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被納入金融體制監管後,伴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表現出別具特色的增長勢頭,與之而來的商業保理合同糾紛也呈現出新穎性、專業性、複雜性的特點。由於商業保理在國內的發展尚處於成長期,諸多法律法規、行業規範以及商業實操規則尚屬空白。而層出不窮的商業保理糾紛不僅給現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對金融、法律及網際網路實務領域提出了不小的挑戰。為此,應業內朋友要求,雲亭律師事務所金融業務部結合多年的實務經驗,正式開啟商業保理業務規範、典型案例和風險應對策略的梳理工作,並以系列文章進行匯總分享,期能為保理企業及相關方在更好防範業務風險、成功解決爭議提供幫助。
延伸閱讀。
_。
_。
_。
商業保理合同的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雲亭保理實務01。
到底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商業保理合同?(法律依據問題)|雲亭保理實務02。
轉讓未來應收賬款的商業保理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雲亭保理實務03。
典型判例:商業保理公司通過p2p網貸平台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雲亭保理實務04。
實務總結:保理商應當如何有效行使追索權?(詳細)|雲亭保理實務05。
(更多保理系列文章見文末延伸閱讀)。
裁判要旨。
在保理業務中,擔保公司向保理商提供擔保是增信措施之一。對保理債權的擔保應當遵循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規則,即公司決議機關形成對外擔保決議,保理商決議文件進行了審查,擔保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公司因未形成對外決議以致保理商未能進行審查的,仍應在法定範圍內承擔部分清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9月7日,眾邦公司與鵬錦公司簽訂了四份保理業務合同,鵬錦公司將其與購貨方形成的應收賬款轉讓給眾邦公司,眾邦公司向其進行保理融資。購貨方確認上述應收賬款轉讓。
二、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9月18日,眾邦公司向鵬錦公司發放保理融資款1800萬元,鵬錦公司向眾邦公司提交了購貨方的債權文件。
三、2018年7月31日,中超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同意為鵬錦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證擔保;8月3日,中超公司與眾邦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中超公司在3億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2018年8月29日,眾邦公司分別與鑫騰華公司、速力公司、奇鵬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範圍及保證責任與上述保證合同相同。
五、截止2019年1月7日,鵬錦公司只向眾邦公司償還100萬元,剩餘1700萬元至今未還。眾邦公司起訴鵬錦公司、中超公司及其他保證人主張清償責任。訴訟中,中超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無效為由提出保證無效的抗辯。
六、武漢黃陂法院認為,中超公司為鵬錦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且內部作出了董事會決議,眾邦公司在簽訂保證合同前已對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進行了審查,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及九民紀要規定的精神,中超公司的擔保行為合法有效,應當向眾邦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註:截至定稿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未發布本案二審、再審裁判文書)。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證人能否以公司內部董事會決議無效為由對抗保理商的債權?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法律的適用邏輯。在判斷公司對外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以及2019年9月11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8條對前述善意認定的相關規定,即待審查的擔保系關聯擔保還是非關聯擔保,公司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是否形成同意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債權人對公司決議機關的決議內容是否進行了形式審查。
第二,擔保類型的審查。本案中,中超公司係為鵬錦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鵬錦公司不是中超公司的股東,亦不是中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中超公司是為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即鵬錦公司)提供非關聯擔保,應由中超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
第三,公司內部形成的董事會決議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實質屬於公司內部管理、控制程序方面之規定,系管理性強制規範,而非效力性強制規範,其並未規定交易相對人負有審查股東會是否召開或股東會決議效力的義務,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亦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無效的依據。中超公司沒有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眾邦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黃錦光超越權限;中超公司沒有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眾邦公司明知中超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中超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眾邦公司明知中超公司董事會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
第四,保理商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構成善意。眾邦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公司在與中超公司訂立擔保合同時,對中超公司董事會決議進行了審查,中超公司同意決議的董事會成員人數及簽字人員五人,符合中超公司章程的規定。黃錦光時系中超公司法定代表人,眾邦公司有理由相信黃錦光的行為系代表中超公司的意思表示。眾邦公司對中超公司董事會決議內容進行了形式審查,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應當認定眾邦公司構成善意。中超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系黃錦光偽造、決議程序違法、簽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限額等事由,抗辯眾邦公司非善意,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合同之外的公司為債權人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是為保理商提供融資行為增信的重要增信措施。隨著九民紀要的出台,最高院以法官會議紀要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判斷的司法邏輯。對於這類問題,實際屬於保理業務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諸法交叉領域,影響重大、不容忽視。在處理大量案例的基礎上,現將該問題的實務經驗總結如下:
1.保理商應當關注到九民紀要對公司對外擔保效力的司法裁判邏輯。九民紀要之後,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以及2019年9月11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8條對前述善意認定的相關規定,即待審查的擔保系關聯擔保還是非關聯擔保,公司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是否形成同意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債權人對公司決議機關的決議內容是否進行了形式審查。
2.保理商加強對保理業務及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力度。九民紀要新規之下,保理商在敘作商業保理業務過程中,除了對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應收賬款是否發生轉讓的盡到審查外,還應當提高公司對保理商提供的融資行為的審查標準,比如擔保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形成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形成決議的內容與程序是否與公司章程的規定相符、擔保公司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具有關聯關係等等。
