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的、用於破產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簡而言之,破產財產是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
破產財產是由破產清算組(管理人)負責管理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 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是由破產清算組(管理人)負責管理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 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