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制度。
1、按照黨員檔案材料收集目錄的收集範圍,收集黨員檔。
2、了解和掌握形成黨員檔案材料的信息及規律,並與其建立聯繫制度和收集網絡。
3、歸檔材料應真實規範,完善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由組織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時間和組織印章,個人撰寫的材料有形成時間和本人簽字。
4、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應按時間順序,登記在黨員檔案材料收集目錄上,並在當月內歸入檔案袋(盒)。
二、查(借)閱制度。
1、查借閱黨員檔案必須由單位組織人事幹部在填寫好《申請查閱黨員檔案報告表》後,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後方可登記查閱;紀檢、監察、檢法部門因工作業務需要,了解幹部人事檔案情況時,可提供有關部分內容。
2、任何人不得查閱本人及其親屬檔案。
3、需摘錄或複製檔案有關內容和材料的,應徵得管檔人員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除代作直接證明的材料外,摘錄或複製的檔案材料,均不予蓋章。
4、查閱檔案人員應按要求認真填寫閱檔情況登記。閱檔時,不得隨意圈劃、塗改、拆散、抽換、污損檔案。
5、檔案一般不得外借,單位黨組織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借用的,應在《申報表》中填明借閱理由,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借出。借出檔案一般不超過15天,若不能按期歸還,應辦理續藉手續,續借不得超過一周。
1案材料。做到:主動及時、全面準確、保質保量、安全保密。
三、傳遞制度。
1、轉遞黨員檔案和檔案材料,必須做到及時、完整、準確、安全、保密。
2、黨員流動或變換單位後,應在15天內將檔案轉至新的所在黨組織。
3、轉出的檔案應完整齊全,並按規定經過認真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4、收到的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退回回執,轉出的檔案,逾期1個月未退回執,應及時催收。
四、保密制度。
1、黨員檔案是反映黨員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保密法》的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機密,慎之又慎。
2、牢固樹立保密觀念,嚴守黨和國家機密,不隨意向無關人員提供檔案或泄露檔案內容,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處分。
3、不得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閱黨員檔案。
4、不准帶黨員檔案出入公共場所,不准用普通電話索要或提供檔案內容。
5、檔案管理人員不得保管本人及親屬檔案。
6、查閱檔案前,必須弄清查閱檔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閱者與被查閱人員的關係。對符合查閱檔案條件要求的,給予接待,並對其查閱的有關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隨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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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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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檔案管理條例9篇[朗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充分發揮幹部人事檔案在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幹部人事檔案是各級黨委(黨組)和等有關部門在黨的組織建設、幹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務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幹部個人政治品質、道德品行、思想認識、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幹部人事檔案是教育培養、選拔任用、管理監督幹部和評鑑人才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幹部人才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重要執政資源,屬於黨和國家所有。
第四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科學管理、改革創新,服務廣大幹部人才,服務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服務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第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依規依法、全面從嚴。
(三)分級負責、集中管理。
(四)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七條 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集中管理。
第八條 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宏觀指導、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
建立由中央組織部牽頭、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與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協調配合機制,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業務標準,解決有關問題,促進工作有機銜接、協同推進。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相關部署要求,研究解決工作機構、經費和條件保障等問題,將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列為黨建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十條 各級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組織開展宣傳、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負責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幹部的人事檔案。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中管金融企業、中央企業、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集中管理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下同)和本單位其他幹部的人事檔案。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集中管理本級黨委管理幹部的人事檔案;省、市級直屬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管理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和本單位其他幹部的人事檔案。
縣(市、區、旗)以下機關(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可以按不同類別、身份,由縣(市、區、旗)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分別集中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有關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可以集中管理下級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
第十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和與其檔案管理同在一個部門且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人員的檔案,由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另行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明確負責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每管理1000卷檔案一般應當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有業務指導任務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還應當配備相應的業務指導人員。管理檔案數量較少且未設立工作機構的單位,應當明確崗位,專人負責。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含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崗位,下同)的職責包括:
(一)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整理、歸檔,檔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查(借)閱、檔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組織開展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
(三)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涉及幹部人事檔案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
(五)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黨員幹部從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強化黨性教育和業務培訓,從嚴管理,加強激勵保障。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政治堅定、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甘於奉獻、嚴守紀律。對於表現優秀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培養使用。
第三章 內容和分類。
第十八條 幹部人事檔案內容根據新時代黨的建設和組織人事工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保證真實準確、全面規範、鮮活及時。
第十九條 幹部人事檔案主要內容和分類包括:
(一)履歷類材料。主要有《幹部履歷表》和幹部簡歷等材料。
(二)自傳和思想類材料。主要有自傳、參加黨的重大教育活動情況和重要黨性分析、重要思想彙報等材料。
(三)考核鑑定類材料。主要有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鑑定,重大政治事件、突發事件和重大任務中的表現,援派、掛職鍛鍊考核鑑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評價意見等材料。
(四)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鑑和教育培訓類材料。主要有中學以來取得的學歷學位,職業(任職)資格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當選院士、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發明創造、科研成果獲獎、著作譯著和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目錄,政策理論、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情況等材料。
(五)政審、審計和審核類材料。主要有政治歷史情況審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結果及說明,證明,幹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幹部人事檔案任前審核登記表,廉潔從業結論性評價等材料。
(六)黨、團類材料。主要有《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轉正申請書、培養教育考察,黨員登記表,停止黨籍、恢復黨籍,退黨、脫黨,保留組織關係、恢復組織生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願書》、入團申請書,加入或者退出民主黨派等材料。
(七)表彰獎勵類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先進事跡以及撤銷獎勵等材料。