本文來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延伸閱讀。
_。
_。
_。
商業保理合同的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雲亭保理實務01。
到底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商業保理合同?(法律依據問題)|雲亭保理實務02。
轉讓未來應收賬款的商業保理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雲亭保理實務03。
典型判例:商業保理公司通過p2p網貸平台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雲亭保理實務04。
實務總結:保理商應當如何有效行使追索權?(詳細)|雲亭保理實務05。
(更多保理系列文章見文末延伸閱讀)。
裁判要旨。
在保理業務中,擔保公司向保理商提供擔保是增信措施之一。對保理債權的擔保應當遵循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規則,即公司決議機關形成對外擔保決議,保理商決議文件進行了審查,擔保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公司因未形成對外決議以致保理商未能進行審查的,仍應在法定範圍內承擔部分清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9月7日,眾邦公司與鵬錦公司簽訂了四份保理業務合同,鵬錦公司將其與購貨方形成的應收賬款轉讓給眾邦公司,眾邦公司向其進行保理融資。購貨方確認上述應收賬款轉讓。
二、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9月18日,眾邦公司向鵬錦公司發放保理融資款1800萬元,鵬錦公司向眾邦公司提交了購貨方的債權文件。
三、2018年7月31日,中超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同意為鵬錦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證擔保;8月3日,中超公司與眾邦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中超公司在3億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2018年8月29日,眾邦公司分別與鑫騰華公司、速力公司、奇鵬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範圍及保證責任與上述保證合同相同。
五、截止2019年1月7日,鵬錦公司只向眾邦公司償還100萬元,剩餘1700萬元至今未還。眾邦公司起訴鵬錦公司、中超公司及其他保證人主張清償責任。訴訟中,中超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無效為由提出保證無效的抗辯。
六、武漢黃陂法院認為,中超公司為鵬錦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且內部作出了董事會決議,眾邦公司在簽訂保證合同前已對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進行了審查,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及九民紀要規定的精神,中超公司的擔保行為合法有效,應當向眾邦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註:截至定稿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未發布本案二審、再審裁判文書)。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證人能否以公司內部董事會決議無效為由對抗保理商的債權?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法律的適用邏輯。在判斷公司對外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以及2019年9月11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8條對前述善意認定的相關規定,即待審查的擔保系關聯擔保還是非關聯擔保,公司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是否形成同意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債權人對公司決議機關的決議內容是否進行了形式審查。
第二,擔保類型的審查。本案中,中超公司係為鵬錦公司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鵬錦公司不是中超公司的股東,亦不是中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中超公司是為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即鵬錦公司)提供非關聯擔保,應由中超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
第三,公司內部形成的董事會決議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實質屬於公司內部管理、控制程序方面之規定,系管理性強制規範,而非效力性強制規範,其並未規定交易相對人負有審查股東會是否召開或股東會決議效力的義務,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亦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無效的依據。中超公司沒有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眾邦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黃錦光超越權限;中超公司沒有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眾邦公司明知中超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中超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眾邦公司明知中超公司董事會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
第四,保理商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構成善意。眾邦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公司在與中超公司訂立擔保合同時,對中超公司董事會決議進行了審查,中超公司同意決議的董事會成員人數及簽字人員五人,符合中超公司章程的規定。黃錦光時系中超公司法定代表人,眾邦公司有理由相信黃錦光的行為系代表中超公司的意思表示。眾邦公司對中超公司董事會決議內容進行了形式審查,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應當認定眾邦公司構成善意。中超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系黃錦光偽造、決議程序違法、簽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限額等事由,抗辯眾邦公司非善意,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合同之外的公司為債權人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是為保理商提供融資行為增信的重要增信措施。隨著九民紀要的出台,最高院以法官會議紀要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判斷的司法邏輯。對於這類問題,實際屬於保理業務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諸法交叉領域,影響重大、不容忽視。在處理大量案例的基礎上,現將該問題的實務經驗總結如下:
1.保理商應當關注到九民紀要對公司對外擔保效力的司法裁判邏輯。九民紀要之後,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以及2019年9月11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8條對前述善意認定的相關規定,即待審查的擔保系關聯擔保還是非關聯擔保,公司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是否形成同意公司對外擔保的決議,債權人對公司決議機關的決議內容是否進行了形式審查。
2.保理商加強對保理業務及公司對外擔保的審查力度。九民紀要新規之下,保理商在敘作商業保理業務過程中,除了對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應收賬款是否發生轉讓的盡到審查外,還應當提高公司對保理商提供的融資行為的審查標準,比如擔保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形成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形成決議的內容與程序是否與公司章程的規定相符、擔保公司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具有關聯關係等等。
本文來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