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男)與牛某(女)於1989年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較好但雙方一直沒有子女。1992年牛某在同學聚會時巧遇自己的初戀情人宋某,舊情復燃之下,雙方發生了婚外性行為。不久,牛某發現自己懷孕,經推算日期,這個孩子應該是宋某的,但牛某沒有告訴宋某。1993年7月,牛某生下一子,此後生活漸趨平靜。1996年以後,由於對父母的贍養問題和其他生活瑣事,二人經常發生爭執。一次激烈爭吵時,蘇某動手打了牛某,牛某一時氣憤,說出了孩子不是蘇某親骨肉的事實,在蘇某的追問之下,牛某說出了事情的真相。蘇某決定與牛某離婚,雙方很快達成了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定孩子由牛某撫養,蘇某不承擔撫養費。1998年5月.雙方正式離婚。婚後牛某單獨撫養孩子,負擔很重,於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起初宋某不承認孩子是他的,後雖然承認與孩子的血緣關係,但拒絕支付撫養費。1998年10月,宋某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某承擔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1)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無撫養義務?(2)生父是否應當認領非婚生子女。
答:(1)有。婚姻法》第2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2)本案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所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認領人確認非婚生子女為己身所出,從而確定雙方的親子身份和權利義務。認領分為自願認領(亦稱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婚姻法中沒有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也沒有關於自願認領或強制認領的相關規定,但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形成的血緣關係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改變,對有血緣關係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應當承擔撫養責任,至於是否認領,需要看雙方的實際情況及生母是否願意和有無能力撫養而定。本案在確認該子女與宋某的血緣關係的基礎上,如果生母願意撫養,則應判決該非婚生子女隨母共同生活,但生父應當承擔一定的撫養費;如果生父願意撫養該子女,也可判決由生父撫養,生母承擔一定的撫養費;如雙方均不願撫養該子女,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誰撫養,不排除依法做出由宋某承擔撫養教育該非婚生子,該婚生子與生父共同生活,由生母支付必要的撫養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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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無撫養義務?(2)生父是否應當認領非婚生子女。
答:(1)有。婚姻法》第2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2)本案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所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認領人確認非婚生子女為己身所出,從而確定雙方的親子身份和權利義務。認領分為自願認領(亦稱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婚姻法中沒有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也沒有關於自願認領或強制認領的相關規定,但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形成的血緣關係不因婚姻關係而發生改變,對有血緣關係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應當承擔撫養責任,至於是否認領,需要看雙方的實際情況及生母是否願意和有無能力撫養而定。本案在確認該子女與宋某的血緣關係的基礎上,如果生母願意撫養,則應判決該非婚生子女隨母共同生活,但生父應當承擔一定的撫養費;如果生父願意撫養該子女,也可判決由生父撫養,生母承擔一定的撫養費;如雙方均不願撫養該子女,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誰撫養,不排除依法做出由宋某承擔撫養教育該非婚生子,該婚生子與生父共同生活,由生母支付必要的撫養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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