(八)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類材料。主要有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公安機關有關行政處理決定,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對幹部有失誠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等行為形成的記錄,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資、任免、出國和會議代表類材料。主要有工資待遇審批、參加社會保險,錄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調配、軍隊轉業(復員)安置、退(離)休、辭職、辭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登記、遴選、選調、調任、職級晉升,職務、職級套改,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出國(境)審批,當選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協會議、群團組織代表會議、民主黨派代表會議等會議代表(委員)及相關職務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主要有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派遣證,工作調動介紹信,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等證件有關內容的複印件和體檢表等材料。
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具體內容和分類標準由中央組織部確定。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乾部人事檔案內容建設。
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明確歸檔材料的內容填寫、格式規範等要求。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要求制發材料。
幹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門必須如實、規範填寫材料。
材料形成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後1個月內主動向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幹部人事檔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檔案建立、接收、保管、轉遞、信息化、統計和保密,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整理和歸檔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幹部人事檔案分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參加工作被錄用或者聘用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列人員的,由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以其入黨、入團,錄用、聘用,中學以來的學籍、獎懲和自傳等材料為基礎,建立檔案正本,並且負責管理。
幹部所在單位或者協管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處級或者相當職務以上幹部的幹部人事檔案副本,並且負責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複製件構成。正本有關材料和信息變更時,副本應當相應變更。
發現幹部人事檔案丟失或者損毀的,必須立即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並且全力查找或者補救。確實無法找到或者補救的,經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由負責管理檔案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協調有關單位重新建立檔案或者補充必要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幹部人事數字檔案是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利用掃描等技術手段將幹部人事紙質檔案轉化形成的數字圖像和數字文本。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在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過程中,應當嚴格規範檔案目錄建庫、檔案掃描、圖像處理、數據存儲、數據驗收、數據交換、數據備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環節,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確保與紙質檔案一致。
幹部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和維護科學合理的檔案存放秩序,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建設幹部人事檔案庫房,加強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數量較少的單位,也應當設置專用房間保管檔案。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二十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發生變動的,原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對檔案進行認真核對整理,保證檔案內容真實準確、材料齊全完整,並在2個月內完成轉遞;現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一般應當在接到檔案2個月內完成審核入庫。
幹部出現辭職、出國不歸或者被辭退、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開除公職等情況,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結論意見或者處理處分,經保密審查後,原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將檔案轉遞至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接收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收人事檔案。
轉遞幹部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者安排專人送取,轉遞單位和接收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轉遞手續。
因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改革等原因單位撤銷合併、職能劃轉、職責調整,國有企業破產、重組等,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制定幹部人事檔案移交工作方案,編制移交清單,按照有關要求及時移交檔案。
幹部死亡5年後,其人事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規定進館。
第二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加強檔案信息資源的規劃、建設、開發和管理,提升檔案信息採集、處理、傳輸、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幹部人事檔案信息化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幹部人事檔案日常管理、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判,加強檔案資源科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對於屬於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於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及時收集材料,鑑別材料內容是否真實,檢查材料填寫是否規範、手續是否完備等;對於應當歸檔的材料準確分類,逐份編寫材料目錄,整理合格後,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歸檔。
第五章 利用和審核。
第三十條 幹部人事檔案利用工作應當強化服務理念,嚴格利用程序,創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發揮檔案資政作用、體現憑證價值。
幹部人事檔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閱、複製和摘錄等。
第三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閱幹部人事檔案:
(一)政治審查、發展黨員、黨員教育、黨員管理等。
(二)幹部錄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調配、職級晉升、教育培養、職稱評聘、表彰獎勵、工資待遇、公務員登記備案、退(離)休、社會保險、治喪等。
(三)人才引進、培養、評選、推送等。
(四)巡視、巡察,選人用人檢查、違規選人用人問題查核,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調查取證、案件查辦等。
(五)經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的編史修志,撰寫大事記、人物傳記,舉辦展覽、紀念活動等。
(六)幹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幹部,研究、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項。
幹部本人及其親屬辦理公證、訴訟取證等有關幹部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的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相應的組織人事等部門查閱檔案。
複製、摘錄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查閱幹部人事檔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查閱單位如實填寫幹部人事檔案查閱審批材料,按照程序報單位負責同志審批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查閱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均為黨員。
(三)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審批。
(四)在規定時限內查閱。
第三十三條 幹部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三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統一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查(借)閱幹部人事檔案的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堅持「凡提必審」、「凡進必審」、幹部管理權限發生變化的「凡轉必審」,在幹部動議、考察、任職前公示、錄用、聘用、遴選、選調、交流,人才引進,軍隊轉業(復員)安置,檔案轉遞、接收等環節,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標準,及時做好乾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幹部人事檔案審核應當在全面審核檔案內容的基礎上,重點審核幹部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幹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係、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鑑、獎懲等基本信息,審核檔案內容是否真實、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檔案材料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響幹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條 幹部人事檔案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涉及幹部個人信息重新認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凡發現檔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組織人事部門等應當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暫緩考察或者暫停任職、錄用、聘用、調動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建立健全乾部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為幹部資源配置、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宏觀管理、組織人事工作規律研究等提供精準高效服務。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開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
(二)嚴禁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填報幹部人事檔案信息。
