分析。
研判機制,推動維穩工作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4.切實解決歷史積案。按照事要解決的原則,清理積案。
解決好歷史問題。對「釘子案」、「骨頭案」,實行一案一策,落實包案領導和責任人,限期解決。認真總結髮現共性問題,推動面上問題的解決,依法推進信訪積案化解。
(二)深入推進涉農土地問題整治,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責任小組:涉農土地治理責任小組。
5.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款。積極推進土地徵收制度改革,2015年9月底前開展自查自清,年底前制定處置方案,逐項落實整改,2016年6月前全面完成清理任務。
6.落實農村留用地。2015年9月底前建立歷史留用地台賬,年底前出台指導意見,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解決全市留用地歷史欠賬。
7.集中開展農村土地「三亂」問題專項治理。對2014年1月1日以來農村亂占、亂賣、亂租土地問題進行摸底排查,2015年底前完成打擊整治農村土地「三亂」任務,堅決遏制農村土地「三亂」現象。在此時間範圍之外發生的其他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經舉報查實的,一併納入專項治理範圍。
8.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工作。2015年底前制定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分配辦法,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滯留問題。2015年9月底,完成資金分配任務20%;2015年12月底,完成資金分配任務50%;2016年3月底,完成資金分配任務75%;2016年6月底,完成資金分配任務100%。
(三)深入推進農村土地確權,規範農村「三資」管理。
責任小組:農村土地確權及「三資」管理責任小組。
9.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繼續推進試點區、鎮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試點工作,認真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尊重農民意願,因地制宜做好確權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10.加強農村「三資」管理。抓好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台建設,加快完善平台體系的應用開發、監督管理,規範化運用。落實區、鎮一級專責人員。2015年底前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核對,完成數據錄入,建立資源登記、資產台賬和合同管理電子台賬。
(四)深入推進農村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統一規範公共服務運行。
責任小組單位:農村(社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責任小組。
11.加快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統籌整合服務資源,建設多功能綜合服務中心,實現機構人員、場所掛牌、流程內容、信息系統、經費保障五個統一。2015年底前,選擇一個區開展整合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試點,爭取到2016年底,全市所有農村(社區)建成集文化體育、衛生計生、就業保障、食藥安全、警務治安、人口黨建、法律服務等於一體的多功能公共服務平台,全面實現「有機構、有牌子、有辦公場所、有辦公設備、有制度、有人員、有台賬、有經費」。
12.推進基層民主和法制建設。完善「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
(五)深入推進基層黨組織建設,強化黨的領導核心地位。
責任小組:農村(社區)黨建責任小組。
13.強化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明確基層黨組織的職責,突出黨組織的人事安排權、重要事項決定權、領導保障權和管理監督權,實現基層黨組織對農村(社區)各項工作和其他基層組織的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基層治理的各方面。繼續堅持「一肩挑」和「交叉任職」。在推行「政經分離」的農村(社區),由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經濟組織負責人,既要加強黨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又要保持對集體經濟運營的有效監督。
14.規範村級組織運作。全面實行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和黨群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操作規程。
15.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組織。制定《關於全市軟弱渙散農村(社區)黨組織持續整頓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年)》,每年按照10%的比例排查整頓,形成常態化機制。年底對整頓情況進行考核驗收,每年整頓轉化率要達到90%以上。對重點村、老大難村,對多年整頓沒有明顯成效的農村(社區),區委書記、鎮(街道)黨(工)委書記和班子成員要直接包、重點抓,限期解決問題。
16.創新完善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對於行政村黨員人數較多、下設黨組織較多的,村黨支部可根據有關規定改建為黨總支或黨委。探索黨組織、自治組織、公共服務組織下移到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在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民工聚居地建立黨組織,實行屬地管理,「兩新」組織的書記和優秀黨員可選配為農村(社區)黨工委副書記和專(兼職)委員,比例要逐步提高。2015年8月底前確定1個有代表性的鎮作為黨組織設置試點單位,2015年底前推進農村(社區)黨組織設置取得成效。
17.加強農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隊伍建設。選好、培養好、管理好支部書記,把黨性強、作風好放在首位,注重從村裡的致富帶頭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大學生村官、在外工作的退休幹部、鄉村醫生、鄉村教師和其他鄉賢中選拔黨組織書記。完成對軟弱渙散和貧困村(社區)選派「第一書記」。抓好支部書記培養,市、區每年分期分批對現任書記進行集中培訓,全市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大專以上學歷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2015年8月底前確定全市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後備幹部,加強跟蹤培養、考核和管理。加大從優秀村幹部中選拔、考錄鎮(街道)公務員和鎮(街道)領導幹部力度。落實村黨組織書記基本報酬,並建立正常增長機制。
18.加強農村黨員隊伍建設。制定和落實農村發展黨員計劃,注重在農村現有優秀人員中培養和發展黨員,加強對基層幹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
19.加強村級組織陣地建設。市、區組織部門推動各有關部門,重點解決村(社區)辦公場所問題,支持村(社區)黨群活動陣地建設,配套完善設施設備,發揮辦公議事、黨團員和婦女青年活動、教育培訓、便民服務等多種綜合功能。
20.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2015年底前,制定《珠海市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劃(試行)》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規範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定位、工作職責,完善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機制。
21.切實減輕基層負擔。規範委託基層代辦事項和各類檢查考核、評比達標,減少會議、台賬、報表等。
22.建立健全基層治理工作機構。成立市、區基層治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統一領導。鎮(街道)設置基層治理辦公室,選配好黨委組織委員專職抓黨務,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黨務工作者。
四、組織領導
(一)建立基層治理領導機構工作機制。市委基層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牽頭抓總,每季度召集各專項責任小組牽頭單位和相關單位召開一次專題研究會議,每半年向市委常委會作一次專題彙報。各專項責任小組要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建立工作檯賬,每個月召開一次專題會議,推動基層治理各項任務落實。市直各相關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發揮職能優勢,配合牽頭單位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發揮區委「一線指揮部」的作用。各區黨委要把抓好基層治理作為分內職責,統籌謀劃,給予有力指導,定期研究有關重點問題,切實發揮一線指揮部作用,抓好有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區委書記要把基層治理工作抓在手上,切實履行好「一把手」的主體責任。
(三)強化鎮(街道)抓村(社區)作用。鎮(街道)黨(工)委是農村(社區)基層組織建設的「龍頭」,要強化鎮(街道)抓村(社區)的直接責任,樹立崗位在村(社區)、陣地在村(社區)的意識,促使鎮(街道)黨(工)委、黨(工)委書記和班子成員把工作重心放在抓村(社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