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絕大多數涉外合同中都會約定不可抗力免責條款,企業應根據合同條款判斷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其次,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亦未約定準據法時,應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適用中國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
再次,大多涉外合同可能約定合同適用法律為中國域外法律,無法直接援引中國法律項下「不可抗力」的概念,在此情況下,如相對方所在國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則可以適用公約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主張免責,但需注意公約項下的「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受到「不可抗力」影響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方仍有權採取要求交付替代物、降低價金等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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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亦未約定準據法時,應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適用中國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
再次,大多涉外合同可能約定合同適用法律為中國域外法律,無法直接援引中國法律項下「不可抗力」的概念,在此情況下,如相對方所在國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則可以適用公約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主張免責,但需注意公約項下的「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受到「不可抗力」影響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方仍有權採取要求交付替代物、降低價金等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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