(三)嚴禁轉遞、接收、歸檔涉嫌造假或者來歷不明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四)嚴禁利用職務、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實施檔案造假,授意、指使、縱容、默許他人檔案造假,為檔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後不及時向組織報告。
(五)嚴禁插手、干擾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檔案造假問題。
(六)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七)嚴禁圈劃、損壞、扣留、出賣、交換、轉讓、贈送幹部人事檔案。
(八)嚴禁擅自提供、摘錄、複製、拍攝、保存、丟棄、銷毀幹部人事檔案。
(九)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閱幹部人事檔案。
(十)嚴禁擅自將幹部人事檔案帶出國(境)外。
(十一)嚴禁泄露或者擅自對外公開幹部人事檔案內容。
第四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和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黨員、幹部、群眾監督。
下級機關(單位)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並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流動人員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等其他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精神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印發的《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充分發揮幹部人事檔案在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幹部人事檔案是各級黨委(黨組)和等有關部門在黨的組織建設、幹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務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幹部個人政治品質、道德品行、思想認識、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幹部人事檔案是教育培養、選拔任用、管理監督幹部和評鑑人才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幹部人才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重要執政資源,屬於黨和國家所有。
第四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科學管理、改革創新,服務廣大幹部人才,服務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服務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第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依規依法、全面從嚴。
(三)分級負責、集中管理。
(四)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七條 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集中管理。
第八條 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宏觀指導、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
建立由中央組織部牽頭、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與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協調配合機制,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業務標準,解決有關問題,促進工作有機銜接、協同推進。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相關部署要求,研究解決工作機構、經費和條件保障等問題,將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列為黨建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十條 各級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組織開展宣傳、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負責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幹部的人事檔案。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中管金融企業、中央企業、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集中管理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下同)和本單位其他幹部的人事檔案。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集中管理本級黨委管理幹部的人事檔案;省、市級直屬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管理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和本單位其他幹部的人事檔案。
縣(市、區、旗)以下機關(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可以按不同類別、身份,由縣(市、區、旗)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分別集中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有關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可以集中管理下級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
第十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和與其檔案管理同在一個部門且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人員的檔案,由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另行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明確負責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每管理1000卷檔案一般應當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有業務指導任務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還應當配備相應的業務指導人員。管理檔案數量較少且未設立工作機構的單位,應當明確崗位,專人負責。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含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崗位,下同)的職責包括:
(一)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整理、歸檔,檔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查(借)閱、檔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組織開展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
(三)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涉及幹部人事檔案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
(五)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黨員幹部從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強化黨性教育和業務培訓,從嚴管理,加強激勵保障。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政治堅定、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甘於奉獻、嚴守紀律。對於表現優秀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培養使用。
第三章 內容和分類。
第十八條 幹部人事檔案內容根據新時代黨的建設和組織人事工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保證真實準確、全面規範、鮮活及時。
第十九條 幹部人事檔案主要內容和分類包括:
(一)履歷類材料。主要有《幹部履歷表》和幹部簡歷等材料。
(二)自傳和思想類材料。主要有自傳、參加黨的重大教育活動情況和重要黨性分析、重要思想彙報等材料。
(三)考核鑑定類材料。主要有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鑑定,重大政治事件、突發事件和重大任務中的表現,援派、掛職鍛鍊考核鑑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評價意見等材料。
(四)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鑑和教育培訓類材料。主要有中學以來取得的學歷學位,職業(任職)資格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當選院士、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發明創造、科研成果獲獎、著作譯著和有重大影響的論文目錄,政策理論、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情況等材料。
(五)政審、審計和審核類材料。主要有政治歷史情況審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結果及說明,證明,幹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幹部人事檔案任前審核登記表,廉潔從業結論性評價等材料。
(六)黨、團類材料。主要有《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轉正申請書、培養教育考察,黨員登記表,停止黨籍、恢復黨籍,退黨、脫黨,保留組織關係、恢復組織生活,《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願書》、入團申請書,加入或者退出民主黨派等材料。
(七)表彰獎勵類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先進事跡以及撤銷獎勵等材料。
(八)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類材料。主要有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法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公安機關有關行政處理決定,有關行業監管部門對幹部有失誠信、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等行為形成的記錄,人民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資、任免、出國和會議代表類材料。主要有工資待遇審批、參加社會保險,錄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調配、軍隊轉業(復員)安置、退(離)休、辭職、辭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登記、遴選、選調、調任、職級晉升,職務、職級套改,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出國(境)審批,當選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協會議、群團組織代表會議、民主黨派代表會議等會議代表(委員)及相關職務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主要有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派遣證,工作調動介紹信,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等證件有關內容的複印件和體檢表等材料。
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具體內容和分類標準由中央組織部確定。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乾部人事檔案內容建設。
中央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明確歸檔材料的內容填寫、格式規範等要求。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要求制發材料。
幹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門必須如實、規範填寫材料。
