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應由特定的人提出。
2、要約應受要約人提出,受要約人是有限制條件的特定的人。
3、要約必須內容明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也不是法律行為,它只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產生拘束。要約消滅以後,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要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諾。
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
第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
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
文章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2、要約應受要約人提出,受要約人是有限制條件的特定的人。
3、要約必須內容明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也不是法律行為,它只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產生拘束。要約消滅以後,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要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諾。
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
第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
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
文章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