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交通費是指事故傷殘者就醫配置殘疾用具參加處理事故等活動實際必需的車船票費。其他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親屬參加事故處理的交通費用,應予賠償。
1、交通費一般以送醫院就診,檢查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實際的交通費結合交通條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車船費,抬搬費,急救費等,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交通費賠償標準,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最低標準計算,乘坐公共運輸車輛、火車硬座,輪船三等艙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但認為特殊情況。傷情嚴重,行動困難確實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說明的,可以乘座救護車、計程車及軟座、臥鋪火車,但支付應以正式憑證(票據)為依據。的可乘坐救護車、計程車、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
4、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索賠交通損失費時,有人隨意開價,有的則是當時忘記保留髮票,事後用連號發票充數,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不相符。當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證據,法院才容易確認。
5、交通費支出的範圍:1)、受傷後送到醫院時的交通費用;2)、是在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治療時支出的交通費;3)、參加救護的人員的交通費;4)、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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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費賠償標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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