材料形成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後1個月內主動向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幹部人事檔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檔案建立、接收、保管、轉遞、信息化、統計和保密,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整理和歸檔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幹部人事檔案分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參加工作被錄用或者聘用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列人員的,由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以其入黨、入團,錄用、聘用,中學以來的學籍、獎懲和自傳等材料為基礎,建立檔案正本,並且負責管理。
幹部所在單位或者協管單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處級或者相當職務以上幹部的幹部人事檔案副本,並且負責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複製件構成。正本有關材料和信息變更時,副本應當相應變更。
發現幹部人事檔案丟失或者損毀的,必須立即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並且全力查找或者補救。確實無法找到或者補救的,經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由負責管理檔案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協調有關單位重新建立檔案或者補充必要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幹部人事數字檔案是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利用掃描等技術手段將幹部人事紙質檔案轉化形成的數字圖像和數字文本。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在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過程中,應當嚴格規範檔案目錄建庫、檔案掃描、圖像處理、數據存儲、數據驗收、數據交換、數據備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環節,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確保與紙質檔案一致。
幹部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和維護科學合理的檔案存放秩序,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建設幹部人事檔案庫房,加強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數量較少的單位,也應當設置專用房間保管檔案。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二十五條 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發生變動的,原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對檔案進行認真核對整理,保證檔案內容真實準確、材料齊全完整,並在2個月內完成轉遞;現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一般應當在接到檔案2個月內完成審核入庫。
幹部出現辭職、出國不歸或者被辭退、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開除公職等情況,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結論意見或者處理處分,經保密審查後,原管理單位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將檔案轉遞至相應的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接收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收人事檔案。
轉遞幹部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者安排專人送取,轉遞單位和接收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轉遞手續。
因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改革等原因單位撤銷合併、職能劃轉、職責調整,國有企業破產、重組等,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制定幹部人事檔案移交工作方案,編制移交清單,按照有關要求及時移交檔案。
幹部死亡5年後,其人事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規定進館。
第二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加強檔案信息資源的規劃、建設、開發和管理,提升檔案信息採集、處理、傳輸、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幹部人事檔案信息化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幹部人事檔案日常管理、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判,加強檔案資源科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對於屬於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於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及時收集材料,鑑別材料內容是否真實,檢查材料填寫是否規範、手續是否完備等;對於應當歸檔的材料準確分類,逐份編寫材料目錄,整理合格後,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歸檔。
第五章 利用和審核。
第三十條 幹部人事檔案利用工作應當強化服務理念,嚴格利用程序,創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發揮檔案資政作用、體現憑證價值。
幹部人事檔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閱、複製和摘錄等。
第三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閱幹部人事檔案:
(一)政治審查、發展黨員、黨員教育、黨員管理等。
(二)幹部錄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調配、職級晉升、教育培養、職稱評聘、表彰獎勵、工資待遇、公務員登記備案、退(離)休、社會保險、治喪等。
(三)人才引進、培養、評選、推送等。
(四)巡視、巡察,選人用人檢查、違規選人用人問題查核,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調查取證、案件查辦等。
(五)經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的編史修志,撰寫大事記、人物傳記,舉辦展覽、紀念活動等。
(六)幹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幹部,研究、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項。
幹部本人及其親屬辦理公證、訴訟取證等有關幹部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的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相應的組織人事等部門查閱檔案。
複製、摘錄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查閱幹部人事檔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查閱單位如實填寫幹部人事檔案查閱審批材料,按照程序報單位負責同志審批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查閱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均為黨員。
(三)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審批。
(四)在規定時限內查閱。
第三十三條 幹部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三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統一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查(借)閱幹部人事檔案的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堅持「凡提必審」、「凡進必審」、幹部管理權限發生變化的「凡轉必審」,在幹部動議、考察、任職前公示、錄用、聘用、遴選、選調、交流,人才引進,軍隊轉業(復員)安置,檔案轉遞、接收等環節,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標準,及時做好乾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幹部人事檔案審核應當在全面審核檔案內容的基礎上,重點審核幹部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幹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係、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鑑、獎懲等基本信息,審核檔案內容是否真實、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檔案材料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響幹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條 幹部人事檔案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涉及幹部個人信息重新認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
凡發現檔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組織人事部門等應當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暫緩考察或者暫停任職、錄用、聘用、調動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建立健全乾部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為幹部資源配置、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宏觀管理、組織人事工作規律研究等提供精準高效服務。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開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
(二)嚴禁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填報幹部人事檔案信息。
(三)嚴禁轉遞、接收、歸檔涉嫌造假或者來歷不明的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四)嚴禁利用職務、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實施檔案造假,授意、指使、縱容、默許他人檔案造假,為檔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後不及時向組織報告。
(五)嚴禁插手、干擾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檔案造假問題。
(六)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幹部人事檔案材料。
(七)嚴禁圈劃、損壞、扣留、出賣、交換、轉讓、贈送幹部人事檔案。
(八)嚴禁擅自提供、摘錄、複製、拍攝、保存、丟棄、銷毀幹部人事檔案。
(九)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閱幹部人事檔案。
(十)嚴禁擅自將幹部人事檔案帶出國(境)外。
(十一)嚴禁泄露或者擅自對外公開幹部人事檔案內容。
第四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和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黨員、幹部、群眾監督。
下級機關(單位)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並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流動人員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等其他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精神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幹部人事檔案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印發的《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幹部人事檔案是教育培養、選拔任用、管理監督幹部和評鑑人才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幹部人才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重要執政資源,屬於黨和國家所有。我們必須認真踐行《條例》規定,堅持從嚴管理幹部。
