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時間,一家網絡眾籌公司發起了2.3萬多例醫療個人求助項目,籌款總額超過1.8億元,379萬多人次參與捐款。從5月20日起,網友「午後狂睡_silent」在微博上連續發表《輕鬆籌?另類發家致富手段》系列文章,質疑在輕鬆籌網絡平台上籌錢的病人往往誇大治療費用,籌款的目標金額可以隨意更改,病人在拿到善款後用途不明,部分病人實際是在利用人們的同情心「賣慘騙捐」。是救命平台還是騙捐溫床?頗值得追問。(2016-05-30中青報)。
2014年年底由北京輕鬆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網絡眾籌平台,用公司副總裁於亮的話說,所有醫療救助項目的發起人均為個人,其目的是為了給自己或直系親屬治病,且信息只能在朋友圈內傳播,屬於個人求助行為,在目前醫療保障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應該說發揮了一定的救急救難作用。事實上,截至今年2月,23464例大病求助項目籌款額達1.8億多元,或有數以萬計的患者得到了救助,輕鬆籌可謂功不可沒。
當然,輕鬆籌平台從開始做醫療個人救助,就受到過公眾質疑,其是否具有公開募捐資質、對於求助者的信息審核、所籌善款如何管理、求助者善款使用的後續監管等問題備受關注。比如,救助者的信息真實性審核無疑是一個難題。既是個人救助,其真實性顯然是第一位的。唯有真實,才能取信於人。也唯有真實,才能確保民間慈善資源的有效利用,不至於使善款白白的浪費和流失。
從於亮的介紹看,輕鬆籌在審核上投入了很大人力,包括30名後台審核人員和70名電話客服人員,「一一人工審核。」加之規定審核流程,力求確保病人身份、病情信息真實。如均需身份證原件、公立醫院兩年以內的病歷和診斷證明、確認接收善款的銀行卡等,無疑盡到了審核義務。但發起人在接受善款後,究竟把善款用到了何種用途、是否有醫保報銷,目前的監管上都是空白。
比如「午後狂睡_silent」在微博中提到,一尿毒症女士輕鬆籌上籌款60萬後,因女士家人不願捐腎,丈夫提出離婚,之後善款去向不明,女士的病沒有得到治療。雖經女方舉報,提款申請最終沒有通過,目前資金還在鎖定中。但事實上已影響到善款的使用。對於其他剩餘善款的用途問題,於亮也表示,平台對這一塊確實無法控制,只能從道德上對當事人進行勸說。「但這些只能提倡,並不能強制」。至於當事人醫保報銷情況之後續監管,輕鬆籌同樣鞭長莫及。
問題更在於,《慈善法》規定的慈善募捐是以慈善組織為主體,為了慈善目的開展的募集財產活動,輕鬆籌的捐助行為當屬民法意義上的贈予行為,並不在《慈善法》約束之下。對其善款被挪作他用等違約行為,就只能靠道德來約束。可悲的是在金錢面前,道德約束往往蒼白無力。顯然,要保護捐贈人的權利,維護民間慈善的熱忱,必須有他須,必須將權利與義務置之法律邊界之內。
比如,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若善款沒有用於救急救難,被截留挪用,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捐贈人可舉報地方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也可通過運用司法手段討回公道。我以為輕鬆籌有必要與官方慈善組織合作,以及將捐贈情況及時通報地方民政及醫保管理機構,求得對方幫助,以便做好善款使用的後期監管工作。當然,職能方面更當主動介入,莫讓網絡籌款監管呈灰色或空白地帶。
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2014年年底由北京輕鬆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網絡眾籌平台,用公司副總裁於亮的話說,所有醫療救助項目的發起人均為個人,其目的是為了給自己或直系親屬治病,且信息只能在朋友圈內傳播,屬於個人求助行為,在目前醫療保障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應該說發揮了一定的救急救難作用。事實上,截至今年2月,23464例大病求助項目籌款額達1.8億多元,或有數以萬計的患者得到了救助,輕鬆籌可謂功不可沒。
當然,輕鬆籌平台從開始做醫療個人救助,就受到過公眾質疑,其是否具有公開募捐資質、對於求助者的信息審核、所籌善款如何管理、求助者善款使用的後續監管等問題備受關注。比如,救助者的信息真實性審核無疑是一個難題。既是個人救助,其真實性顯然是第一位的。唯有真實,才能取信於人。也唯有真實,才能確保民間慈善資源的有效利用,不至於使善款白白的浪費和流失。
從於亮的介紹看,輕鬆籌在審核上投入了很大人力,包括30名後台審核人員和70名電話客服人員,「一一人工審核。」加之規定審核流程,力求確保病人身份、病情信息真實。如均需身份證原件、公立醫院兩年以內的病歷和診斷證明、確認接收善款的銀行卡等,無疑盡到了審核義務。但發起人在接受善款後,究竟把善款用到了何種用途、是否有醫保報銷,目前的監管上都是空白。
比如「午後狂睡_silent」在微博中提到,一尿毒症女士輕鬆籌上籌款60萬後,因女士家人不願捐腎,丈夫提出離婚,之後善款去向不明,女士的病沒有得到治療。雖經女方舉報,提款申請最終沒有通過,目前資金還在鎖定中。但事實上已影響到善款的使用。對於其他剩餘善款的用途問題,於亮也表示,平台對這一塊確實無法控制,只能從道德上對當事人進行勸說。「但這些只能提倡,並不能強制」。至於當事人醫保報銷情況之後續監管,輕鬆籌同樣鞭長莫及。
問題更在於,《慈善法》規定的慈善募捐是以慈善組織為主體,為了慈善目的開展的募集財產活動,輕鬆籌的捐助行為當屬民法意義上的贈予行為,並不在《慈善法》約束之下。對其善款被挪作他用等違約行為,就只能靠道德來約束。可悲的是在金錢面前,道德約束往往蒼白無力。顯然,要保護捐贈人的權利,維護民間慈善的熱忱,必須有他須,必須將權利與義務置之法律邊界之內。
比如,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若善款沒有用於救急救難,被截留挪用,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捐贈人可舉報地方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也可通過運用司法手段討回公道。我以為輕鬆籌有必要與官方慈善組織合作,以及將捐贈情況及時通報地方民政及醫保管理機構,求得對方幫助,以便做好善款使用的後期監管工作。當然,職能方面更當主動介入,莫讓網絡籌款監管呈灰色或空白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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