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乙與王某甲是叔侄關係。1988年,王某甲的父親王甲因工傷意外死亡。2017年,國家征地組徵用了王甲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全部被王某甲的伯父王乙領取。現今,王某甲想以子女的身份繼承這筆征地補償款。為此,她多次與王乙協商,並請求社區幹部和婦聯有關人員一起與王乙進行溝通,但王乙始終以王某甲的父母當時沒有領結婚證,王某甲為非婚生子女,且王甲的責任田一直由他在經營管理,同時一直在照顧王甲的祖母(以下簡稱李奶奶)為由,不願意給王某甲征地拆遷補償款。為此,王某甲於2018年1月25日向玉林市福綿區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根據雙方反映的情況和調查,調解員了解到雙方矛盾的焦點是王某甲是否具有繼承權和應該分得多少征地補償款的問題。於是,調解員特地向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諮詢,得到的回覆是:依照《繼承法》的第十條規定,繼承遺產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此,王某甲作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王某甲與李奶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明確法律規定,有了法理支持後,調解員考慮到先前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關係緊張,遂決定採取「背靠背」方式,以王乙作為突破口,先找他調解。
在接觸過程中,發現王乙自小患有小兒麻痹症,走路不方便,因此十分自卑,不肯跟陌生人溝通交流。隨後調解員見此情況決定曲線調解,建議王乙找一個他最信任、對此事也最了解的人全權幫他辦理此事,他找到了村幹部劉某。劉某獲悉了調解員的來意後,表示王某甲說的不是事實。接著向調解員敘述了事情的經過:王某甲在其父母沒有取得法律承認證明時就出生了,屬於非婚生子女,兩歲的時候,王甲因意外死亡。此後多年,一直都是王乙贍養老人,並管理王甲生前承包的土地。當調解員表明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也有繼承權,因此王某甲應有權繼承其父親的財產時,劉某對此無異議。但劉某補充:王某甲所述的政府征地1.05畝,獲得征地補償款10多萬元,她要全部繼承,這根本就不是事實,王乙也不會同意。因為在分田到戶時,王甲、王乙和李奶奶三人承包的土地是登記在同一個土地證上的,也就是說現在徵用的土地不僅僅是王甲承包的土地,而是三人共有,所以王某甲只能以子女的身份繼承屬於王甲部分的征地補償款。這筆征地補償款應是三人平均分配,王甲應得的只有3萬多,但她也不能全部繼承。因為王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僅有王某甲,也有李奶奶。而且在發生糾紛之前,王乙已經給了2000多元給王某甲購買電動車,出嫁時又給了5000元作為結婚費用,平時也給了600元的零花錢,王某甲已經在無形中繼承了征地補償款,所以王乙不同意再給錢。
考慮到王某甲自小父親身亡,母親拋棄,靠外婆辛苦撫養長大,實際上她已屬於孤兒,加上家庭的遭遇,父愛母愛的缺失影響了王某甲的精神,導致其難找工作,丈夫對她也不好,調解員提出建議:王甲承包土地所得的征地補償款一共是3萬多元,這筆款作三份平均分配,王某甲和李奶奶作為第一繼承人各占一份,但由於王乙一直管理王甲生前承包的土地、拜祭王甲的墳墓、贍養李奶奶,基於人道主義王乙也應得一份。在法理情理的說服下,王乙、李奶奶均同意了調解員的建議。王乙表示現不計較之前給過的錢款,願意再一次性給5000元給王某甲,但雙方就不要再為此事糾纏了。
明確了王乙的態度後,調解員接著找到王某甲進行溝通交流。由於王某甲的性格比較內向,溝通起來比較困難,調解員便採取同樣的辦法,找到王某甲最信任的人,也是她的舅媽劉某某。調解員決定以情理感化二人,向劉某某傳達了王某甲的態度的同時也與二人訴說王乙這麼多年管理土地、贍養老人的不易,並建議王某甲以家族親情為主,趁此機會修復雙方的關係,不要再計較錢財的得失。經過多次的用心調解,王某甲理解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被調解員誠懇實在的態度打動,最終同意了調解員提出的調解建議。
【調解結果】。
2018年5月23日,雙方共同到調委會簽訂調解協議書,協議內容如下:
1.在雙方發生糾紛之前,王乙已經給了王某甲7600元,現由王乙再一次性給付王某甲5000元,簽訂協議當日即付清。
2.本調解書籤訂後,王某甲不再向王乙追要征地補償款,雙方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繼承糾紛,涉及關係複雜,調解難度較大。此糾紛能夠成功調解,得益於以下四點:
一、調查事實,尋找法律依據。接到調解申請後,調解員並沒有急於組織雙方或者一方調解,而是走訪群眾,多頭分析,明確矛盾聚焦點,徵詢律師建議,確定繼承身份的合法性,確定調整方案,對症下藥。
二、分頭調解,穩定雙方情緒。調解前,雙方私下多次協商和村幹部多次調解,但均無果。這一次,調解員認真分析,全盤考慮,認為雙方關係緊張,先分開調解,再拉回談判桌。
三、借力熟人,打破溝通障礙。當調解員面對溝通能力有限的當事人時,懂得曲線調解,把選擇權交給當事人,讓當事人選擇最信任的村幹部參與調解,這獲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利於調解的進行。