首先,做好乾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採取分級負責、集中管理的方式。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各司其職,對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能做到堅持準則,嚴格執行,不允許有半點差錯,保證幹部檔案無虛假信息,內容全部真實可靠。
其次,嚴格落實檔案審核及紀律監督。有重點有秩序的對幹部人事檔案進行審核操作,審核中發現有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中,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黨員、幹部、群眾監督,嚴禁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確保檔案的可依據性。
認真領會理解《條例》傳達的精神,融會貫通,並具以應用實施。
幹部人事檔案是教育培養、選拔任用、管理監督幹部和評鑑人才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幹部人才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重要執政資源,屬於黨和國家所有。我們必須認真踐行《條例》規定,堅持從嚴管理幹部。
首先,做好乾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採取分級負責、集中管理的方式。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各司其職,對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能做到堅持準則,嚴格執行,不允許有半點差錯,保證幹部檔案無虛假信息,內容全部真實可靠。
其次,嚴格落實檔案審核及紀律監督。有重點有秩序的對幹部人事檔案進行審核操作,審核中發現有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人事檔案工作中,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黨員、幹部、群眾監督,嚴禁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確保檔案的可依據性。
認真領會理解《條例》傳達的精神,融會貫通,並具以應用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提高黨員隊伍建設質量,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員教育管理是黨的建設基礎性經常性工作。黨組織應當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引導黨員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認真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條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教育、管理、監督、服務相結合,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斷增強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設政治合格、執行紀律合格、品德合格、發揮作用合格的黨員隊伍。
第四條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將嚴的要求落實到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黨員領導幹部帶頭接受教育管理。
(二)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突出黨性教育和政治理論教育,引導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黨員教育管理質量和實效,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分類指導,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充分發揮黨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作用。
第二章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五條把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作為黨員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務,引導黨員充分認識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意義,自覺學懂弄通做實。
第六條組織黨員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要義、基本精神、實踐要求,掌握貫穿其中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增強政治自覺、理論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的黨員教育教材體系。
教育引導黨員把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馬克思主義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
第七條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採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組織生活、在線學習培訓等方式,形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長效機制,推動黨員學深悟透、入腦入心。
第八條弘揚理論聯繫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引導黨員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學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增強過硬本領,做好本職工作,自覺做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全面學、系統學、貫通學、深入學、跟進學,自覺用以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三章黨員教育基本任務。
第九條加強政治理論教育,突出黨的創新理論學習,組織黨員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黨的基本知識,引導黨員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修養,努力掌握並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
第十條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嚴格黨內政治生活鍛鍊,教育黨員旗幟鮮明講政治,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做到「四個服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條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引導黨員牢記入黨誓詞,堅持合格黨員標準,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和家風。加強憲法法律法規教育,引導黨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條加強黨的宗旨教育,引導黨員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提高群眾工作本領,密切聯繫服務群眾。
第十三條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引導黨員學習黨史、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銘記黨的奮鬥歷程,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傳承紅色基因,踐行共產黨人價值觀,激發愛國主義熱情。
第十四條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圍繞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決策、推進落實重大任務,宣講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解讀世情國情黨情,回應黨員關注的問題,引導黨員正確認識形勢,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要求上來。
第十五條注重知識技能教育,根據黨員崗位職責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引導黨員學習掌握業務知識、科技知識、實用技術等,幫助黨員提高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增強服務本領。
第四章黨員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黨支部應當運用「三會一課」制度,對黨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管理。黨員應當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進行學習交流,彙報思想、工作等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參加雙重組織生活。
黨支部應當每月開展1次主題黨日,貼近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開展志願服務等。
黨員應當按期交納黨費。黨組織應當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一般以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併進行。
第十九條基層黨組織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黨組織負責人應當經常同黨員談心談話,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市、縣黨委或者基層黨委每年應當組織黨員集中輪訓,主要依託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基層黨校等進行。根據事業發展和黨的建設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中心工作和黨員實際,確定培訓內容和方式。黨員每年集中學習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32學時。
第二十一條黨組織應當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參加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圍繞學習教育主題,深入學習黨的創新理論,查找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
省級黨委、行業系統黨組織可以根據黨員思想狀況和黨的建設需要,適時開展專題學習教育。
第二十二條黨組織應當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結合不同群體黨員實際,通過樹立、學習身邊的榜樣,設立黨員示範崗、黨員責任區,開展設崗定責、承諾踐諾等,引導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創先爭優,在聯繫服務群眾、完成重大任務中勇於擔當作為,做到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站得出來、危急關頭豁得出來。
鼓勵和引導黨員參與志願服務。黨員應當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黨組織應當堅持從嚴教育管理和熱情關心愛護相統一,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勵關懷幫扶黨員。
針對老黨員的身體、居住和家庭等實際情況,採取靈活方式,進行教育管理服務,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黨員,組織活動和開展學習教育不作硬性要求,黨組織通過送學上門、走訪慰問等方式,給予更多關心照顧。
第五章黨籍和黨員組織關係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因私出國並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係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繫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繫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後確實無法取得聯繫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五條黨員組織關係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係。
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者其他特定組織。有固定工作單位並且單位已經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沒有固定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經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園區、樓宇等黨組織。
黨員工作單位、經常居住地發生變動的,或者外出學習、工作、生活6個月以上並且地點相對固定的,應當轉移組織關係。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可以在全國範圍直接相互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黨組織接收黨員組織關係時,如有必要,可以採取適當方式查核黨員檔案。對組織關係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黨員,原所在黨組織仍然負有管理責任。黨組織不得無故拒轉拒接黨員組織關係。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應當由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者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黨員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六章黨員監督和組織處置。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應當通過嚴格組織生活、聽取群眾意見、檢查黨員工作等多種方式,監督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情況,參加組織生活情況,履行黨員義務、聯繫服務群眾、發揮先鋒模範作用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發現黨員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風和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以及群眾對其有不良反映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二十九條對黨員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流動到外地工作生活不與黨組織主動保持聯繫的,以及存在其他與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黨組織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進提高。
第三十條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但本人能夠正確認識錯誤、願意接受教育管理並且決心改正的黨員,黨組織應當作出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時間不超過1年。對給予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應當採取幫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黨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給予除名處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黨員條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蛻化提出退黨,經教育後仍然堅持退黨的,予以除名。
(四)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滿後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七章流動黨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對外出6個月以上並且沒有轉移組織關係的流動黨員,應當保持經常聯繫,跟進做好教育培訓、管理服務等工作。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流出地黨組織可以依託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黨員日常管理。按照組織關係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方式,組織流動黨員就近就便參加組織生活。鄉鎮、街道、村、社區、園區等黨群服務中心應當向流動黨員開放。流動黨員可以在流入地黨組織或者流動黨員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
對具備轉移組織關係條件的流動黨員,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應當銜接做好轉接工作。
第三十三條農村黨支部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同流動黨員保持聯繫。鄉鎮黨委應當掌握流動黨員基本情況,指導督促黨支部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動黨員集中返鄉等時機,組織其參加組織生活或者教育培訓。對政治素質較好、有致富帶富能力的流動黨員,應當及時納入村後備力量培養。
城市社區黨組織對異地居住的流動黨員,引導其向居住地黨組織報到,自覺參加居住地黨組織的活動,接受黨組織管理。對在異地定居的黨員,引導和幫助其及時轉移組織關係。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才黨員黨組織,理順流動人才黨員組織關係,加強和改進流動人才黨員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條高校黨組織對組織關係保留在學校的高校畢業生流動黨員,應當繼續履行管理職責。黨員組織關係保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對符合轉出組織關係條件的及時轉出。
對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由原就讀高校或者工作單位黨組織保留其組織關係,每半年至少與其聯繫1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返回後按照規定恢復組織生活。
第八章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條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改進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推進基層黨建傳統優勢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不斷提高黨員教育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健全黨員信息庫,加強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和黨員電化教育創新發展,推進黨員教育管理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平台一體化建設,建立黨性教育基地網上平台,打造黨務、政務、服務有機融合的網絡陣地。
第三十七條堅持網上和網下相結合,依託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開展黨員信息管理、黨組織活動指導管理、流動黨員管理服務、發展黨員管理和黨費管理等業務應用,為黨員提供在線學習培訓、轉接組織關係、參與黨內事務和關懷幫扶等服務。
注重利用信息數據,對黨員隊伍狀況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進行實時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黨員應當主動學網用網,依託各類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積極參加在線學習培訓,認真參加黨組織的活動,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通過網絡向群眾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聽取群眾意見,聯繫服務群眾。
黨組織應當教育引導黨員嚴格規範網絡行為,敢於同網上錯誤言論作鬥爭,不得製作、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信息內容。
第九章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條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宣傳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教育部黨組、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等參加,建立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規劃部署、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組織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建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建立健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機構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中央組織部主要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抓好黨員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的組織安排,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主要負責黨員紀律作風教育,指導開展黨員監督,查處黨員違犯黨的紀律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中央宣傳部主要負責黨員政治理論教育、形勢政策教育,指導協調編寫黨員教育教材,組織黨員先進典型的學習宣傳。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負責黨員領導幹部培訓,指導地方黨校(行政學院)將黨員教育培訓列入教學計劃,保證課時和教學質量。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主要負責指導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黨組主要負責宏觀指導高等學校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主要負責所監管企業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和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宣傳部、黨校(行政學院)、機關工委、教育工委、國資委黨委等,分別按照職能職責,承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任務。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黨委和部門單位黨組(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分析黨員隊伍狀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層黨委履行抓黨員教育管理的基本職責,推動落實上級黨組織工作安排,組織做好黨員集中培訓、組織關係管理、表彰激勵、關懷幫扶、組織處置、紀律處分等工作,指導所轄黨支部做好黨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黨支部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工作職責。黨小組應當落實黨支部關於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務。
第四十一條鄉鎮、街道、國有企業、高等學校等基層黨委,按照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組織員,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承擔指導督促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
實行黨員教育講師聘任制,縣級以上黨委從優秀黨校教師、基層黨組織書記、先進模範人物、黨務工作者、專家學者、實用技術人才、離退休幹部等人員中選聘黨員教育講師。
加強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校建設。縣級黨校(行政學校)應當將黨員集中培訓作為重要任務。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黨員教育講師到基層授課。注重發揮黨群服務中心、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的作用。
加強全國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建設規劃,組織編寫全國黨員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發各具特色、務實管用的黨員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條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結合實際按照黨員數量劃撥,重點保障農村、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等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員教育管理,形成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留存的黨費主要用於教育培訓黨員、支持基層黨組織開展組織生活。加強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支持。