四、靈活調解,降低雙方預期。當事人利益訴求差距較大時,既要向其解釋清楚法律依據,又要適時打「感情牌」,並與其分析個中道理,切實做到明法析理,降低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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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與王某甲是叔侄關係。1988年,王某甲的父親王甲因工傷意外死亡。2017年,國家征地組徵用了王甲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全部被王某甲的伯父王乙領取。現今,王某甲想以子女的身份繼承這筆征地補償款。為此,她多次與王乙協商,並請求社區幹部和婦聯有關人員一起與王乙進行溝通,但王乙始終以王某甲的父母當時沒有領結婚證,王某甲為非婚生子女,且王甲的責任田一直由他在經營管理,同時一直在照顧王甲的祖母(以下簡稱李奶奶)為由,不願意給王某甲征地拆遷補償款。為此,王某甲於2018年1月25日向玉林市福綿區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根據雙方反映的情況和調查,調解員了解到雙方矛盾的焦點是王某甲是否具有繼承權和應該分得多少征地補償款的問題。於是,調解員特地向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諮詢,得到的回覆是:依照《繼承法》的第十條規定,繼承遺產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此,王某甲作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王某甲與李奶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明確法律規定,有了法理支持後,調解員考慮到先前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關係緊張,遂決定採取「背靠背」方式,以王乙作為突破口,先找他調解。
在接觸過程中,發現王乙自小患有小兒麻痹症,走路不方便,因此十分自卑,不肯跟陌生人溝通交流。隨後調解員見此情況決定曲線調解,建議王乙找一個他最信任、對此事也最了解的人全權幫他辦理此事,他找到了村幹部劉某。劉某獲悉了調解員的來意後,表示王某甲說的不是事實。接著向調解員敘述了事情的經過:王某甲在其父母沒有取得法律承認證明時就出生了,屬於非婚生子女,兩歲的時候,王甲因意外死亡。此後多年,一直都是王乙贍養老人,並管理王甲生前承包的土地。當調解員表明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也有繼承權,因此王某甲應有權繼承其父親的財產時,劉某對此無異議。但劉某補充:王某甲所述的政府征地1.05畝,獲得征地補償款10多萬元,她要全部繼承,這根本就不是事實,王乙也不會同意。因為在分田到戶時,王甲、王乙和李奶奶三人承包的土地是登記在同一個土地證上的,也就是說現在徵用的土地不僅僅是王甲承包的土地,而是三人共有,所以王某甲只能以子女的身份繼承屬於王甲部分的征地補償款。這筆征地補償款應是三人平均分配,王甲應得的只有3萬多,但她也不能全部繼承。因為王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僅有王某甲,也有李奶奶。而且在發生糾紛之前,王乙已經給了2000多元給王某甲購買電動車,出嫁時又給了5000元作為結婚費用,平時也給了600元的零花錢,王某甲已經在無形中繼承了征地補償款,所以王乙不同意再給錢。
考慮到王某甲自小父親身亡,母親拋棄,靠外婆辛苦撫養長大,實際上她已屬於孤兒,加上家庭的遭遇,父愛母愛的缺失影響了王某甲的精神,導致其難找工作,丈夫對她也不好,調解員提出建議:王甲承包土地所得的征地補償款一共是3萬多元,這筆款作三份平均分配,王某甲和李奶奶作為第一繼承人各占一份,但由於王乙一直管理王甲生前承包的土地、拜祭王甲的墳墓、贍養李奶奶,基於人道主義王乙也應得一份。在法理情理的說服下,王乙、李奶奶均同意了調解員的建議。王乙表示現不計較之前給過的錢款,願意再一次性給5000元給王某甲,但雙方就不要再為此事糾纏了。
明確了王乙的態度後,調解員接著找到王某甲進行溝通交流。由於王某甲的性格比較內向,溝通起來比較困難,調解員便採取同樣的辦法,找到王某甲最信任的人,也是她的舅媽劉某某。調解員決定以情理感化二人,向劉某某傳達了王某甲的態度的同時也與二人訴說王乙這麼多年管理土地、贍養老人的不易,並建議王某甲以家族親情為主,趁此機會修復雙方的關係,不要再計較錢財的得失。經過多次的用心調解,王某甲理解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被調解員誠懇實在的態度打動,最終同意了調解員提出的調解建議。
【調解結果】。
2018年5月23日,雙方共同到調委會簽訂調解協議書,協議內容如下:
1.在雙方發生糾紛之前,王乙已經給了王某甲7600元,現由王乙再一次性給付王某甲5000元,簽訂協議當日即付清。
2.本調解書籤訂後,王某甲不再向王乙追要征地補償款,雙方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繼承糾紛,涉及關係複雜,調解難度較大。此糾紛能夠成功調解,得益於以下四點:
一、調查事實,尋找法律依據。接到調解申請後,調解員並沒有急於組織雙方或者一方調解,而是走訪群眾,多頭分析,明確矛盾聚焦點,徵詢律師建議,確定繼承身份的合法性,確定調整方案,對症下藥。
二、分頭調解,穩定雙方情緒。調解前,雙方私下多次協商和村幹部多次調解,但均無果。這一次,調解員認真分析,全盤考慮,認為雙方關係緊張,先分開調解,再拉回談判桌。
三、借力熟人,打破溝通障礙。當調解員面對溝通能力有限的當事人時,懂得曲線調解,把選擇權交給當事人,讓當事人選擇最信任的村幹部參與調解,這獲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利於調解的進行。
四、靈活調解,降低雙方預期。當事人利益訴求差距較大時,既要向其解釋清楚法律依據,又要適時打「感情牌」,並與其分析個中道理,切實做到明法析理,降低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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