第四十三條各級黨委各黨組應當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基層黨委每年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為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中,對黨組織負責人抓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出評價。上級黨組織在開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應當考核檢查下級黨組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
對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職失責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追責。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提高黨員隊伍建設質量,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員教育管理是黨的建設基礎性經常性工作。黨組織應當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引導黨員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認真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條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教育、管理、監督、服務相結合,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斷增強黨員教育管理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設政治合格、執行紀律合格、品德合格、發揮作用合格的黨員隊伍。
第四條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將嚴的要求落實到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黨員領導幹部帶頭接受教育管理。
(二)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突出黨性教育和政治理論教育,引導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三)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注重黨員教育管理質量和實效,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四)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分類指導,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充分發揮黨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作用。
第二章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五條把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作為黨員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務,引導黨員充分認識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大意義,自覺學懂弄通做實。
第六條組織黨員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核心要義、基本精神、實踐要求,掌握貫穿其中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增強政治自覺、理論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的黨員教育教材體系。
教育引導黨員把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馬克思主義思想覺悟和理論水平。
第七條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採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組織生活、在線學習培訓等方式,形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長效機制,推動黨員學深悟透、入腦入心。
第八條弘揚理論聯繫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引導黨員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學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增強過硬本領,做好本職工作,自覺做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全面學、系統學、貫通學、深入學、跟進學,自覺用以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三章黨員教育基本任務。
第九條加強政治理論教育,突出黨的創新理論學習,組織黨員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黨的基本知識,引導黨員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修養,努力掌握並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
第十條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嚴格黨內政治生活鍛鍊,教育黨員旗幟鮮明講政治,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做到「四個服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條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引導黨員牢記入黨誓詞,堅持合格黨員標準,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和家風。加強憲法法律法規教育,引導黨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條加強黨的宗旨教育,引導黨員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提高群眾工作本領,密切聯繫服務群眾。
第十三條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引導黨員學習黨史、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銘記黨的奮鬥歷程,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傳承紅色基因,踐行共產黨人價值觀,激發愛國主義熱情。
第十四條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圍繞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決策、推進落實重大任務,宣講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解讀世情國情黨情,回應黨員關注的問題,引導黨員正確認識形勢,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要求上來。
第十五條注重知識技能教育,根據黨員崗位職責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引導黨員學習掌握業務知識、科技知識、實用技術等,幫助黨員提高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增強服務本領。
第四章黨員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黨支部應當運用「三會一課」制度,對黨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管理。黨員應當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進行學習交流,彙報思想、工作等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參加雙重組織生活。
黨支部應當每月開展1次主題黨日,貼近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開展志願服務等。
黨員應當按期交納黨費。黨組織應當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一般以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併進行。
第十九條基層黨組織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黨組織負責人應當經常同黨員談心談話,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市、縣黨委或者基層黨委每年應當組織黨員集中輪訓,主要依託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基層黨校等進行。根據事業發展和黨的建設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中心工作和黨員實際,確定培訓內容和方式。黨員每年集中學習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32學時。
第二十一條黨組織應當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參加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引導黨員圍繞學習教育主題,深入學習黨的創新理論,查找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
省級黨委、行業系統黨組織可以根據黨員思想狀況和黨的建設需要,適時開展專題學習教育。
第二十二條黨組織應當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結合不同群體黨員實際,通過樹立、學習身邊的榜樣,設立黨員示範崗、黨員責任區,開展設崗定責、承諾踐諾等,引導黨員做好本職工作,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創先爭優,在聯繫服務群眾、完成重大任務中勇於擔當作為,做到平常時候看得出來、關鍵時刻站得出來、危急關頭豁得出來。
鼓勵和引導黨員參與志願服務。黨員應當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黨組織應當堅持從嚴教育管理和熱情關心愛護相統一,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勵關懷幫扶黨員。
針對老黨員的身體、居住和家庭等實際情況,採取靈活方式,進行教育管理服務,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黨員,組織活動和開展學習教育不作硬性要求,黨組織通過送學上門、走訪慰問等方式,給予更多關心照顧。
第五章黨籍和黨員組織關係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因私出國並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係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繫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繫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後確實無法取得聯繫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五條黨員組織關係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係。
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者其他特定組織。有固定工作單位並且單位已經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沒有固定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經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園區、樓宇等黨組織。
黨員工作單位、經常居住地發生變動的,或者外出學習、工作、生活6個月以上並且地點相對固定的,應當轉移組織關係。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可以在全國範圍直接相互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係。黨組織接收黨員組織關係時,如有必要,可以採取適當方式查核黨員檔案。對組織關係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黨員,原所在黨組織仍然負有管理責任。黨組織不得無故拒轉拒接黨員組織關係。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應當由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者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黨員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六章黨員監督和組織處置。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應當通過嚴格組織生活、聽取群眾意見、檢查黨員工作等多種方式,監督黨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情況,參加組織生活情況,履行黨員義務、聯繫服務群眾、發揮先鋒模範作用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發現黨員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風和紀律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以及群眾對其有不良反映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二十九條對黨員不按照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流動到外地工作生活不與黨組織主動保持聯繫的,以及存在其他與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為、情節較輕的,黨組織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其改進提高。
第三十條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但本人能夠正確認識錯誤、願意接受教育管理並且決心改正的黨員,黨組織應當作出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時間不超過1年。對給予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應當採取幫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黨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給予除名處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黨員條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蛻化提出退黨,經教育後仍然堅持退黨的,予以除名。
(四)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滿後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第七章流動黨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流動黨員管理,對外出6個月以上並且沒有轉移組織關係的流動黨員,應當保持經常聯繫,跟進做好教育培訓、管理服務等工作。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流出地黨組織可以依託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黨員日常管理。按照組織關係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方式,組織流動黨員就近就便參加組織生活。鄉鎮、街道、村、社區、園區等黨群服務中心應當向流動黨員開放。流動黨員可以在流入地黨組織或者流動黨員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
對具備轉移組織關係條件的流動黨員,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應當銜接做好轉接工作。
第三十三條農村黨支部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同流動黨員保持聯繫。鄉鎮黨委應當掌握流動黨員基本情況,指導督促黨支部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動黨員集中返鄉等時機,組織其參加組織生活或者教育培訓。對政治素質較好、有致富帶富能力的流動黨員,應當及時納入村後備力量培養。
城市社區黨組織對異地居住的流動黨員,引導其向居住地黨組織報到,自覺參加居住地黨組織的活動,接受黨組織管理。對在異地定居的黨員,引導和幫助其及時轉移組織關係。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才黨員黨組織,理順流動人才黨員組織關係,加強和改進流動人才黨員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條高校黨組織對組織關係保留在學校的高校畢業生流動黨員,應當繼續履行管理職責。黨員組織關係保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對符合轉出組織關係條件的及時轉出。
對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由原就讀高校或者工作單位黨組織保留其組織關係,每半年至少與其聯繫1次。出國(境)學習研究黨員返回後按照規定恢復組織生活。
第八章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條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改進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推進基層黨建傳統優勢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不斷提高黨員教育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健全黨員信息庫,加強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和黨員電化教育創新發展,推進黨員教育管理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平台一體化建設,建立黨性教育基地網上平台,打造黨務、政務、服務有機融合的網絡陣地。
第三十七條堅持網上和網下相結合,依託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開展黨員信息管理、黨組織活動指導管理、流動黨員管理服務、發展黨員管理和黨費管理等業務應用,為黨員提供在線學習培訓、轉接組織關係、參與黨內事務和關懷幫扶等服務。
注重利用信息數據,對黨員隊伍狀況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進行實時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第三十八條黨員應當主動學網用網,依託各類黨員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積極參加在線學習培訓,認真參加黨組織的活動,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通過網絡向群眾宣傳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聽取群眾意見,聯繫服務群眾。
黨組織應當教育引導黨員嚴格規範網絡行為,敢於同網上錯誤言論作鬥爭,不得製作、發布、傳播違反黨的紀律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信息內容。
第九章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條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宣傳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教育部黨組、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等參加,建立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規劃部署、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組織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建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建立健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機構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中央組織部主要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抓好黨員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的組織安排,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主要負責黨員紀律作風教育,指導開展黨員監督,查處黨員違犯黨的紀律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中央宣傳部主要負責黨員政治理論教育、形勢政策教育,指導協調編寫黨員教育教材,組織黨員先進典型的學習宣傳。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負責黨員領導幹部培訓,指導地方黨校(行政學院)將黨員教育培訓列入教學計劃,保證課時和教學質量。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主要負責指導中央和國家機關各級黨組織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黨組主要負責宏觀指導高等學校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主要負責所監管企業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和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宣傳部、黨校(行政學院)、機關工委、教育工委、國資委黨委等,分別按照職能職責,承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任務。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黨委和部門單位黨組(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分析黨員隊伍狀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層黨委履行抓黨員教育管理的基本職責,推動落實上級黨組織工作安排,組織做好黨員集中培訓、組織關係管理、表彰激勵、關懷幫扶、組織處置、紀律處分等工作,指導所轄黨支部做好黨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黨支部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工作職責。黨小組應當落實黨支部關於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務。
第四十一條鄉鎮、街道、國有企業、高等學校等基層黨委,按照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組織員,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承擔指導督促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
實行黨員教育講師聘任制,縣級以上黨委從優秀黨校教師、基層黨組織書記、先進模範人物、黨務工作者、專家學者、實用技術人才、離退休幹部等人員中選聘黨員教育講師。
加強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校建設。縣級黨校(行政學校)應當將黨員集中培訓作為重要任務。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黨員教育講師到基層授課。注重發揮黨群服務中心、黨員幹部教育培訓基地、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的作用。
加強全國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建設規劃,組織編寫全國黨員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發各具特色、務實管用的黨員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條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結合實際按照黨員數量劃撥,重點保障農村、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等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員教育管理,形成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留存的黨費主要用於教育培訓黨員、支持基層黨組織開展組織生活。加強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經費支持。
第四十三條各級黨委各黨組應當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基層黨委每年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為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中,對黨組織負責人抓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作出評價。上級黨組織在開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應當考核檢查下級黨組織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情況。
對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職失責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追責。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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